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柏生
摘要: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内容的虚幻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意识形态运作主体之间的矛盾、意识形态诸多形态表征利益的差异、意识形态与相应社会“工具”之间的矛盾等等。研究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问题,有助于深入认识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并由此不断增强社会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和提升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力。
关键词: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式:虚幻性;真实性
中图分类号:B0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09)08-0035-05
本文试图从一般意义上阐述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问题。这里所指的“矛盾”是哲学意义上的理解。诚如矛盾的普遍性所示,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些内在矛盾与意识形态的特性紧密相连,并且与意识形态的相应功能也如影相随。这些内在矛盾主要表现为意识形态内容的虚幻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意识形态运作主体之间的矛盾、意识形态诸多形态表征利益的差异、意识形态与相应社会“工具”之间的矛盾等等。
社会意识形态可作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地看,意识形态是指实际支配人们思想与行为的某种思想理论体系。于是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中,可能存在着诸多意识形态。狭义地看,意识形态特指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理论体系,这种思想理论体系反映和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和意志,是统治阶级巩固或形成和改变一定的社会关系、聚合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与行为方向、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工具。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一开始是把意识形态作为具有虚假(幻)性的、带有贬义的概念使用的,但在使用过程中,其词性就逐渐改变了,成为一个中性概念,表征着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上层建筑中的思想上层建筑的部分。后来,列宁把意识形态看作是一个描述性概念,并且认为意识形态可分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这两种不同性质的部分。
研究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目的是为了深入认识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并由此不断增强社会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和提升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力。
一、社会意识形态内容的虚幻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
尽管意识形态概念的内涵及词性在不断变化之中,但其内在矛盾却循着其必然性而不断展开并且有其共性特征。马克思与恩格斯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从两大方面分析了意识形态的内在矛盾,即意识形态内容方面的矛盾和意识形态运作主体方面的矛盾(这方面的矛盾将在下一议题中论述)。在意识形态的内容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总是存在着虚幻性与真实性内容两者的矛盾。所谓真实性,就是指一定的意识形态总是真实地表征着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从来不存在不表征一定利益的纯虚幻的意识形态。所谓虚幻性,当时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任何意识都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在照相机中一样是倒立呈像的,那么这种现象也是从人们生活的历史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体在视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生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也就是说,意识会对现实生活进行虚幻的反映,这种映像会使人误认为它就是社会现实本身。应该看到,意识的这种倒影现象是不可避免和客观存在的,人们在认识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减少这种虚幻性,但可能永远也无法完全消解这种虚幻性。问题可能恰恰相反,人们还会利用这种意识的虚幻性来为自己构想未来景象服务,即人们意识的这种虚幻性并不完全是消极的,它也会形成积极影响,即丰富人们的想象力,能够构想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直接存在的某种具体形态的事物影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赋予这种虚幻性以另一美好的名称,即对现存的超越性。没有意识的虚幻性也就没有人们意识对现存的超越性。意识形态虚幻性的第二种情况是指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在描述自己意识形态对社会利益的反映时,或者为了争取更多群众的支持,抑或表达自己的进一步意愿,总是要扩大自己思想的覆盖范围。在这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说得是再清楚不过了,即:“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而言,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不能够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因此,这一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许多个人来说也是有利的,但这只是就这种胜利使这些个人现在有可能升入统治阶级而言。”
在这段话语中,实际上已内含着意识形态的虚幻性与真实性内容两者的矛盾。一方面,意识形态确实表征着相应阶级和人们的实际利益,在这种情境中,意识形态起着社会沟通和团结凝聚的功能。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又总是扮演着社会公共利益的角色,这种公共利益常常与具体的特殊利益相矛盾,“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这就是说,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形态。可以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两大部分,而意识形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主要内容,自然也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在这种精神或观念共同体中,仿佛整个社会的人们的思想都互相一致或拥有共同的思想基础一样。
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指出了意识形态内在矛盾的普遍性,即任何阶级在实施自己的思想统治的时候,都会有相似的路径,即首先要取得经济上的支配地位,其次,要夺取政权,再次,支配社会的精神生产,实施思想上的支配力。正如他们所说的那样:“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说,他们本身必须在这种不一致的状况下活动,就像在民主制中一样。另一方面,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预和约束成为必要。”
二、社会意识形态运作主体的内在矛盾
这里所分析的问题是沿着意识形态内容方面的矛盾而展开的第二方面的矛盾,这里的矛盾似乎更为复杂,而这种复杂性主要根由于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实际上,意识形态内容的内在矛盾——所谓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所拥有的思想观念之间的矛盾或者冲突——仅仅都是一种表象,因为思想观念从来都是属于人的思想观念,脱离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谓书本上的理论观点或纯粹的思想之间是不会构成矛盾争端的,真正起矛盾争端的是人与人,是掌握不同思想理论观点的不同的人群之间相互的斗争。由此可以认为,是不同阶级之间,甚至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成员之间的矛盾关系,加剧或缓和着意识形态中虚幻性与真实性之间的矛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认为,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对立阶级的思想文化也是对立的,至少是不同的。正如恩格斯曾经所指出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比起资产阶级来,说的是另一种习惯语,有另一套思想观念,另一套习俗和道德原则,另一种宗教和政治。而在阶级内部,不同成员对自身利益和阶级使命的理解也不同,如恩格斯当年在分析英国工人阶级不同成员的阶级意识问题时认为:最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的是产业工人,矿工们已经差一些,而农业工人几乎还完全没有意识到。后来,经典作家们进一步认识到在阶级内部会不断产生分化的现象,而且研究了有技术的工人与无技术的工人、旧工联和新工联的政治区别等。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指出,不仅不同阶级的人群会产生阶级矛盾,即便同一阶级甚至在同一统治阶级中,由于劳动分工的不同,也会构成两部分人群的矛盾,并且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又会加剧或缓和意识形态内容方面的矛盾状况。他们指出:由于在统治阶、级内部出现了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的分工,于是在阶级内部形成两部分人,一部分人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而出现的,他们以编造本阶级的思想和幻想作为谋生的主要手段:而另一些人在实际上是该阶级的积极成员,他们很少有时间来编造关于自身的幻想和思想,对于玄想家们所编造的思想和幻想则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分裂甚至可以发展成为这两部分人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对立和敌视”。只有当阶级统治、共同利益受到威胁时,两者的对立和敌视才会自行消失。
之后,葛兰西在研究政治的要素问题时,进一步指出了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成员之间的具体矛盾。他认为,政治的第一要素是“的确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的事实。政治科学和艺术都建立在这个事实之上。更为人们关注的是:这种事实也发生在“相同的集团内部”,并且产生大量的“服从”,而这种只讲“服从”的特征,很容易造成卡尔多纳主义(即独裁)。因此,“考虑到这一事实,人们必须思考如何能够最有效地领导;领导者如何做最好的准备;以及从另一方面讲,人们如何能够了解最近抵抗路线,或人们如果希望保证被领导者和被统治者的服从的最可行合理路线。”
如今也有学者区分了意识形态的三种层面:一是作为领导核心的政党意识形态;二是与国家生活相适应的国家意识形态;三是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这就意味着三种层面意识形态有其不同的影响领域及影响人群,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协调整合关系。在执政党层面占统治地位与起支配作用的思想理论观点如何影响国家政治生活领域,而在国家政治生活层面占统治地位和起支配作用的意识形态,又如何使其在社会生活层面占据统治地位和起支配作用?这里需要结合丰富的社会阶层甚至各种利益群体的实际状况来认真分析,其间的矛盾会随着分析变量(如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对意识形态的不同政治态度)的增多而变得愈发复杂。
三、意识形态的不同形态在表征利益方面的差异
在讨论意识形态运作主体间的矛盾问题基础上,如果加上意识形态内容表现形式的多样化的话,问题会变得更加多样化。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意识形态的基本表现形式,如政治、道德、科学、宗教、文艺等,第二是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形态,如马克思在分析法国正统派和奥尔良派之间的分离状况时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个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马克思在这里显然很明确地指出了思想上层建筑(即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态多样性问题。抽象地看,意识形态至少可以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具体方式,即第一,思想方法或思维方式:第二,理论形态的人生观、政治观、价值观等;第三,属于社会心理层面的情感、意志、信念等。
众所周知,社会意识形式常常指社会意识表现的诸多样式,如政治思想、法律、哲学、道德、科学、文学艺术、宗教等,从总体上看。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由诸意识形式高度协调整合的系统,其中政治意识形态占据核心地位,而其他意识形态则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变换着自己的地位或调整着自己的作用范围,或广或窄、或深或浅、或中心或辅助,等等。但也不排除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体系(社会意识形态)主要以某种意识形式作为自己进行意识操纵的主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分别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含法律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科学意识形态、艺术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等,从而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司法政治、宗教政治、伦理政治、科技政治,乃至今天人们开始讨论的文化政治。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表现形式与具体表现形态两者是交叉渗透的,两者又可以组成许多及其丰富的表现样式。也就是说,任何基本表现形式都可能通过具体表现形态得以体现,而具体表现形态又离不开基本表现形式。如政治意识形态可以表现为一定的思维方式(即人们所说的政治思维,即习惯从政治的视角去思考与对待问题),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政治观点,自然也大量表现为政治心理。宗教意识形态也可能表现为思想方法、理论观点和宗教心理三大形态方面。至于从具体表现形态的视角看的话,我们同样也可以看到,从思想方法或思维方式层面看,它可以表现在政治意识方面,也可以表现在道德、科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形式方面:从理论观点看。它也同样体现在这些不同的意识形式方面;至于社会心理的表现形态,它在各种不同社会意识形式那里的表现程度可能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心理因素在宗教、道德、艺术等方面的表现会浓郁和突出得多,但不能简单认定它在政法、科技等意识形式方面的表现必定淡弱,可能仅仅在于表现途径与更具体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这种意识形态表现形态的多样性在不同社会主体身上的表现会有多大的差异?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研究。但从社会经验层面看,如果将社会阶层简单分成社会上层(主要指社会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