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网络直播“初体验”

2009-10-16 06:26
浙江人大 2009年9期
关键词:初体验临安市庭审

崔 艳

让庭审跳出法庭,打破法院审案在老百姓心中的神秘感。不久前,临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进行了网络直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杭州的首次庭审网络直播,临安市法院在“阳光司法”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寻常的案件,不寻常的形式

2009年5月26日下午2点30分,临安市人民法院402审判庭。法庭内坐满了人,4台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相机、2位速录员、2位技术员和1位摄影师,预示着这是一次不同寻常的庭审。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杭州首次庭审网络直播。

案情本身很简单,没有争议,只是一件寻衅滋事的普通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19岁,为了所谓的兄弟义气,帮人出气,2次群殴他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但庭审形式的阳光和透明,却赋予了这个案件更多的价值和意义。

现场旁听庭审的群众近百人,其中数十人是浙江林学院法律系学生,更多的网友则是通过临安新闻网直接观看庭审。庭上如何传唤、如何举证、如何辩论,每项程序进行到哪个环节,网上都会出现相应的文字和图片,这让网友们感觉特别新鲜。

尽管案情并不复杂,临安市人民法院还是做了充分的前期准备。法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几个小时的背后凝聚着法院工作人员1个多月的准备”,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沟通、与临安新闻网的技术协商、提前1周的网络直播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的公开……

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有条不紊。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当庭判决,一切都以实时的文字与图片形式在网上同步直播。“网页点击率达到了22000多次。”参与庭审网络直播的临安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笑着告诉记者,“效果比预想的要好”。

一位网友在看了临安市人民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后深有感触:“说实在,一般不会去法院旁听和自己无关的官司,但是一直对法院审案子很好奇。既然有了庭审网络直播,我就会试着去看那里的庭审,觉得这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很受教育。”

法院庭审阳光化

提到开展庭审网络直播的初衷,临安市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初人代会上提出“八项司法”,其中之一的“阳光司法”就是推进公开审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要求“增加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正如一句法学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

虽然法院严格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但目前公众获取审判信息的渠道并不畅通,法庭审判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够亲自参加案件开庭审理的旁听人数等还十分有限,不能充分满足公众需求。相比之下,庭审网络直播的受众面更广,也许有些人平时不会想到去法院听庭审,有了直播,鼠标点点就能一目了然。同时,法庭审理过程中,现场旁听人员可能因为所坐的位子等因素影响旁听的效果,有时甚至一不留神错过了内容。而在庭审网络直播过程中,网民可以重复阅读庭审的图文,更加方便与直观。

临安市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说,直播之后,“阳光”可以晒到的地方比关在法庭里多多了,有更多的人观看庭审,司法透明度自然也就上去了。像这次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他们的身份完全公开在网络上,他们的一言一行让全社会共同关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过去,在很多老百姓的印象中,法院很神秘,很多人不清楚法院怎么审案子。正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造成人们的不了解,使得一些老百姓产生误解,认为法院“不公正”。“如果司法真正做到公开、透明,老百姓知情了,这样的误解会减少。”

“虽然我们一直提倡司法公开,但公开的程度依然不够。”一位学者这样说道,网络直播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对于司法公正是一种促进。今后应进一步扩大这种公开的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认为,庭审现场直播,毫无延时,对法官的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形象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其实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尤其是视频直播,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处于更大范围的监督之下,这就要求法官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要有更高的个人修养和业务素质,这样也能促进法官队伍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庭审的网络直播要求主审法官对庭审的节奏有很好的把握。”临安市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说,“根据最高院‘平民法官的要求,法庭术语在保持准确的基础上要生活化,这些都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审直播让法官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这有可能极大地促进法官公正司法,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案件效应最大化

从法庭审理向公众开放旁听到判决书上网,再到如今的庭审网络直播,庭审正在逐步“阳光化”。这次庭审网络直播是杭州首例,第一次的含义不但是创新,更是意味着今后直播案件会越来越多。临安市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下一步他们将总结这次庭审网络直播的经验,把更多的庭审放到网络上进行直播。

对于案件的选择,临安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一般直播的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如5月26日的案件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没有进行特意挑选,但是我们的直播工作,还是向当事人通报、经当事人同意的。”

庭审网络直播也是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过程,通过观看直播,人们不仅仅能够了解审理过程所揭示的案件事实,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学习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养成了法律程序观念与意识。考虑到庭审网络直播的普法作用,临安市人民法院表示在案件选择环节会参考案件的典型性因素,“如这次直播的案件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朋友义气引发的”,如果缺乏典型性,网民的关注度就会有所减弱。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法官正逐渐习惯于在网络背景下工作,真诚地面对网民的“口水”和“拍砖”,自觉地接受他们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说:“网络监督是一种新的民主类型。可能在10年前,人们还没有意识到这个虚拟世界里民主空间有这么大。它是一种直接进行自由表达,直接行使公民对法律和社会监督权的形式。”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选择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会不会引发新的矛盾? “刑事案件的选择性较大”,临安市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补充道,“民事案件往往涉及的问题较多,如果处理不慎,可能会激化矛盾,适得其反。”

如何掌握好“度”,在达到庭审网络直播社会效果的同时,又避免新的社会矛盾产生。尤其在案件不是当庭判决的情况下,庭审网络直播后,法官的判决是否会受到网络甚至社会舆论的影响?怎样避免“舆论审判”,保证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这些都需要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庭就是舞台

在对庭审网络直播的一片赞扬声中,也存在另一类声音。有学者认为,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是我们首先应当注意的,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谨的合作工作过程,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或激发的“作秀欲”,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甚至有网民认为,法院专挑一些四平八稳的案件来进行庭审网络直播,有“作秀”之嫌。

然而,不论是对公权力“作秀”的嫌疑,还是对宣传效果的怀疑,庭审网络直播都在司法改革的历程中画出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说过,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庭就是舞台”,在身着法袍的法官的主持下,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代理人悉数登场,尽自己所能,挥洒自如。

庭审网络直播,打开了一扇司法透明的窗口,成为法院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有力推手。“我们准备将‘阳光司法制度长期化。”临安市人民法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庭审网络直播外,法院还准备开展法庭开放日、庭长与网民对话等活动,“将点连成面”。

题图: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信息、庭审的文字与图片,都以同步的方式被录入,置于网络上。网民只需轻点鼠标,便可观看庭审直播。

相关链接:法院“阳光司法”历程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布,“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持身份证自由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向公众作出自由旁听庭审的承诺。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尝试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裁判文书。

2007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

200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和执行信息的制度,这使得包括判决书上网等在内的17项规定得以制度化。

2009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提出,将“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

由此,司法公开已由原来单纯的审判公开,变成司法信息全方位的公开,已由过去单纯的到庭旁听演化出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网络直播、判决书上网等新的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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