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系统的探讨

2009-09-28 02:06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周 丽

摘要医患纠纷属于突发型群体性纠纷的一种。它的存在,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较为重大的不确定性因素。本文基于此目标,对医患纠纷状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实证调查与研究。文中通过对现状的总结与分析,深入探讨了医患纠纷产生的根源,指出该纠纷解决系统在和谐中国建构上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并深入挖掘了该机制存在的弊病与原因,提出了关于如何建构合理有效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医患纠纷 解决机制 对策 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6-02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分析

(一)“医患纠纷”的界定

医患纠纷主要是发生在患者和医疗单位之间,双方争执的内容在于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诊疗和护理行为是否给患者带来了不利后果。单纯的医患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二是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三是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四是也许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五是双方仅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六是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七是其他权益问题,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处分权等。

(二)医患纠纷的现状

当今的医患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发生频率高,较几年前已经成几十倍增长;二是恶性事件多,纠纷的性质严重,经常因某些很小的误会而发生殴打医务人员,打砸医院公物的现象,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的安全;三是纠纷的涉及面极广,有医疗原因、经济原因及其他权益原因,发生的环节也多,可以说医疗上的每一个环节及院务保障方面均有纠纷事件的发生。其中的很多纠纷已经超越了医疗工作的范围,也超越了民法的范围,严重的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医患矛盾如此激化,医患间的纠纷如此迅猛地增长呢?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一是从医疗单位方面来说,一方面可能因专业技术不精,操作不当,导致错诊、误诊、误治,并造成医疗事故;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医疗单位管理不善,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对患者不应有的医疗事故。如纱布或手术器械遗留在手术切口内;计划生育手术时误扎输卵管、误切卵巢等,也可能由于提供的某些药品及医疗器械质量无保证,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等。二是从患者方面来说,一方面可能由于患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患者缺乏专业知识而引发争议,如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或并发症,患者因缺乏相关知识,意识不到这属正常而引起的争议。还有可能有部分患者道德观念缺失,妄图制造医患纠纷,给医疗单位施加压力,借机牟利。三是从社会方面的原因来看,一方面医疗纠纷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力应对现今复杂多变的医患纠纷,既不能及时解决纠纷,也不能为医患双方提供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某些媒体有误导现象,不切实际地将大量非医疗事故或纯属医疗意外渲染成了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事故。总之,医患纠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其中有许多的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

二、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的实际来看,处理医患纠纷的途径大致有三种:一是医患纠纷的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三是提起民事诉讼。即医患纠纷的司法解决。这些方法,有单独适用的,也有交叉适用的,应用得好,可使医患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但是每一种方法也都各自有其利弊得失,实践中,医患双方都是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能使其利益与效率最大化的纠纷解决办法。

(一)医患纠纷的协商解决

发生医患纠纷后,无论是不是医疗事故,都可以通过双方协调商讨的途径来及时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它也就是平时所称的和解。它是争议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并凭借自己的力量解决争议。这种解决方式主要通过医患双方的妥协和让步来达到目的,依靠的是理智和情感,而不是强力。但医患纠纷的协商解决又不同于平时人们所说的“私了”,因为该种解决方式是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缺点,在于该种协商达成的协议虽有法律依据却无严格的束缚力和直接的法制上的强制执行力。实际生活中,协议书难免完全符合实际事实和对双方都合情合理,因此一方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反悔,而提出其他处理形式的要求。现实中,存在许多医方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书,已经给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但患方又突然变卦,要求更高数额赔偿的情况。这就使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变成一纸空文,毫无束缚力可言。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也有某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规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企图减轻医患纠纷的不利影响,无原则地通过协商给予患方高额的经济赔偿,使国家的公益资源大量流失,还会导致对以后类似的纠纷的处理难度增加。

(二)医患纠纷的行政处理

医患任何一方在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都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申请;也可以在未进行协商解决情况下,直接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对医患纠纷的行政处理也是《条例》规定的三种途径中的一种。它通常是在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如:一方不同意协商,或协商解决的结果未达到双方一致时提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解决的一种方法。

我国的医疗机构管理的体制是医院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下级单位。即使是私营医院,卫生行政部门也承担着业务管理的职能。这样,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处理医患纠纷,容易导致或使人怀疑卫生行政部门对医方有行政保护,而受到患方心理上的抵触或不信任,致使调解失败,或即使达成协议,也容易不被执行。另外,卫生行政人员参与纠纷处理,对医院来讲有一定的抑制力,限制了医方意见的表达表达,不易促使纠纷事件的解决。笔者在也经常听见医患双方对此均互有抱怨。患方多是不信任行政处理,认为它对隶属于其的医疗机构有偏袒;医方则是认为行政处理过程中,其无法自由表达意愿,导致最后的结论性意见会有某些倾向。总之,各方均对这种处理方式有些微词。

(三)医患纠纷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法律所规定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之一。而诉讼,也多是在前两种方式无效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选择的途径。当然,调解并非起诉的前置程序,医患双方可根据各人意愿,自由选择。

诉讼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与诉讼本身的特点有关。诉讼的目的即是为了追求公正,兼顾效率,但效率毕竟是处于第二位的。因此许多诉讼虽能得到公正的结果,但过程却旷日持久,劳民伤财。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通常需要对纠纷事件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鉴定需要一定的程序,要花费合理的费用,需要等待结果。这个过程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既影响了工作,又造成了心理负担。同时,诉讼也会拖较长时间,因为鉴定、法院受理、律师调查等都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几个月,甚至几年,都难以有一个理想的结果。笔者与郑州一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聊天时,该法官提到她现在手上还有一个被拖了十来年的医患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争执不下,无论哪方作出的鉴定结论均无法令对方信服,法院也无法对之作出判定,就拖到了现在。这样,即使到最后争取到了想要的所谓的公正的结果,双方当事人也都身心俱疲了。并且,诉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医患纠纷本就不同于其他案件,有许多不可预见性,一旦诉讼惟一依靠的只有专家的鉴定,胜诉败诉将难以把握。

三、构建和谐的医患纠纷解决系统

纠纷的妥善解决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然而和谐社会并非要求消除矛盾与纠纷,而是期望建立能动的、有效的社会秩序维持机制,使各个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获得最优的发挥。上文归纳了医患纠纷的三种解决途径,并指出了每一种具体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弊端,接下来,笔者则要提出对于建构和谐中原的医患纠纷解决系统的粗浅建议:

(一)扩大医患纠纷处理的主体范围

社会变迁和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及其冲突,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即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应扩大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理主体,由仅仅由卫生行政部门居中调解扩大到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由:

1.律师调解,指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律师出面主持,按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由于律师懂得有关的法律知识,容易使调解在是非清楚、责任明确的条件下达成一致。

2.仲裁调解,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申请当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解。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人上有较大自主权,且仲裁员多为各自领域的业务专家,技术素质和权威性较高,不需事先再做技术鉴定,且仲裁程序灵活,一裁终局。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如果没有法定的撤销理由,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纠纷的调解也是具有约束力的,它是一种具有生命力的调解,应扩大适用于医患纠纷。

(二)引进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有必要引进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制度,由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加处理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理赔事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即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是具有积极的作用的。

(三)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

除了上述的数种纠纷解决方式和医患纠纷处理途径外,通过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做法的借鉴,笔者认为对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还可以尝试以下几种,以更为公正、高效地化解医患纠纷,同时帮助缓解法院的司法压力。

1.早期中立评估。法院采用早期中立评估程序一般是在案件进入诉讼早期但尚未开始审理准备之时。该程序中,由医学方面的专业权威人士在当事人双方作过简要陈述后,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观点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并提供对案件无拘束力的解决方案。通过这种早期的中立评估程序,当事双方在诉讼早期即可获得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信息,降低他们不切实际的预期,从而促成和解的达成,有效地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即使达不成和解,也有利于当事人明确法律争点,知晓对方所掌握证据。

2.由消费者协会处理医患纠纷模式。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对纠纷进行处理。因医患纠纷许多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根据该法规定,消协具有调解处理该项纠纷的职能,并且由消协对纠纷进行处理,可以避免部门保护,有利于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从而使医患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四、结语

法治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将有限的社会资源以一种最优的方式进行配置。理想的状态即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按不同纠纷种类的特殊要求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将数量庞大的纠纷分配给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当然,这一过程中,必须保证司法程序作为最终救济的地位。同时代司法应与其他非司法程序保持一种必要的联系和牵制。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完备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笔者认为,诉讼虽作为最终的司法解决方法,但在没有把握胜诉的情况下,一般性的纠纷最好选择协商解决。通过协商弄清是非,辨明责任,达成谅解和理解,得到及时的赔偿补偿,这是既经济又效率的方法。医患纠纷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构建对于社会的稳定,关系的和谐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的。

注释:

刘振华主编.医患纠纷预防处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李大平主编.医事法学.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张益鹄主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与法医学-如何打医疗官司.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3-98页.

何兵主编.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34页.

王学棉.特殊类型诉讼中的司法正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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