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雪娟 许亚琴
摘要:家庭暴力问题日趋突出,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它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危害后果,这关系到家庭幸福、社会稳定,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通过研究和分析给施暴者和受害者以教育和启示,让法律对这种行为加以规制,从而实现对家庭暴力的防治。
关键词:家庭暴力;性别歧视;人权;和谐
中图分类号:DF5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252-02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界定及表现形式
要探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方法,首先得清楚家庭暴力的含义。
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将“对妇女的暴力”表述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①也就是它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既包括对女性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基于对“家庭暴力”含义的认识,我认为家庭暴力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的伤害行为,通常表现有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双方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第二种是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用非暴力的手段对另一方在心理和情感上进行长期、反复的精神折磨而造成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通常表现比如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第三种是性暴力。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通常表现有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②
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起,男女就是不平等的。尽管中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事实上男女两性的不平等现象比比皆是,特别反映在家庭中妇女的众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例如婚姻自主权和生育自主权。
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导致“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现状普遍存在,这进而又造成女性被束缚在家庭中,失去了与男性在社会中平等竞争的机会,女性在经济上和精神上不得不依赖于男性。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引发婚姻关系危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当男性收入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男性控制着家庭的整个经济收入和支出时,女性无法独立地按自己意愿进行支出,必然会产生矛盾,并进而容易产生家庭暴力。
大多数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难以摆脱“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并考虑到自己无独立经济能力和孩子的抚养等情况,或由于长期处于被控制状态,缺乏独立生活的勇气,而且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选择了忍气吞声,纵容了男性的暴力行为。
中国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家庭暴力这种一般发生在家庭或者是隐蔽的地方的行为更是“非告不理”,而受害者又由于种种原因对家庭暴力以非诉讼方式解决,比如逃避、反抗等,所以“家”这一私人领域成为司法的真空地带[1],公权力机关一般对家庭暴力案件均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
三、至今为止中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所作出的努力[2]
(一)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
1.国家一级的法律。自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在北京召开以来,中国政府在完善保障妇女人身权利、反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步伐加快,并取得了新的进展。
(1)1997年10月颁布实施的新《刑法》,对拐卖人口罪作了重要补充和修订,为保护妇女儿童免遭被拐卖及迫使从事卖淫和其他形式的迫害,提供了法律武器。(2)2001年3月通过并实施的《婚姻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反对家庭暴力,规定了公检法司等相应机构的责任。(3)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点目标,并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4)2003年6月,全国人大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纳入修法规划,把反对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作为妇女维权的两个重点问题予以关注。
2.地方性政策法规。中国政府尚未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但很多地方已制定了地方性政策法规。较早出台的是1996年1月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和实施《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2000年3月至2004年4月,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山西、安徽、山东等10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或《决定》;2004年7月河北省人大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上有一定的突破。还有的省、区是以综治委、高院、高法、高检、公安厅、司法厅、妇联联合发文的形式,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出相关规定;有更多省区的地、市、县各级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文件。
(二)政府及执法、司法机关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做的实际工作
1.创建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模式。在众多省市区县建立的政府主导的社区干预家庭暴力试点或项目中(例如,长沙市芙蓉区“‘零家庭暴力社区”工程等)。
2.公安机关积极介入。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工作开展较早的是湖南、辽宁等省。长沙市公安局1998年8月出台了《长沙市公安局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后,全省逐步建立了公安系统反家庭暴力网络。
3.全国法院系统建立维权法庭、维权合议庭近2 000个,有1万多名妇联干部担任了特邀陪审员,参与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成立了针对家庭暴力的“妇女维权合议庭”等等。
4.依法监督,推动反家暴工作发展及促进地方立法。一些省市的人大内司委开展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的调研和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侵犯妇女权益案件,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5.建立政府庇护机构。2003年,天津市、徐州市民政局和市妇联联合建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发挥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主渠道作用。
6.依靠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力量,开展国际项目。中国法学会积极支持反家暴民间组织“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进行有关反家暴的宣传、培训、调研、干预试点、理论研究、推动立法等工作;湖南省近年来相继成立的女检察官协会、女法官协会和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为妇女维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增强了力量。
四、寻求反家庭暴力的解决方案
1.彻底根除存在人们心中的封建传统观念。为什么经济发展了,人们的思想还是那么守旧呢?也许,是因为我们长期以来只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忽视了思想的解放和与时俱进。那么就从现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思想解放运动,加强平等观念的教育,根除传统的“男尊女卑”和“男权主义”腐朽思想,树立“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①的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真正做到对女性地位和作用的认可。所有女性同胞应站起来,为自己作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奋斗到底。
2.妇女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技能水平,获得与男性平等的竞争机会,平等地获得生产资源、机会和公共服务,实现妇女经济独立。同时妇女应消除对家庭暴力及施暴者的恐惧心理,增强法律意识,勇敢地站起来,让施暴者接受法律制裁。
3.国家颁布的法律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对家庭暴力这方面有规定,只是大多数人对这些法律并不了解,所以,国家要加大力度宣传,广泛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和婚姻家庭观念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妇女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教育人们依法办事,否则要受法律制裁,同时教育受害者有关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手段。
4.立法机关应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有学者建议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我觉得非常可行有效,可以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等等。而且现在已经有很多国家有了这部法律,效果还不错。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仅仅依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国家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1]苏月娥.对青海省湟中县李家山镇性别歧视状况的调查报告[G]//中国性别平等状况调查报告,罗英,李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EB/OL].http://www.stopdv.org.cn.
[责任编辑陈凤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