曾 佳
摘 要:网络媒体的蓬勃发展,使得任何人都有机会发表言论。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通过对传统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分析比较,从而得出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和价值。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249-02
1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1.1 言论自由的内涵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具体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表达自己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伴着人类存在的始终,它是一种最基本的自由。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综合考查我国宪法谱系、保障言论自由条款的具体表达方式、以及立法原意,我国言论自由之“言论”,不仅包括口头形式,还应包括书面形式。
1.2 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互联网时代被赋予了新的理念和表现方式,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言论自由在更宽广的领域得到实现。所谓网络言论自由权,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其核心依然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不过网络的特殊性使其表现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网络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二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方面,言论权作为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其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绝对不受任何无故的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由于其固有的特征,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都需要加以限制。当然,网络毕竟与以前的载体有实质的区别,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它的特别之处。因此,在具体保护和限制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上,与传统的言论自由应区别对待。
1.3 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内涵
首先,传播方式特殊性与便捷性。因特网是将信息以数字的形式传播的,因而它的载体不同,传播途径也与传统媒介不同。在网络不断普及发达的今天,只要能够使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任何人都可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信息一旦提交则能迅速地存在和流传于网络中间。
其次,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因特网是一个互动的空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进来,而不是一个旁观者。人们可以自主决定对哪件事情、在哪个地方、与哪个时候发表什么样的言论,使用者始终处于一个主动地状态。
再次,特定的匿名性与表达方式真实性。网络是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出,并以匿名的方式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用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没有人知道你来自哪里、是何人。
最后,即时的互动性和开放性。进入网络世界,遍及全世界的网民可能有上千亿人同时在线,信息的快速传递能被他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获知,他人又可以通过极为便捷的方式即时对信息作出回应,信息的发出者和接收者可以完全感觉不到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这种互动性所具有的新特征是在传统条件下所无法达到的,这也为公众积极行使言论自由注入了动力,使得不同的观点、声音在网络世界里显得异常丰富。
2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2.1 积极影响
首先,从民主建设角度来看,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难以在真正的程度上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
其次,从推动文化传播的层面来看,互联网这一全球性媒介极大地节约了传播成本、提高了效率,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和教育的开展,有助于加速世界范围内人类知识的传递。
再次,从促进自由和交流便捷来看,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只要匿名就不必担心被识破真身、被抓住把柄,这是传统的表达媒介所无法比拟的。
最后,从弘扬正义的功能来看,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由于网络上的民意,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等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更进一步接近正义。
2.2 消极影响
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它有鲜花,也有荆棘;它可以是天使,也可以是魔鬼。因此,在看到网络自由的正面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影响:
(1)片面性。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其中的观点带有较大的片面性。黄静案中,网络上很多不同的声音无法得到体现,但它却能混淆人们的视听、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
(2)非广泛性。据统计,网民的成分非常复杂,有未成年人、工人、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但是其中占大多数的均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他们的观点没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都是因为群体效应而产生的;
(3)缺乏理性。网络上的网民大多数都是80后,他们有激情、有理想、有正义感,但是由于太年轻,易于受到情绪化的影响,从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
(4)欺骗性。网络本身是个虚拟的东西,它上面的言论大多无法考证,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在铜须事件上,我们可以看到广大网民是如何被“锋刃透骨寒”一步步引向被欺骗的境地。
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我们更应对其进行规范,使其在健康的道路上发展。
3 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作为一项人权、受宪法保护,但宪法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对其给予了限制。当言论的自由度侵害到国家、社会或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时,这种自由必然受到限制。言论自由也是相对的,有着内在的制约。
作为言论表达的特殊形式,网络为实现言论自由打开了方便之门,言论的涵义也早就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网络特定的氛围里网络语言具有即时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因此相对于传统媒介,网络的言论自由应该宽松些。但是,由于网络是一个超脱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的领域,类似于一篇藤草丛生的荒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网络社会一直处于无序状态中,网络空间的言论比现实社会的言论享有更大的自由。这不禁让人产生一个疑问:网络上是不是可以想说就说?事实上网络言论自由并非没有底线,其在实现的过程中也有必须顾虑的因素、或者说限度,这种限度与现实社会的法律、伦理息息相关。那么哪些因素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空间?通常这些冲突包括与公共管理(公共利益)的冲突以及与公民权利(私人利益)的冲突。
4 结语
回顾网络言论自由所促进的社会变化不难发现,在依法治国的建设中,很多决策的制定变化都与网络言论自由有着密切关系。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是个好东西。但是,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因此,人们遨游在虚拟空间享受它带来快乐的同时,亦要牢记网络言论责任,这样才能使他人与自己一样自由。
参考文献
[1]@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北大法律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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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翰.密尔,程崇华,译.论自由[J].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