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

2009-09-29 08:16乔洪武
道德与文明 2009年4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市场经济伦理

[摘要]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主要表现在对同属于“伦理”门下的其他伦理的引导、冲击或谤变。其具体表现是:引发宗教伦理的变化;对政治伦理的建构产生基础性的推进作用;对社会伦理变迁的诱致作用。深刻认识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将会获得如下启示:要认识和肯定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要顺应和契合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要不断完善经济伦理所植根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利用优良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引领和指导经济伦理发挥正确的非经济功能。

(关键词)经济伦理非经济功能宗教伦理政治伦理社会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9)04-0010-05

经济伦理是指从人们的经济活动中引申出来的,直接调节和规范人们经济活动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经济伦理中的“经济”两字表明了它与一般伦理的区别,“伦理”两字则表明了它和一般伦理的联系。

经济伦理是人类劳动所具有的社会性质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人类劳动最初是在以氏族、家庭、家族等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群体中进行的,是一种为自身消费而进行生产劳动的自然经济。奴隶经济、封建经济仍然是一种自然经济,不过是建立在对奴隶、农民的剥削的基础上而已。在自然经济中,生产关系并没有从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分离出来,因而也不存在独立的经济伦理规范。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发展,劳动的社会性质获得了新的存在形式,即不是为了自身的直接消费而是为了商品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劳动;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了不同于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于是有必要对这种关系加以规范,因此,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伦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本文所研究的经济伦理,主要是指商品交换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伦理,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是指市场经济伦理所具有的非经济功能。

经济伦理既具有促进和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的工具性价值,又具有与人的发展有关的目的性价值,是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统一。从经济伦理的工具性价值来看,经济伦理首先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由于经济伦理贯穿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消费与分配的全过程,它不仅涉及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涉及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激励,企业精神、企业文化建设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因此,经济伦理对市场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的评价、激励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经济发展的活力。目前在我国国内,关于经济伦理价值的研究也大都集中于对经济伦理的经济功能的阐述上,如经济伦理对增进诚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等。而对于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即经济伦理对于促进社会法治、推动公民社会建设乃至于对传统道德的改造与创新则显得重视不足。实际上,仅从经济伦理的工具性价值来看,经济伦理还具有非常重要的非经济功能。

首先,经济伦理对同属于“伦理”门下的其他伦理的引导、冲击或诱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每一种经济形态都必将产生出与之相适应的伦理道德体系,伦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又对社会经济基础起着维护、巩固和促进的作用。在伦理道德体系中,最直接感受和反映社会经济生活脉搏跳动的乃是经济伦理。经济基础对伦理道德的决定作用首先要通过经济伦理的变化而逐渐波及伦理道德的其他组成部分,而伦理道德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也以经济伦理为纽带和桥梁。正因为如此,经济伦理既是社会伦理道德变革的先锋,又是撬动社会伦理道德,尤其是传统伦理道德变革的杠杆。

在经济伦理对其他伦理道德的影响中,经济伦理首先引发了宗教伦理的变化。在公元1600年至1800年,欧洲的农业首先发生了革命性变革。农业产出大幅度地提高,一方面使得欧洲人口的数量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欧洲农业文明由养家糊口的水平发展至剩余产品大量出现,与之相关的商业贸易活动在部分集市城镇中活跃起来,手工业和工场制造业也迅速崛起,与传统僧侣、封建领主和农民在经济地位、生存方式、精神气质等诸多方面根本不同的一批新的社会阶层——工人、商人、资本家涌现出来,并迅速膨胀,日益扩张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相适应,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独特的资产阶级经济伦理”开始形成并迅速推广——“17世纪这个伟大宗教时代遗留给其后的功利主义时代的,首先是一种惊人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伪善的获取金钱之心,只要采取的行动是合法的,于是,‘总非上帝所悦的思想便踪影全无了”。“一种独特的资产阶级经济伦理已经形成……只要道德品行白璧无瑕而且在财富的使用上无可指摘,资产阶级实业家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追求金钱利益,同时感到这是必须完成的一项义务。”这种“独特的资产阶级经济伦理”首先直接冲击的就是农耕时代形成的早期教会的禁欲、弃财、轻利的宗教伦理观。受此冲击,在教会内部,古基督教教父时代重农抑商的观念开始向托马斯主义——经院时代农商并重的观念缓慢演进。神学家和教会法学家们由原来大力谴责商人及其商业利润转而承认商人是有用的社会成员,并开始区分公正利润和不公正利润。托马斯·阿奎那就认为,“当一个人使用他从贸易中求得的适度的利润来维持他的家属或帮助穷人时,或者,当一个人为了公共福利经营贸易,以生活必需品供给国家时,以及当他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作为他的劳动报酬而赚取利润时”,这种贸易就是符合基督教经济伦理要求的行为。从中世纪晚期到现代,即便是天主教会的经济伦理观也为了应对急剧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日益深入人心的新经济伦理而不断地进行着自我调适和变革。这一点,从1891年教皇利奥十三世的第一个社会通谕《新事物》到1991年教皇保罗二世的社会通谕《百年》等一系列天主教的重要文献中都可以得到证明。

其次,经济伦理对政治伦理的建构具有基础性的推进作用。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具有明显的伦理色彩,而在国家政治文化生活的运作过程中,经济伦理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它制约着历朝历代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这其中,“均贫富”的经济伦理原则是中国古代经济改革与农民起义的指导思想;而“重本抑末”的经济伦理思想也影响到封建帝王的经济决策。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经济伦理对政治伦理的影响更为明显和直接。

这种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与庄园经济不同的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对普通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保障的伦理要求,是推翻封建神权政治统治的强大思想武器。在欧洲,作为中世纪最主要经济形式的是庄园经济。教会可以利用其庇护权集中土地,往往是庄园经济中主要的大地产者,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也是以上帝之名,教会可以合法征税,“什一税”是教会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也是影响中世纪农村的非常重要的一项经济制度。教会还凭借其精神上的影响对农民拥有特殊的权

力。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经济控制与对农奴的政治控制合为一体,庄园中的农奴终生依附于庄园主,并“世袭”地被束缚于土地之上;第二,庄园制经济的私有制只是界定和保护封建君王或庄园主具有无限的权力,农奴则没有财产私有权。而到了中世纪后期,教会光辉的形象已不再那么神圣。原先支撑着中世纪经济的教会,如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力量之一。宗教改革之后,经济制度已经摆脱了宗教的束缚,市场经济在重商主义时期有了飞速的发展。而资本主义精神所根植的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必然要求市场主体在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这就要求法律规定市场主体的独立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正是在这种市场经济伦理的驱动下,要求自由和平等的资本主义精神开始广泛传播,并产生出史无前例的巨大精神作用——“这是一次人类心灵争取自治权的尝试,是对精神领域内的绝对权力发起的名副其实的反抗”。除了首先对精神领域内的绝对权力——教会的统治权发起反抗外,新生的资产阶级进而对政治领域的绝对权力——封建专制的统治权发起反抗,要求保障普通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也因此先后在欧洲各国爆发。

其二,经济伦理中的契约精神成为构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西方的契约精神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西方的契约精神包含两个重要的内容:一是私人契约精神,在商品社会、私人交易之间的契约精神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社会契约精神,这种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学说,对西方的民主、自由、法治的构筑有着深刻的影响。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享有自由和财产,但是却没有能力为这些权利提供安全的保障。在不能产生新的力量的情况下,人类只有结合在一起,运用集合起来的力量来保障自身的生存与自由。于是,人们就通过订立契约结合在一起,建立一个由政府统辖的国家,让国家为每一个缔约者提供保障。虽然人们将自己的权利无保留地让渡给了国家,但既然国家是契约的产物,如果国家的行为违背了缔约者的意志,那么,它就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就是违约行为,也就同时否定了其存在的基础。因此,“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并在丧失约定的自由时,就又重新获得了他为了约定的自由而放弃的自己的天然的自由,”。社会契约理论将国家及政府产生的法律基础归于人民自愿缔结的社会契约,将履行社会契约和维护人民的自由看作是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契约关系的视野和应用范围之所以从经济伦理扩大到政治伦理,是由于随着欧洲封建制度的崩溃,近代市场经济开始形成,广大的农奴从身份束缚中解脱出来,获得了人身自由,劳动力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饱受封建制度下身份限制之苦的市民等级终于可以自由地进行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了。作为新的生产关系的代表,他们必然要求摆脱一切束缚和限制,要求实现充分的自由竞争,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创造财富。而社会契约的政治伦理最为重要的成果,就是17、18世纪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各主要国家的胜利,英、美、法等一批资产阶级国家先后成立。从封建社会的身份束缚中解脱出来,代表新的生产力的市民等级掌握了国家权力,并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建立了代议制民主政体。

其三,经济伦理中的理性精神是推进社会伦理由信奉人治到崇尚法治变革的重要动力。在自然经济中,生产关系并没有从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分离出来,因而以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伦理道德准则往往又是治理社会、统治国家的伦理道德准则。国被视为放大了的家,家庭中父权的绝对统治扩大为国家中皇权的绝对统治。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的社会性质获得了新的存在形式,即不是为了自身直接消费而是为了商品交换而进行生产劳动,商品交换过程中形成了不同于血缘关系、家庭关系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于是出现了对这种关系加以调节和规范的市场经济伦理。正像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与自然经济中所有的共同体“总是以个人结拜兄弟和往往以血缘亲戚关系为前提”截然不同,“市场共同体本身是最为非人格化的、实际的生活关系……市场的取向特别求实,它是以对交换货物的兴趣而且仅仅对交换货物的兴趣为取向的。凡是让市场听任自己的规律性发展的地方,那么市场就只认物,不认人,既没有博爱的义务,也没有孝敬的责任,没有任何原始的、由人的共同体所体现的人际关系”。市场共同体的伦理准则反映了一种不受血缘和亲情左右的特别的理性,“理性的目的利益在特别高的程度上决定着市场的进程;而理性的合法性,尤其许诺的正式的不可违反性,是交换伙伴所期待的品质,并且构成市场伦理的内容”。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伦理具有超越血缘伦理和亲情伦理的“非人格化”特质,它凝聚着一种“特别求实”的理性精神——只认物,不认人。市场经济伦理的这一特质意味着它与现代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和非常融洽的亲和力,这一方面是因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人们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即经济伦理规则,后来便成了法律。也就是说,经济伦理规则与维护市场经济的许多法律具有渊源关系。另一方面是因为现代法治也是依靠普遍规则来制约政府和保护个人,强调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强调法律的效力与政治权威的适度分离,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约束,特别与专制、特权相对立。因而它同样具有“非人格化”的特质。因此,市场经济伦理催生出摆脱传统的人治迷信、崇尚现代法治的价值追求。而崇尚现代法治精神的逐步确立,又有助于推进独立自主精神、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精神、现代契约精神、社会正义精神和世俗伦理精神等公民伦理精神的普及,因为公民伦理只有在一些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够发展成为生活的伦理。这些条件包括“社会成员们共同地获得的社会制度在法律架构下确定每个成员的资格方面的实质进步”。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伦理的理性精神发展得越充分,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人格化”的非理性精神和威权崇拜便越来越丧失其生存的基础,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法治也才能够牢固地扎下根来。

从另一方面来看,经济伦理不仅仅具有对推进市场经济和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工具性价值,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对于人的发展的目的性价值。以自由为例,自由不仅是市场经济内生的伦理品格和伦理规则,又具有极为重要的对于人的发展的目的性伦理价值。马克思通过批判全面异化的资本主义社会,设想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是真正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社会。显然,马克思

也充分肯定,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其实质上就是说,发展的目标就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也强调,“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森还推荐了衡量人的发展的“能力评价体系”,其中包含三个核心概念:“功能性活动”、“可行能力”和“自由”。而自由和能力在森那里是等价的。“能力”本质上是一件自由的事情。森还列举了五种“工具性意义的自由”,即政治自由、经济权利、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他指出,自由除了自身就具有内在价值以外,还拥有手段价值。一方面,各种自由在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中发挥着工具作用。经济增长可以为扩展人类自由作出重大的贡献,但是自由还依赖于其他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安排。提供这些机会的制度性安排,又取决于人们对其自由的实施,即人们是否运用其自由来参与社会选择、参与促进这些机会发展的公共决策。在这里,各类工具性自由相互补充,相互关联,相互增强。另一方面,各种工具性自由之所以是值得关心的发展目标,并不是因为它们对发展的其他方面作出了贡献,而是因为它们本身即为人的发展的内在要素。自由与发展的关联并不需要通过它推动经济增长的间接贡献来建立。这是因为,自由自身就具有价值,不需要通过与别的价值物的联系来表现其价值,也不需要通过对其他目标起促进作用来显示其重要性。这正像哈耶克所说的,我们不能以“善”代替“自由”,自由也并不意味着“善”。也就是说,自由本身是一种价值。我们追求自由不是为了什么别的善,而是为了自由本身。自由就是目的,就是善,或道德。

毋庸置疑,经济伦理作为社会伦理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根本上还是受制于社会生产方式、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以及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意识形态和传统文化的影响的,它与上述各类因素的关系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但是研究并重视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其重要意义在于:经济伦理能够反作用于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和历史传统文化,并以诱致性变迁的方式推进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变革,促使社会的上层建筑能更好地适应生产方式变革的需要,最终达到社会和谐发展与人的自由发展同步并行的理想状态。

从经济伦理作用于其他伦理道德的现实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呢?

首先,要正视和肯定经济伦理的这种影响和作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其中,经济利益是人的最基本的利益,用原捷克著名经济学家奥塔·锡克的话来说,经济利益“是一种一般劝说和鼓动等等所不能改变的,而直接由人们在社会中的基本地位引起的……是一种有时会使认识失去作用,并且只要认识与之相对立便会否认这种认识的利益”。每一种社会生产方式由于其规定的人的经济利益的大小和实现方式的不同,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配套的经济伦理规范和原则。这些经济伦理中的道德原则,直接反映了经济利益的要求,影响了人们经济利益的实现,因此,它首先不是一种作为自然之法或宗教意义上的道德理论,而是从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关系到人的社会经济生存必须达成的社会契约之要求而产生的伦理道德原则。由于经济伦理直接关系到人的社会经济生存,它必然要挑战并抛弃那些不利于人的社会经济生存的道德原则,崇尚和弘扬那些有利于人的社会经济生存的道德原则。也就是说,人的生存博弈要对道德博弈起支配作用,而道德博弈是对生存博弈的一种协调机制。那些在人的生存博弈中没有效率,即对生存博弈不具调节功能和激励功能的道德原则,最终将会被人们所抛弃。经济伦理的这一作用机制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妄想依靠“一般劝说和鼓动等”手段来遏止经济伦理的这一作用机制的努力都是徒劳无功的。

其次,要顺应和契合经济伦理的这种影响和作用。如上所述,经济伦理对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和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和作用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但是由于社会上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的实际占有不同,他们从既已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中获取的利益有大小之分。一般而言,从既已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中获取的利益较小、对生产资料和社会资源的实际支配权较弱的阶级和阶层,不满足于现有的利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格局,往往渴求改革现有的不合理、不公平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他们既是经济改革或社会革命的主力军,又是吸收并运用新经济伦理促进社会宗教伦理、政治伦理变革的先行者。而从现有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中获取较多利益的既得利益集团往往不愿意进行改革,他们不仅不会顺应和契合新经济伦理所提出的政治或宗教改革要求,反而会用种种理由和手段扼杀这些改革要求,诋毁和否定新经济伦理的价值。由于既得利益集团不仅是经济基础中的利益强势集团,他们还往往主宰着社会的上层建筑,他们拒不顺应和契合新经济伦理所提出的政治或宗教改革要求必然会带来这样的后果:社会的宗教伦理和政治伦理与已经发生变革了的经济伦理处于矛盾和分裂状态,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为全社会大多数人所共同接受和认同的伦理道德准则。这也正是重大历史变革时期,当社会结构正在重新改组时,以往公认的社会道德准则会受到嘲弄的根本原因。显然,弥合社会的宗教伦理和政治伦理与已经发生变革了的经济伦理之间分歧的最有效而又最和平的途径是,既得利益集团主动地顺应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勇于自我革命,自觉地改革现有的不合理、不公平的权利制度和分配制度。惟其如此,才能避免出现道德上的严重混乱和社会秩序失范的结果。

最后,要加快改革步伐,不断完善经济伦理所植根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利用优良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引领和束导经济伦理发挥正确的非经济功能。尽管以上论述中只分析了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对宗教伦理、政治伦理以及社会伦理的积极影响,但并不代表经济伦理只具有积极、正面的非经济功能,而不会有消积、负面的非经济功能。实际上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是一把双刃剑。早在市场经济产生之初,亚当·斯密就敏锐地认识到了这一点。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的演讲中,既高度肯定了市场经济会带来“重诺言守时间”的经济伦理和道德的进步,也揭示了市场经济会给社会道德带来的“若干不良现象”。对于这些负面效应,斯密在《国富论》中反复呼吁政府“应加以最切实的注意”。而要抑制经济伦理的非经济功能中消极、负面的影响,除依靠政府严格依法管制和宗教信仰的力量外,更重要的是完善制度建设。显而易见,由于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任何道德的生长是与规范和调节人对人利益关系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密切相关的。不道德、非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和制度所规定的利害关系和利益获取方式,既会导致尔虞我诈、弱肉强食、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生存博弈局面,又会毒化社会的伦理环境,剥夺讲道德的人的生存空间,使人们的道德认识、道德操守发生“诱致性变迁”,产生出忽略甚至是蔑视和否认崇高与道德的偏好。而经济领域蔑视和否认崇高与道德的偏好的日益盛行,势必又会传导到其他领域,进而毒化整个社会伦理道德生存的环境。因此,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和治理有序的社会制度安排,既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条件,又是保障经济伦理发挥正确的非经济功能的基础。

(作者:乔洪武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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