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文规定:中小学生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何为权利?民法认为:权利为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目的。既然接受义务教育为中小学生的权利,那么下面的道理便再明显不过了:接受教育是对中小学生有益的,绝不会出现对其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为什么要讲这些?请看: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某校小学生王某因调皮被老师惩罚自扇耳光40记,因用力太小,老师又让其他同学扇他20记耳光。
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某小学的孙浩天同学,因为听写错了17个生字,被孙姓老师罚在课堂上倒立听课(两只脚搭在窗沿上,头朝下双手拄地),时间长达30分钟,以至小浩天以后数天都头痛、恶心、呕吐。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某小学四年级语文老师黄某竟然“发明”了22种体罚学生的手段,包括蹲马步、做狗爬、相互打耳光、踢腿、单腿直立、倒立蜻蜓跪地等无奇不有,该班总共有43名学生,受上述方式体罚的竟有37人之多,最严重的一次体罚导致两名学生轻微脑震荡和胸部软组织挫伤。某老师为惩罚有偷摸行为的学生竟然在其脸上裁上“贼”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知道在孩子的脸上刻上“贼”字是否是对孩子人格的侵害,为图一时之快感而对孩子的心灵造成多大的创伤!一个连宪法都敢于践踏的人,怎会考虑到孩子的人格、隐私,这种人愧配“人民教师”的称号!
教育的对象是人,是有生命的人,是地球上有尊严感的生命,如果说孩子的心灵像一张白纸,老师这种行为便应为画笔,涂上了黑便永远不能变成红,如果幼年便被涂上了屈辱、伤害的色彩,真不知道将来会成什么样子,正如一颗幼苗,从小若被缚上绳索,要想长成参天大树,绝对是天方夜谭。
尊重保护孩子的人格权,是现代教育的基石,旧时棍棒式的教育,忽视孩子完整的人格,甚至置孩子的人格于不顾,实在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一个在屈辱伤害、不信任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在这种无休止的伤害中会逐渐放弃了抵抗。自卑、自弃的心理随之形成,当他长大成人后,在强者、困难面前,只知道服从、退却、自卑、自弃、自贱,在弱者面前会变本加厉地报复、伤害,以其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找回心理上的平衡。这种危险的现象会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强盛。
那么何为人格权?孩子们为什么有人格权?他们的人格权是否和大人一样完整?具体的人权包括哪些方面?这些问题恰是解决尊重孩子人格权的关键。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客观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和必须的权利,人格权是人作为人、成为人必须的权利,它基于人的出生无须任何条件、任何意思表示而当然取得,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它是人之所以成为法律上的人的权利。所以基本上绝大多数人格权与年龄无关。生命健康、肖像、姓名、名称、名誉等各种民事主体享受的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维系其存在,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离开了这些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就丧失了开展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一句话。人之所以成为人。是因为他有人格,一个丧失了人格的人,,便丧失了精神生命,而现代教育恰恰是对孩子精神生命的教育。
孩子一时犯了一点小错误,便在其脸上刻以“贼”字,摧残的不仅是孩子的身心,更为严重的是孩子的人格,侵犯的是孩子的健康权、人身权。而这些权利属于人格权。法律明文规定非依法律任何人不得对他人人格以侵犯,一个连国家基本法律都不顾的人,却以人民教师身份而自居,岂不令人啼笑皆非?
依法治教,依法保护人格权,尤其是与孩子利益密切的人格权,已势在必行。那么与孩子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人格权有哪些呢?笔者认为下面几项的人格权与孩子的学习生活密切相关:
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它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物质保证,上文黄某将孩子击成脑震荡和胸部软组织挫伤便分割了孩子的身体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以至身体整体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不仅包括器质健康,生理健康,也包括功能健康和心理健康。无论对公民任何健康的分割都构成分割公民的健康权。体罚孩子,无疑侵犯孩子的健康。上例在孩子的脸上刻字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孩子的心理健康权。
隐私权:又称生活秘密权。指公民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和秘密。一般而言,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和个人生活秘密权。通信秘密权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个人生活秘密权指公民为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在学校里分割孩子隐私权的现象也是比较严重的,比如有的教师以关心孩子前途为由,怕其早恋,私藏私拆孩子的信件。其行为已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其实孩子的成绩,作为孩子的个人信息,为尊重孩子的隐私,有时也不宜公开。
新世纪一切都在变,我们的教育观念也亟待改变,以孩子为本的人文素质教育势在必行,依法治教,改变部分教师的教育教学观念。为教育大计的第一步,教育孩子,教师先行。
尊重孩子,尊重孩子的人格权。让孩子在接受知识的同时体味生命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