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武装警察权责

2009-10-16 06:26
浙江人大 2009年9期
关键词:新法安全事件调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武装警察法,首次对武装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安全保卫、武装看守、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一直以来,中国的武装警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动用武警力量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刚刚通过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包括“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等在内的安全保卫任务。新法在明确指出人民武装警察执行的安全保卫任务范围的同时,还强调“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与此同时,新法对武警行使职责也提出了严格要求。新法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人民武装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

根据新法规定,如果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将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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