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伦理道德连结日常生活的社会实现进路

2009-09-29 08:16
道德与文明 2009年4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风俗个体

鲁 芳

[摘要)伦理道德源于人们的生活,伦理道德也需要进入人们的生活,尤其是日常生活;个体的自觉、制度的安排是伦理道德与日常生活连结的重要途径,其中,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风俗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重建风俗、移风易俗对伦理道德的实现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风俗伦理道德日常生活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4-0090-04

从伦理道德作为社会价值观念影响人们言行的角度而言,风俗作为连结日常生活的纽带构成了伦理道德实现自身的最佳途径。这可以从伦理道德与日常生活、伦理道德与社会风俗以及社会风俗与日常生活的关系得到疏证。

基于生活与伦理道德的密切关系,有学者将渗透伦理道德观念的日常生活称为“道德生活”。其实,“道德生活”绝不意味着是人类特有的生命活动领域,也不意味着它是独立于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之外的第三种性质的生活,而是人类生命活动进行的方式,即人类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和行为模式生存、发展于这个世界。因此,道德生活并非是一个界限分明的活动领域,而是渗透于人类的各种生活领域之中,并且贯穿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道德建设的目的就在于实现人们于各个生活领域的活动都合乎道德的要求,换句话说,就是要使社会所倡导的道德精神、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尤其是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在此方面,风俗的作用不可小觑。

有人认为,道德与生活是浑然一体的,道德不离生活,生活不离道德。其实不然。道德与生活的关系十分微妙,二者既合且分,有合有分。由于有合,所以人们能够过道德生活;由于有分,所以人们又必须寻求道德与生活的完全融合。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是人们“实践一精神”地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它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既是观念(精神)的,又是现实(实践)的。其客观性表现为,道德是人们基于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种社会关系的认识而形成的客观的道德规则,其内容来源于客观的生活世界,并且随着人的生活世界的不断拓展,其内容也不断更新和丰富。其主观性表现为,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必须进入人的主观领域,与人的认识、情感、意志、信念等心理因素相结合,成为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等观念性存在;进而,人们在这些道德意识的作用下从事道德实践活动。由于道德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并且最终要主观见之于客观,因此,道德与生活的融合就必然要求体现为人们在观念上对道德的接受和在实践上对道德的践履。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不仅源自生活,而且它的实现还需要一个回归生活、与生活相融合的过程。

实现道德与生活的完全融合,是相当重要的。可以说,道德只有与人们的生活相融合,才真正具有意义。这不仅是道德的本质使然,也是道德的目的使然。道德的目的就在于推动个体的自我完善,以及实现对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个人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的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良好社会关系的形成归根结底有赖于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体的道德实践,个体道德实践的水平又取决于个体道德自我完善的程度,而无论是个体的道德实践,还是个体的自我道德完善,都是现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现实的生活,道德就无所依存,道德的功能就无法发挥。

实现道德与生活的融合,就尤其要实现道德与日常生活的融合。日常生活相对于非日常生活而言。二者的区别在于:日常生活“以个人的家庭、天然共同体等直接环境为基本寓所”,大致包括个体的日常消费活动、日常交往活动以及日常观念活动,在日常生活中,个体进行着重复性的思维和重复性的实践,也就是说日常生活中的个体所进行的活动是不假思维、自然而然的。而非日常生活则主要是指“政治、经济、公共管理以及人类精神生产或人类知识领域”,在非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要进行积极的思考以及自觉而有目的的创造性实践,个体的行为往往建立在个体对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仔细思考的基础之上。固然,道德体现着人的主观自觉,“择善而从”反映的是个体坚定的道德意志,但是“从心所欲不逾矩”则是更为高深的道德自由境界,它意味着道德已经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融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无疑要提升人们的道德自觉,但是使道德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使实践道德成为人们习以为常、不假思索的“重复性实践”活动,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道德进入日常生活、与日常生活相融合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以个体为中介,道德通过个体自觉的心理和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彰显;一是以社会为中介,道德通过制度(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在日常生活中得到落实。这两种途径都离不开风俗的纽带作用。

首先,以规范、观念等形式存在的道德,借助于个体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心理活动及实践活动,在风俗的引导下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现实的伦理关系,实现道德与日常生活的真正融合。用孔子的话说,这就是一个“克己复礼”的过程。观念固然是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观念仅仅停留于意识领域,而从不落脚于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节,那么,这种观念与日常生活就是相脱节的。因此,构成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日常观念”,必然是在调节人们的日常活动、日常关系中发挥着经常作用的那些观念。这也就意味着,以观念形式存在的道德意识要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性观念和思维,还需要个体做出不断的努力,即克制一己之私欲,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道德的要求,并在这种持久的“克己复礼”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内在的自觉。离开风俗,个体的努力就成为迂阔的自省,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礼记·礼运》也说:“夫礼之初,始于饮食。”

以个体为中介实现道德与日常生活的融合,就是掌握丰富道德意识和价值观念的个体对风俗的遵循或者改进。应该说它是道德进入日常生活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这一途径历来为儒家所大力提倡和奉行。儒家向来重视个体道德在公序良俗中的培养,主张自孩童之时就应学习“洒扫应对之礼”,进人大学则应以“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为旨归。这“洒扫应对”即是风俗中的日常生活,而“明明德”等则与风俗中的规则、规范相连。

伦理道德的落实应该强调个体的自觉和自律,这也是伦理道德追求的最高目标。但是依靠个体道德意志、道德信念维系的行为和信念在普遍的意义上是不能持久的,即使是孔子最得意的弟子颜回也只能勉强做到“其心三月不违仁”。但风俗的存在可以弥补此弊,风俗所内含的伦理道德规范可以起到外在的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作奸犯科者望而却步,甚至使失足犯错者浪子回头,故建设公序良俗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次,以规范、观念等形式存在的道德,借助于

社会的制度性安排,转化为社会所倡导的一定的行为模式,须把社会制度的强制性和风俗的稳定性结合起来,与现有的风俗融合或者促成新的风俗,才能将道德贯彻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是伦理道德实现自身的另一重要途径。

日常生活中遵奉何种道德,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个体的选择,但是要使该种道德在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奉行,则远非个体力量所能达到,而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力量。我们可以把以法律、规章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制度称为正式制度,把以传统、风俗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模式称为非正式制度。道德既可以借助正式制度与日常生活融合,也可以借助于非正式制度与日常生活融合。关键是,制度中的道德精神和价值观念能否为人们所认可和践履。而风俗在此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

一般而言,在推进道德与日常生活相融合的方面,非正式制度较正式制度更胜一筹。因为正式制度主要是借助于它的强制性将道德推行于现实生活,如果这种制度不能为风俗所接受,则有可能会遭遇人们的抵制,这个时候最好能够寻求风俗的支持,在潜移默化中融入风俗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革风俗,才能发挥制度的作用。而非正式制度虽然也具有强制力,但这种强制是一种“自觉的强制”,人们会在不自觉中自觉地遵守道德法则。因而,借助非正式制度,尤其是借助风俗,是实现道德与日常生活相融合的最为稳定而牢固的一种方式。在中国历史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虽然制度健全,但如果风俗败坏,则人心大乱、世道大乱;反之,有时虽然制度不健全、不好,但风俗好,则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仍然可以维系。对此,明末清初的顾炎武在其《日知录》中有较为详细的论述。

顾炎武认为,“风俗者,天下之大事”(《日知录·廉耻》),风俗是人文道德的关键、重要载体和表现,其好坏是社会治乱的根本原因。如果风俗败坏,则会道德沦丧,最终导致叛乱兴、国家亡。例如,宋明时期,在社会风俗结构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士大夫之风以及吏风令人惨不忍睹。士大夫傲慢、骄横,“不知以礼饬躬”(《日知录·流品》);官吏腐败,隐秘、间接的交相贿赂变为公开、直接的贿赂,羞耻之心荡然无存。是故顾炎武发出感慨:“《小雅》废而中国微,风俗衰而叛乱作矣。”(《日知录·清议》)反之,良好的风俗可以使国家倾而不颓,决而不溃。东汉光武帝致力于改造风俗,他“尊崇节义,敦厉名实,所举用者莫非经明行修之人”,使“风俗为之一变”,“党锢之流、独行之辈,依仁蹈义,舍命不渝,风雨如晦,鸡鸣不已”,以至于东汉末年,虽然“朝政昏浊,国事日非”,“桓、灵之间,君道秕僻,朝纲日陵,国隙屡启,自中智以下,靡不审其崩离”,然而政权却“倾而未颓、决而未溃”,范哗以为此“皆仁人君子心力之为”,即良好的风俗发挥作用所致。对于范晔的这种归因,顾炎武十分赞同,评价其“可谓知言者矣”(《日知录·两汉风俗》)。

可见,借助于风俗这一非正式制度,更有助于实现道德与日常生活的融合。这是由风俗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正式制度一般而言都是自上而下的,有时可能还没有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而风俗这一非正式制度则本身就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因此,要使道德与日常生活更充分地融合,我们必须努力使相应的道德成为风俗的重要内容。

风俗之所以能成为道德与日常生活之间联结的重要纽带,是因为风俗本身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一方面,风俗就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另一方面,风俗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人们共同认可的一系列的行为约定和规范。所以,在传统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风俗就是日常生活,日常生活也就是风俗。风俗和日常生活的这种关系,也决定了它与道德的特殊作用方式,甚至于现在英语中的“道德”(morality)一词就起源于拉丁语中的“mores”,为“风尚”、“习俗”之意。因此,在生活中移风易俗,在风俗重建中提升生活,是促进伦理道德实现的努力方向。

事实上,由于原始社会时期,人们的理性思维能力尚不发达,还不能以概念、原则的方式表达道德的存在,因此,原始道德更多的是以风俗习惯、原始禁忌等感性直观的形式存在的,是原始初民迈向文明的第一步,当然,这种风俗是自发形成的,还没有我们今天的“建设”意义。例如,原始社会晚期的一些“禁忌”,就排除了有血缘关系的男女之间的通婚,这种禁忌所带有的意义取向指导了人们在两性关系方面的思维和行为,逐渐成为一种风俗,把一种完全“合乎道德的”野蛮杂交行为变为另外一种“合乎道德”的文明的两性关系。并且这种两性关系所应该具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就由这种风俗固定下来,一直延传至今,以至于有人违背了这种两性道德就会为风俗所不容。故,重视风俗的道德教化作用,把风俗作为实现伦理道德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各个时代的社会治理者的重要任务。维护公序良俗、引导移风易俗就成为重建伦理、优化道德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可以对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颇深的儒家伦理通过风俗而实现的途径作一简要分析,因为儒家伦理是风俗连结道德与日常生活的成功典范。

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大放异彩、历久而不衰,不仅是由于儒家的思想主张切合了当时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实际,也不仅是由于统治者建立了一套以儒家思想为基准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而且是由于统治者十分重视通过各种渠道使其所倡导的儒家思想深入到风俗之中(其消极影响暂且不论),利用风俗倡扬道德,同时也是一个风俗重建的过程。

首先,统治者通过正式制度的推行,逐渐将儒家伦理思想深入到风俗之中,引导社会形成良好民风、家风、学风。

以“孝”为例。“孝”是儒家极为重视的一个道德规范,据《论语》记载,孔子对“孝”进行了诸多论述。如:“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子夏问孝。子日:‘色难。有事,弟子服其劳;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论语·为政》)“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里仁》),等等。儒家的孝道在汉代通过政治、经济等制度表现出来。为推行孝道,西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举孝廉”制度,由乡举里选向朝廷推举孝、廉之人,如果“不举孝,不奉诏”,则“以不敬论”(《汉书·武帝纪》);设“孝悌”等乡官,负责在农村中宣扬孝道、表彰孝行等,以促成农村的良好社会风尚;经济上采取奖励政策,对孝子予以奖励,免除其徭役。这种政策在以后各朝各代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继承。孝道于是通过统治者对正式制度的推行渗入到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逐渐蔚然成风,表现为:民间孝子频出,历代史书如《后汉书》、《晋书》、《宋书》、《齐书》、《宋史》、《明史》中都有关于“孝子”的大量记载。良好的风俗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强了孝道与日常生活的联系。

其次,注重对社会风俗的管理和控制。

一方面,设专人及时了解社会风俗。如汉代有“风俗使”,他们经常被皇上临时派遣至各地,以“观风俗,知得失”(《汉书·艺文志》),“彰善瘅恶,激浊扬清”(《汉书·薛宣传》),“拾遣举过,显贤进能”(《汉书·蒯通传》),从而使好的社会风俗得以彰显,坏的社会风俗得以及时遏制。另一方面,设官吏掌管民间道德宣教,推行封建道德,移风易俗。汉代的循吏作为地方官吏,除了管理地方经济、理讼之外,他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教化一方百姓。由于循吏贴近百姓生活,熟谙当地风俗,因而往往可以因势利导,真正做到化民成俗。春秋时期,楚相孙叔敖“施教导民”,使“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史记·循吏列传》)。另据《后汉书·刘宽传》载,刘宽在任南阳太守之时,“见父老”则“慰以农里之言”,见少年则“勉以孝悌之训”,久而久之,“人感德兴行,日有所化”。可见,循吏在移风易俗、化民成俗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把社会治理(政治的、宗法的、选任的等)与风俗建设相结合,将伦理道德通过社会治理的机制融入风俗之中,又进一步通过风俗影响人们的价值思维和行为样式,这是儒家伦理道德实现的经验。这其中,风俗无疑成为一个举足轻重的环节和平台。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做了大量的移风易俗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的民主化、社会治理的法制化、文化的多元化以及对个人利益的重视等,都对社会的风俗产生了不少积极的影响,促进了人们在社会、家庭、职业、人际等关系方面的风俗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的优秀风俗也有被遗忘的危险,以至于寓于这种传统风俗中的美德面临被遗弃的隐忧。因此,风俗的建设既要“破”,也要“立”。一方面,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传统都是巨大的保守力量”,要以制度的、思想的建设涤除传统恶俗的遗留,清理风俗中阻碍道德进步的因子;另一方面,也要深入乡村里巷,引导人们重塑风俗,合理吸收传统风俗的积极因素,以文化的建设促进伦理道德建设。近些年来,党和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风俗建设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把一些民俗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和弘扬,把一些传统节日确定为法定假日,等等。但这些制度方面的建设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意义的引导和宣教。关键还是要深入民间,“倘不深入民众的大层中,于他们的风俗习惯,加以研究,解剖,分别好坏,立存废的标准,而于存于废,都慎选施行的方法,则无论怎样的改革,都将为习惯的岩石所压碎,或者只在表面上浮游一些时”。

(作者:鲁芳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湖南长沙41007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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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3]肖群忠,孝与中国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64--65

[4]鲁迅,鲁迅文集:第11卷[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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