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茹
摘要:文章对时装菱权进行分析,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关键词:时装;著作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0-0179-01
著作权作为一种内在的权利,它随着作品的创作而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承认。我国著作权采完成主义,作品一经完成则自动受保护,不需登记注册,但同时也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因此在时装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该分为两个步骤分析。
首先,取决于原告所据以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不属于作品,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切民事诉讼的基础均源于原告应有的民事权利,没有权利,诉也就不可能存在。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原告所主张的权利不属于原告,将从根本上削弱或抵消原告对自己侵权一事的控告,通过提出权属抗辩,被告免责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强。原告所主张的到底是否属于“作品”,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对原告独创性的把握。在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存在于具有创造性和个人特性的表达方式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著作权对智力创作成果个性的保护体现了人类对社会文化生活多样性的追求,由于个性是能够反映出的智力创作活动的最基本特征,因此个性描述的是智力创作成果能够被分辨的最低的创造性的度。
其次,如果原告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则需要分析被告创作的空间到底有多大,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对此问题,笔者根据作品复制前后其载体的变化状况,将复制分为以下几种分析:
①从平面到平面—即对时装设计图的复制。将平面设计图以平面的形式复制,无论是印在纸上,如在服饰之类的书中,介绍某款时装如何制作,而附上效果图和裁剪图,还是印在纺织品上,如时装画由于极具美感,被平面的印制在手袋、服装上面作为装饰;无论是以图书形式发行,还是以工业品形式制造,本质上仍然是平面复制,属于权利人的控制范围。
②从立体到平面—即从时装效果图到时装裁剪图。前文讲过,时装效果图是时装立体效果的表现,从时装效果图道裁剪图的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普通的依样画葫芦。一方面,版型设计师在进行结构设计之前要对五花八门的款式效果图认真研究效果图是服装设计师根据市场调查研究及对消费者的全面了解,将流行因素融入其中,以人物着装的绘画形式表达的结果。设计师把效果图中着装人物的体型和身高加以美化和拉长,而且有静态、动态、正侧面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较为具体,款式一目了然,有的则概括成几条线。因此,无论是参照效果图设计制版,还是打版师的自创式样制版,都是加入了打版师的自我理解,含有脑力劳动成分,体现了打版师一定的创作思想成分。
③从平面到立体—即从时装裁剪图到时装。这种行为无论是在时装行业还是在理论界都是非常模糊的现象,需要进行深入的探讨:从我国法律所列举的各种相关的复制方法来看,显然只规定了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行为,而没有直接规定从平面到立体以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对按设计图、施工图而产生的作品是不是一种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去人们的认识不一,美国就否认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但《伯尔尼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显然,该公约对“复制”采取了广义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在不同于原作的载体上复制,如在瓷盘上复制绘画作品,都是复制。
可见,上述几种分类中,第一种和第三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第二种不属于,第三种需要分析创作空间的大小。对已有作品的再现,并非只要是独立创作,就当然具有著作权。法律并不禁止在创作时参考、借鉴已有的作品。但是这种参考、借鉴不能达到抄袭的程度。如果只是对已有作品的简单抄袭,或者是非实质性的改变,则因其不能反映制作者的个性,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对独创性的基本要求,不具有独创性。对于一件时装作品来说,在造型、式样、风格、颜色等方面均与已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这种创作已超出了参考、借鉴的合理范围,未达到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不能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就应判定为侵犯在先作品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刘洪.从平面到立体也是复制—分析“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J].著作权,2001,(2).
[2] 刘宇晖,郑友德.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保护[J].中国著作权,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