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审计手段是加强财政监督的捷径

2009-10-22 08:13赵立新
人大研究 2009年10期
关键词:审计法借力财政监督

赵立新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是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职权,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强制性等特征。在中央当前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大政方针下,如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权力机关财政监督的力度无疑更具现实意义。笔者认为,结合人大财政监督的实际和现行经济工作体制,借力审计手段当为增强财政监督实效之捷径。

依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都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由此观之,审计无疑具有“财政监督性”,因此至少在工作对象和工作方法层面,这一点与各级权力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督具有一定的重合。当然两者的不同之处也十分明显。第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从本质上而言直接源于宪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部门的权能都是由其派生出来的。所以,同为“财政监督”,权力机关的权能位于更高的位阶。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具宏观性和广泛性。从理论上讲,权力机关的财政监督可以涵及财政活动的所有方面,而审计机关的财政监督更侧重于微观和具体。第三,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而言,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而审计机关本身因为同属于政府系列,所以它的监督应属于内部监督。第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包括程序层面同时也包括实体处理,即在监督工作结束后,可对有关工作作出决定或决议,也可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而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只作出审计结论,无法对事项或人员作出处理。

那么,为什么说加强人大的财政监督工作应借力审计手段呢?这是由当前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第一,财政监督的范围广,任务量大,层次繁复,而目前各级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大都处于人员偏少、兼项过多的情况,尤其是经济立法工作仍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相关人员很难拿出足够的精力投入到监督工作之中,不可避免地使监督效果打了折扣,这时候借助外部力量便是一种理性和务实的选择。第二,因为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责便是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所以它对常态的财务活动、财务规律和相关执业规定更熟悉,更专业,处理起来也更高效。第三,人大的财政监督工作借力审计手段其实是一个双向和互动的过程,或者反过来说审计监督工作本身也需要同级权力机关的支持和助力。这就从操作层面开辟了两者结合的可能,使这一工作模式更富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促进两者的结合: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财政监督中邀请当地审计机关参加,发挥审计人员的作用,创造条件支持其工作,从而达到增强监督实效的作用。其二,权力机关选定某一监督议题,然后委托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间开展专项审计,人大依据审计结论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或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当然,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还应依据工作实际确定。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财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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