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承斌
小额信贷是为贫困人口以及微型企业创业者提供的信贷服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开辟了以市场经济方式减轻贫困的新渠道。小额信贷模式在全世界迅速传播,其中,孟加拉和印尼两国的小额信贷模式在各自的缓解贫困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尽管两国的具体模式不同,但都在各自国家获得了成功,向世界证明了小额信贷模式的可信性。小额信贷机构在科学的管理下,可以合理的利率,帮助穷人建立自己的微型企业,增加收入;同时克服抵押品缺乏,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固有劣势,保持较高的贷款偿还率,实现盈利。
一、孟加拉模式——格莱珉银行
(一)运作模式特点
格莱珉银行的运作模式,以2000年尤纳斯博士根据1998年孟加拉洪灾情况的调整为界,可分为两代模式。其中,第一代模式以小组联保,特殊贷款制度,强制购股,重视女性贷款者,提供生产指导为特点。第二代模式在小组联保,贷款制度,个人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调整。
(1)第一代模式
小组联保:格莱珉银行要求5名没有亲缘关系的同村贫困村民组成小组,并选出组长。在组内实行“2+2+1”的贷款次序,即先贷给组内最贫穷的两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正常还款,则再贷给另两人,最后再贷给组长。尽管不需要任何抵押和外部担保,但是小组成员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要按贷款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同时,如果一人违约,则全组失去贷款资格。
特殊贷款制度:单笔贷款数额小;贷款期限通常为一年;单利计息,贷款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每周分期付款,不允许一次性提前偿付。
重视女性贷款者:从2008年数据来看,女性贷款者占到了总数的97%。格莱珉银行的理念认为把钱借给妻子比把钱借给丈夫,给家庭带来的收益更大。因为妻子更善于持家,通常具有巨大的牺牲精神,她们拿到钱后,可以用来更好地照顾孩子,改善家人的衣食住行,并懂得家庭的哪个方面更需要钱。
强制购股:所有贷款人在得到第一笔贷款时,要以贷款额的1%购买银行股份,成为股东,并且要在存款、理财等各种业务上对银行保持高忠诚度。
提供生产指导:由小组组成的会员中心,每周会召开一次理会,银行工作人员会参加会议,并宣传科技卫生知识。此外,银行还成立了渔业,农业,纺织,信托,乡村5个基金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民发展生产。
(2)第二代模式
小组联保:取消了小组联保关系;取消了“2+2+1”的贷款次序,组员可同时得到贷款;不再要求提取风险准备金。
贷款制度:在借贷双方协商的基础下,可以修改贷款条款,延长还款时间,调整还款频率,但是在申请新贷款时,要受到苛刻的限制。
个人财务管理:所有借款者必须将贷款的2.5%用于购买格莱珉银行股份,并且在个人账户中保持至少在贷款额2.5%的存款。对于贷款额超过8000塔卡的客户必须开设养老金账户,每周存入50塔卡,到退休后将得到分期返还。
(二)成功经验
(1)银行对客户的选择与客户相互选择相结合。格莱珉银行选择的绝大部分贷款者是贫困妇女,一方面是出于提高女性作用与地位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女性更小心谨慎,善于理财,厌恶风险,有利于降低还贷风险。借贷对象重点关注最贫困的人,是因为越贫困,贷款资金的边际效用越大,能起到的缓解贫困作用更好,借款人对贷款运用的重视程度也越高。此外,通过小组的自由组合和相互监督,可以依靠借贷者的信息来排除一部分缺乏生产意愿和能力的借款人,缓解信息部对称性的负面影响。
(2)控制信贷额度与保证项目需求相适应。过度负载不但会对借贷人造成过大的还款压力,还可能造成其因超过未来预期还款能力,而放弃还款,造成银行损失。所以必须严格控制信贷额度,适度放贷。但是,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核算项目需求,保证其正常运营。
(3)约束机制与以客户为中心相联系。格莱珉银行初期采用小组联保制度,控制了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孟加拉洪灾后,及时调整政策,实行弹性还款,即维护了客户的利益,也保证了银行的生存。
(4)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相配套。格莱珉银行在向借款者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还通过会员中心会议,5个专项基金会,向借款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参与借款人的生产活动。因为,农民贫困的原因不仅在于缺乏资金支持,生产技能和信息的不足更是其缺乏持续发展能力的根本原因。
(5)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相协调。格莱珉银行的成功自然是因为尤纳斯教授合理的经营模式,以及非政府组织的高效率;但是,政府的作用绝对不能忽视。政府在初期的财政支持,使得格莱珉银行获得了大量廉价的资本,使得盈利成为可能。此外,政府在税收、准备金等方面的宽松政策,给予格莱珉银行充分的自主经营权,都使得其可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潜能。
二、印尼模式——印尼人民银行农村信贷部
(一)运作模式特点
金融体系改革中,BRIUD把亏损严重的村信贷部改成村服务站(PPD),减少营业天数,降低成本;以市场化利率代替贴息式利率;建立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表;在存贷款及顾客管理上的拥有自主权。
灵活的贷款制度:BRIUD贷款对象主要是贫困线以上、信用状况合格、有潜力的个人或家庭小作坊。3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 而需抵押贷款的抵押品可以是土地、固定资产、储蓄、工资单和动产, 如自行车和电视等。贷款客户的还款方式分为两种,客户可以选择贷款期限内每月还款,或分3个月、4个月、6个月分期还款。此外,贷款客户如在6个月内都按期还贷, 银行将每月返回本金的0.5%作为奖励。
鼓励储蓄:1983年,印尼政府允许商业银行自己确定利率。BRI的存款利率是根据存款数额决定的, 数额越大, 利率越高。如, 5—500美元为10%,500—2500美元为11.5%,2500美元以上为13%。同时,银行按存款的流动性不同设不同的储蓄产品。这样的设计对储蓄者有很大的吸引力。村银行靠吸收储蓄得到可贷资金的成本约为13%,而从基层银行拆借资金的利率约17%。这样使得村银行的借贷成本较低。
激励机制:BRIUD推行村银行的利润分享计划,将每年赢利的6%作为村银行全体员工的奖励,根据职务发放。而且,在年终奖外,在每半年一次评比中获胜的村银行和上级支行还能获得额外奖励。此外,支行的监督官员和支行经理根据下属机构的绩效,可得到不超过1.6个月工资数额的奖金。
(二)成功经验
(1)国有商业银行的良好信誉是小额信贷成功的保障。BRIUD由于长期致力于印尼农村经济的发展,长期发放政府补贴贷款,在印尼农村形成了较好的声誉。在此情况下,广大农民愿意把为数不多的储蓄存在BRI,同时,也更倾向与从BRIUD获得贷款。这保证了BRIUD在印尼农村小额信贷方面的主导地位。
(2)财产抵押有利于保证还贷率。不同于格莱珉银行,BRIUD没有对小组贷款,而是对个人贷款,这就不能利用小组形式所带来的主动的排除品质不适合者。所以,BRIUD通过财产抵押来保证还贷。事实证明这一做法是成功的。
(3)激励机制的设置有重要作用。BRIUD对整个经营活动中涉及的三方(银行营业人员,储蓄者,贷款者)都设有激励机制。分别通过绩效奖金,分档储蓄利率,返还贷款本金来激励三方,这使得银行可以高效、稳定、安全的发展。
三、国外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的贫困状况
2009年4月8日,世界银行发布了名为《从贫困地区到贫困人群:中国扶贫议程的演进》的中国贫困评估报告。报告指出尽管中国在过去25年中,取得了巨大的减贫成果,但是消除剩余的贫困变得更加艰难,因为余下的贫困人口从地理分布上看更加分散,同时经济增长对减贫的影响已经减弱。因此,通过小额信贷的方式来缓解贫困就存在必要性。格莱珉银行和BRIUD分别提供了NGO和盈利企业运营小额信贷的成功例子,在具体操作上为中国提供了很多经验。但是,中国的小额信贷发展有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即谁来运行小额信贷业务和政府应该做什么。
(二)谁来运行小额信贷业务
格莱珉银行和BRIUD分别由NGO和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小额信贷业务的良好发展,进而对缓解贫困做出贡献。那么,中国应该由什么样的组织来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呢?
中国的小额信贷业务始于90年代初,社科院“扶贫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展的小额信贷试点。从2000年开始,我国农村信用社开始涉足小额信贷项目。现今,部分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等政府机构,中国扶贫基金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等NGO也有相关业务。NGO作用的扩大作为现代化发展,公民社会形成的基本特征,是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是小额信贷发展的趋势。国有商业银行运营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同时承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容易扭曲自己的经营行为,不能发挥小额信贷的潜力。同时,中国的现实情况证明国有银行的效率偏低,由国有商业银行来担负这个缓解贫困的任务是难以保证效率的。此外,事实证明农村信用社同样不能完成通过小额信贷来缓解贫困这个“千年发展目标”。盈利机构存在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需要向持股人进行利润分红。这就存在着小额信贷的扶贫目的与财产从贫困阶层向富有阶层转移的矛盾。这会导致小额信贷营运资金的相对减少,影响小额信贷服务规模的扩大,不利于小额信贷服务的长期发展。尽管BRIUD在印尼取得了成功,但是其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在亚洲金融风暴中,BRIUD力挽狂澜拯救了危机中的印尼人民银行,这一方面反映了BRIUD在盈利方面的成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通过BRIUD,部分低收入阶层所缴纳的利息被转移给了其他非低收入阶层,与扶贫目的的相抵触。反观NGO组织,如格莱珉银行,由于享受分红的持股人就是接受贷款的贫困人口,分红提高了其收入,减少了分红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给贫困阶层分红的扶贫性来解决盈利组织所面对的矛盾。当然,小额信贷也不只是NGO的问题。从格莱珉银行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和国有银行对于其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是其成功的基础。所以,需要建立以NGO为主导的,以市场化经营为基础的,联系政府和国有银行的,相互配合的以小额信贷为手段的扶贫体系。
(三)政府应该做什么
政府的根本作用在于提供促使小额信贷有序发展的规则和机制,从而引导和促进其发展。为此,在由NGO为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体系中,政府需要提供政策、法律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首先,政府宏观上要创造良好稳定的经济环境,微观上要为农民提供积极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支持。小额信贷业务的扶贫对象通常是微型企业或者农业生产者,这些群体的经济活动受国家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对经济变化的敏感性较强,抗风险能力较弱。同时,这一群体的脱贫通常缺乏足够的技术和信息,这会影响其贷款利用的效果。虽然NGO可以承担部分技术和信息上的支持,但是政府在这方面也责无旁贷。
其次,减少干预,加强服务与监管。格莱珉银行和BRIUD的成功的关键在于灵活的经营政策,这与政府赋予其的自主经营权密不可分。政府应该减少对小额信贷组织的干预,但是,不能忽视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职能。我国政府要推行NGO为主导的小额信贷扶贫系统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相关立法,修订与之冲突的法律、法规,允许其根据市场情况,以市场化的利率自主经营。同时,政府还应完善服务职能,帮助NGO筹集资金,扩大融资来源。此外,政府应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保证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制度符合广大贫困农民的需求。
最后,政府需要对于小额信贷体系的补偿机制,包括国家补偿机制和地方补偿机制。国家补偿机制主要应该提供风险保护和税收优惠。财政应该每年投入一定部分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用于应对产业结构调整,国际市场波动,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系统性风险。此外,还应减面小额信贷机构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作为其支农的补偿。地方补偿机制主要针对微观层面的支农和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补贴。地方财政需要建立扶贫基金,用于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开支,从而提高还贷率;同时,应建立培训基地,提高农民贷款投资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变化应对能力,提高项目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