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考试作弊性质的法理分析

2009-10-21 06:37
科教导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盗窃盗窃罪法律责任

梁 建

摘 要 考试作弊现象在许多高校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它对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本文通过比较作弊与盗窃、盗窃与盗窃罪等二组概念与性质,并从道德、经济,尤其是法律角度入手,来分别阐释考试作弊的性质,旨在表明作弊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 作弊 盗窃 盗窃罪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翻开《现代汉语词典》,“作弊”,被解释为一种“欺诈蒙骗、图占便宜的行为”。据此,作弊的含义有两个,一个是“蒙骗”,这是最浅层面上的东西;另一个就是“图占便宜”,这体现了作弊者的动机,毕竟任何“作弊”均离不开利益的趋使。

对考试作弊行为,我们该怎么定性?笔者认为,作弊当属盗窃性质,盗窃的范畴应比作弊大。两者主观方面都具有“将他人之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采取“秘密窃取”的行为,从这层意义而言,作弊就是盗窃。只不过作弊的对象具有特定性——知识。知识乃智力成果,具有精神与物质、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价值。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事法律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都作了详细规定,但诸法保护的对象是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对考试涉及的内容与知识并没有统一规定。这是因为,诸上相关法律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基于知识的创新与创造所形成的人身与财产关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教育书本中引用的知识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即本着教书育人的目的,出版人可不经版权人的许可就可以合理使用。因此,对作弊而言,它本身并没有构成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侵犯,对此无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另一方面,盗窃与盗窃罪是有着严格限定的,前者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犯罪;后者符合《刑法》关于盗窃罪规定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比如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造成公私财物的侵害、法定的盗窃数额、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等等,它属于一种严重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而作弊依据作弊时间、手段、性质的不一样,可分为一般作弊行为与特殊作弊行为,一般作弊仅指考场中作弊者的秘密窃取行为,而特殊作弊行为主要指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非法考试利益。前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具体是指在考试进程中,作弊者窃取他人对书本知识的看法与理解,注意,它侵犯的不是知识成果本身。而后者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它具体是指作弊者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传播、销售等考试信息的行为,则可能会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等罪。

作弊是对他人获取知识的勤奋、努力的藐视,是对学校考试制度、声誉的轻视,更是对他人考试平等权、教育平等权、公平竞争权的强烈挑衅与侵犯,即考试作弊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他人对知识的理解与阐释的本身,更是对国家考试与管理制度、考试平等权与竞争权以及师生的信任与评价等关系的一种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与受教育权,任何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都不得侵犯。教育部于2005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及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根据修订前《规定》的要求而制定的《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四条,都对作弊行为作了规范,因此,对考试作弊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 然而,实践中对各类考试作弊尤其是高校中的作弊行为还是缺乏更加细致、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则,这往往引起许多考试作弊处罚行为的事后争论,不过这一情形随着《考试法》的酝酿与出台将得到很大改观。

从道德意义上讲,作弊是“盗”,是对他人思想与精神的亵渎。它违背社会普遍道德准则,它是诚信信念丧失的表现,它就是一种欺骗他人、愚弄自己的不诚实行为。显然,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对于避免与减少作弊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靠外在的道德谴责与内心信念还无法抵挡住作弊带来的种种诱惑。这是因为,国家、社会与学校的考试管理制度与纪律作为众多社会规范的一种,无疑都需要由“道德”和“法律”两把尺子来保驾护航。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但如果这些规范面临法律的缺口,来自道德的约束力往往就会变得相当孱弱。这是因为道德与法律相比,它缺乏国家强制力,是靠人的内心信念及外在的社会舆论、评价来支撑的。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在强调道德说教的同时,制定与完善各类作弊行为的法律、法规将变得日益迫切。

撇开法律角度,在经济层面,作弊显然不是一笔划算的买卖。取消学历、学位甚至开除、师生评价降低、以及考试中的那种煎熬与紧张的心理压力等风险成本,相比于虚荣心的提高、证书的获取等利润而言,前者显得太大了。因为,获取这类利润,本身并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它在绝大多数人的能力范围之内。

注释

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

据http://www.dzwww.com/edu/news/ptnews/200801/t20080123_3169491.ht m报道,2007年12月底,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透露,我国的《考试法》正在拟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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