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长安住宅所有权的延续与转移

2009-10-20 04:28张永帅唐亦功
关键词:所有权住宅

张永帅 唐亦功

摘要:从所有权角度可将唐长安住宅分为官舍和私宅,无论是官舍还是私宅,出租和自然的传承都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住宅的所有权属。但官舍和私宅之间可以转化,有些私宅可以通过收管、没收以及买卖变为官舍。有些官舍也可以通过赐予和买卖的方式转为私宅,而私宅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买卖、赠与以及掠夺的方式发生转移。

关键词:唐代长安;住宅;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K92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283(2009)05-0125-04

唐代长安城既是从皇帝、百官到庶民、僧道的生活居住空间,又是帝国各项行政制度运作的舞台,这里作为唐王朝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是反映唐代历史文化、社会生活的一面镜子。因此,对唐长安的研究就成为诸多唐史研究者关注的焦点。住宅作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场所,也引起了不少长安史研究者的关注,如曹尔琴《唐长安的住宅分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增刊《汉唐长安与关中平原》,1999年)、陈忠凯《唐长安坊里宅第的有序分布》(《碑林集刊》第7辑,2001年)、杜文玉《唐代长安的宦官住宅与坟茔分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4辑)等对唐长安住宅的分布情况进行了复原研究。黄正建《唐人住房面积小考》(《陕西师大学报》1994年第3期)和曹尔琴《唐代长安的住宅规模》(《中国古都研究》第13辑,山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对唐长安住宅的规模做了大致的勾勒。日本学者妹尾达彦《唐长安の官人居住地》(《东洋史研究》第55卷第2号,1996年)、孙英刚《隋唐长安的王府与王宅》(《唐研究》第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蒙曼《唐代长安的公主宅第》(《唐研究》第9卷)、雷巧玲《从住宅方式看唐王子权力的消长》(《晋阳学刊》1996年第3期)结合唐人居住空间与长安社会、政治生活进行了深入论述,别开生面。此外,还有不少论著涉及对长安住宅的论述,此不一一列举。这些论著可以说涉及唐代长安住宅的方方面面,研究得已经相当深入。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住宅作为一种人造的产物,其所有权本该是展开相关论述的前提和基础,但却往往为论者所忽视。为此,本文试对唐长安住宅的所有权问题略作论述,以期对唐长安住宅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本文借用了现代“所有权”的概念,即住宅归谁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论述的前提。但是,由于所有权的获得、延续和变化无时不在进行,因此探讨住宅所有权延续、变更的方式就是我们认识住宅的所有权属及其相互关系的关键。

一、官舍和私宅及其管理

由于长安是唐王朝的都城,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外郭城除居有王子、公主、各级官吏和贵族、一般百姓外,也汇集了大量手工业者、商人、卜、医、道术、僧侣、社会闲杂和少数民族、外国人等各种人群的住宅。这为数众多的住宅,文献有“官第”、“官舍”、“官宅”、“公第”(下文统称为“官舍”)、“私宅”、“私舍”、“私庐”、“私室”(下文统称为“私宅”)、“佣居”、“假居”等等不同的称谓。不同的称谓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表明了住宅的所有权,所谓“官”、“公”即指住宅为政府或朝廷所有,如殿中少监唐嘉会大宁里之居,幽州卢龙节度衙前兵马使康志达永乐里之宅,即属于这类住宅;而所谓“私”者即指居住者拥有住宅的所有权;“佣”、“假”等则表明只是短时或长时的租宅居住。

《全唐文》卷745孙革《请置王府僚吏公署状》:“伏见诸王府本在宣平坊东南角,摧毁多年,因循不修,至元和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庄宅使收管,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卖于邠宁节度使高霞寓。”此案诸王府为官舍,由此可推知京师官舍盖由庄宅使经管。《长安志》卷10《延康坊》:“宝历二年,以延康坊官宅一区为诸王府”,“仍令所司检计,与量修改”。又《唐会要》卷86《街巷》载,贞元四年(788)二月有敕说,凡庄宅使所管官舍等之在诸坊者,其坊墙损坏,应取两税钱和雇工匠修筑,不得科敛民户云云。可见,官舍是由国家统一管理和修护的。相反,私宅则只能是由宅主自己修筑与维护了。

无论官舍还是私宅,其所有权只有少数能够长时间地延续,大多数住宅的所有权在或短或长的时间里往往会发生变更。这种变更不仅是官宅与私宅所有权的转换,更多的则是私宅之间所有权的转移。

二、官舍与私宅的相互转换和官舍所有权的延续

官舍的所有权属于相应的政府或朝廷,这类住宅或由国家直接兴建而来,或由一些私宅转化而来。国家直接建造的自不必多说,而由私宅转化为官舍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在唐代,王子和公主的宅第一般都由国家出资建立,一旦废弃则收管而成为国家财产,自然地转为官舍,此为其一。卢照邻《病梨树赋序》:“癸酉之岁,余卧疾长安光德坊之官舍,父老云是鄱阳公主邑司,昔公主未嫁而卒,故其邑废。时有孙思邈处士居之。”说的就是这种情况。玄宗弟薛王业于开元二十二年(734)因病去世,玄宗便把它的别墅赐给了李林甫,也就是说薛王死后,其别墅收为官舍,继而转赐。其二,唐代有籍没犯人财产的做法,这也是私宅转为官舍的方式之一。从史料来看,私宅转为官舍的例子显然不及官舍转变为私宅的那样多见,尤其是帝王赐宅一项,所涉及的人群面较广,数量应该不少。

赐之宅第是皇帝对大臣进行赏赐,用以笼络人心的方式之一。在唐代,皇帝赐宅十分频繁,受赐人群面广,受赐原因也多种多样。有因战功卓著而被赐宅的,如刘仁轨在平百济之战中,“军容整肃、所向皆下”,后又屡立战功,而被高宗赐予京城宅一区。也有因平定叛乱立功而被赐宅的,如睿宗登基后,赐予在平定韦庶人之乱中立有大功的刘幽求“物千段、奴婢二十人、宅一区、地十顷、马四匹,加以金银杂器”。被皇帝重用或宠幸的人往往也被赐予宅第,如裴寂,他是太原起兵的主谋之一,还“上米九万斛、杂彩五万段、甲四十万领以供军用”,为唐朝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因而成为高祖的心腹重臣。高祖在平定长安后,赐其“良田千顷、甲第一区、物四万段。”不仅大臣,即就是皇帝喜欢的乐人,有的也会被赐予宅第,《册府元龟》卷180载:“[长庆四年]十一月丁未,[穆宗]赐教坊乐人李臻绯,并赐翊善坊宅一区。”受归顺者有的也会被给予宅第以示赏赐,如在高祖统一中原的过程中,李子通与之为敌,后来子通被杜伏威击败,“穷蹙请降”,“高祖不之罪,赐宅一区、公田五顷、礼赐甚厚”。符磷为昭义军节度使薛嵩军副,嵩卒,田承嗣盗其符,而符磷率众归降中央,便被皇帝赐予靖恭里第一区、蓝田田四十顷。皇室成员被赐予宅第者也有很多。武则天当政时,玄宗为皇孙,“出阁,赐第于东都积善坊”,后从幸西京,“赐宅于兴庆坊”。在皇室成员当中,王子和公主的宅第基本都是由国家出资置建的,其中有很多宅第就是被赐予的。此外,还有为嘉奖孝烈而被赐予住宅的,《旧唐书·列女传》载,夏县卫氏无忌为报父

仇而杀人,然后自请赴法,褚遂良奏知皇上,“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给传乘徙于雍州,并给田宅,仍令州县以礼嫁之。”

一般而言,皇帝赐予宅第,有皇帝命令为之新造的,如玄宗以安禄山道政坊宅隘陋,“更于亲仁坊选宽爽之地,出内库钱,更造宅焉”。有皇帝为之购买的,《新唐书·马周传》载:“初,帝遇周厚,周颇自负,为御史时,遣人以图购宅,终以其兴书生,素无赀,皆窃笑。它日,白有佳宅,直二百万,周遽以闻,诏有司给直,并赐奴婢什物,由是人乃悟。”偶尔也有赐以宅基的,如宪宗赐程执恭靖安里地二十亩,“令广其居”。除这几种情况之外,赐宅大多来源于官舍,因此在赐宅的同时,住宅的所有权也就相应地发生了转移。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赐宅都是将官舍的所有权一并赐出。有些来源于官舍的赐宅也仅是赐予居住而已,如张九龄受赐宅第,玄宗《答张九龄让赐宅批》谓:“比来官舍,随事借人,与卿宁居,用加修饰,已有处分,不烦让也”。又如王涯,以能文而颇受重用,皇帝“以私居远,或召不时至,诏假光宅里官第”,也属于这种情况。与此相似,官舍的出租也只是出让使用权,文宗大和五年(831)七月,左右巡使上奏有“伏见所有官舍,多是杂赁”一语,足见此时官舍出租之普遍。

另外,买卖宅第也是住宅所有权发生公、私转移的方式之一。如前引《全唐文》卷745孙革《请置王府僚吏公署状》,作为官舍的诸王府于元和十三年(818)八月二十五日,卖于邠宁节度使高霞寓是官舍所有权转为私有之一例,而唐德宗所赐段秀实崇义坊宅,降至宣宗大中十一年(856)诏以“钱三千四百七十五贯,宜赐庄宅钱收赎”是私宅通过买卖关系转为国有的一个典型例证。

三、私宅所有权的延续和转移

私宅是居住者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这些住宅有的是由继承得来,历代相传,虽经多易其主,但住宅的所有权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有些宅第通过租赁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将居住权出让,但住宅的所有权不会转移;而有些住宅则通过买卖、赠予、掠夺等方式使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1、继承和租赁:所有权延续

继承宅第是指前代将已有的住宅传于后世子孙,对后代来说可谓是获得住宅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住宅所有权得以相传、延续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如《类编长安志》卷4载:“尚书左仆射、河南郡公褚遂良宅,自遂良父太常卿亮居焉。”则褚遂良的住宅显然源于前代相传。又如权德舆《杜佑墓志铭》载杜佑“弃手足于京师安仁里”。《旧唐书》卷147《杜牧传》说杜牧“以疾终于安仁里”。杜牧是杜佑之孙,杜牧之宅显然是继承前代,传到杜牧手里,至少已是第三代。有的住宅甚至长久相传,如《旧唐书》卷125《刘浑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宰相刘浑在奏书中说:“故尚书左丞田季羔,公忠正直,先朝名臣。其祖父皆以孝行旌表门闾。京中隋朝旧第,季羔一家而已。”关于田季羔及其住宅所在坊里,史籍阙载,但此田宅从隋朝传到唐德宗贞元年间,已经历了近两个世纪。当然像这种世代相沿承袭的例子,其实并不多见。

唐长安住宅属于继承而使其所有权得以沿袭的,应有不少,以上仅举数例。然而,所有继承的住宅并不是都能长久传承,而是往往或早或迟因某种原因难以继承下去。有的即使能够得以继承但要经历一番曲折,如《唐两京城坊考》卷3《永兴坊》魏征宅下注曰:“按《资治通鉴》、《唐会要》并云魏征玄孙稠贫甚,以故地质钱于人,平卢节度使李师道请以私财赎出之,宪宗命出内库钱耳,千缗赎赐魏稠,仍禁质卖。故善(魏征裔孙)之作相,仍居旧第。”

据《旧唐书》卷125《柳浑传》载,德宗时监察御史柳浑“性节俭,不治产业”,即使官至丞相,还是租宅居住的。又如身为工部尚书的郑权,“家属百人,无数亩之宅,蹴屋以居”。家在长安却租宅居住,这样的事例应该不会很多。一般而言,除非没有财力或其他原因置建自己的宅第,长时间居住在长安城的人们一般都有属于自己的住宅。而大多数的租宅者只是暂时居住或旅居,如“余干县尉王立调选,佣居大宁里”,贞元年间崔慎思进京应试,“尝赁人隙院居止”,安邑坊十字街东陆氏宅“人尝谓凶宅,后有进士臧夏,僦居其中”。不论短期还是长期的租宅,都只是通过付出一定的租金在约定的期限内拥有居住的权利而已,住宅的所有权并不会发生变化。

2、买卖、赠与、掠夺:所有权转移

在唐代,私宅是可以买卖的,一些没有住宅的人则可以从中购得宅第。《唐两京城坊考》卷3《开化坊》沈传师宅下注云:“杜牧《沈传师行状》,于京师开化里致(疑作置)第,价钱三百万,讫二镇牵率满之。”《城坊考》卷2《崇义坊》窦易直宅下注云:“《明皇杂录》曰:本中书令崔圆宅,……(后)其地鬻于易直。”又如永宁坊礼部尚书郑善果宅,“后临江王嚣买之”。像以上情况,买卖一旦达成,住宅所有权也就相应地发生转移。

受赠宅第是指友朋之间或为答谢而被赠与的宅第,如胡人米亮在崇贤坊的住宅就是因他帮窦义致富,窦义赠予的,《唐两京城坊考》卷4《崇贤坊》注引《乾(月巽)子》曰:“窦义令小儿拾破麻鞋,每三辆以新麻鞋一辆换之。远近知之,送破麻鞋者云集,数日获千余量。佣人于崇贤西门水涧,从水洗破麻鞋,曝干,贮庙院中。又胡人米亮谓义曰:崇贤里有小宅出卖,直二百千文,大郎速买之。义西市柜坊钱盈余,即依之出钱市之。书契日,亮与义曰:‘亮工于览玉,常见宅内有异石,人罕知之,是捣玉砧,真于阗玉,大郎且立致富矣。义未之信。亮曰:‘延寿坊召玉工观之。玉工大惊曰:此奇货也,攻之当得腰带挎二十幅,每幅买钱三千贯。义遂令琢成,果得数百千价。又得合子、执带头尾、诸色杂类鬻之,又计获钱数十万贯。其宅并元契,义遂于米亮,使居之以酬焉。”“元契”即房契,既然谈到窦义连同元契一并给予米亮,可见并不只是让其居住,而是赠与。不过,在长安要得到一座比较满意的住宅,还是不容易的,像这种以赠与住宅作为答谢礼的毕竟还很少见。

有些住宅是以掠夺方式得来的,唐中宗女安乐公主“夺临川长公主宅以为第,旁彻民庐,怨声嚣然”。中宗女长宁公主“取西京高士廉第,左金吾卫故营合为宅。”像这样能通过掠夺方式获取住宅者多为皇亲国戚、高官显贵或豪门大贾,非一般人能所为。掠夺宅第之事,天宝年间时有发生,降及唐末,“中外权臣,遣人治第京师。因其乱后,多侵犯居人,百姓告诉相继”。应当指出的是,通过掠夺方式得来的住宅,虽事前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但凡是掠夺都是强者对弱者的行为,因而被掠夺者很难做到继续保有自己的住宅所有权,即使是事后有所补偿,也只是通过不等价的交换为掠夺者的行径披上合法的外衣罢了。

总之,唐长安住宅所有权的官有和私有及其转化是与唐代的土地制度相表里的。唐代尤其是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有关于土地国有权的规划确认,也有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规划确认,并从整体上安排了国有和私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并存的状况和结构,这是唐长安住宅存在官舍和私宅之分的根本原因。而且这种土地所有权状况是以国有土地为主导的,国有土地在数量上居于优势。由于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充裕的土地,往往可以通过行政的手段,比如赐地,或经济的手段,比如买卖,将土地的所有权出让,实现国有土地的私有化。同时,土地也是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特殊情况,比如王子、公主废宅,没收犯人财产等,国家一般不会侵犯民众的私有土地。这就决定了唐长安官舍和私宅不仅可以相互转换,而且官舍转为私宅的情况显然要更多见。而一旦获得住宅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即享有对住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对住宅的买卖、租赁甚至赠予等由于不受政府法律的限制,从而使之成为私宅所有权转移和延续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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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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