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春
摘要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行使的限制。本文从法哲学基础的角度论述了其存在的立法基础及现实基础,同时本文也重点探讨了限制制度的具体内容,即权能限制。
关键词著作权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利益平衡 权能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61-01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行使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享有著作权必须付出的代价。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著作权时无不明确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用,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发展。
一、著作权的限制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的法哲学基础在于利益平衡,即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权利限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协调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实质归根到底,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平衡的问题。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非物质性,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人们不能对其进行实在而具体的控制,所以容易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共同利用。作品的这一特点致使作品极易脱离著作权人的控制,使弹精竭虑创作作品的作者一无所获。因此,法律必须以专有权利的形式来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即著作权人对其独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拥有独占的、排他的专有权利,其功能在于维护作者对其智力成果的控制,保护其正当权益,鼓励其创作更优秀的作品。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在奉行对作者权益予以保护的同时,也注重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以作者权益为保护重心的“个人本位”强调了作者的个人利益,但绝对的、放任的“个人本位”容易导至作者权利的滥用,因此,现代著作权法摒弃了“个人本位”、“国家本位”的立法观,寻求新的立法理论。现代著作权法除考虑作品创作者的利益外,还兼顾了作品传播者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将著作权观念转变为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兼顾国家、个人利益的“双向本位”价值观。著作权的限制制度是实现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确保社会公众能接触和分享知识产品,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
二、著作权的权能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专指权能限制。权能限制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和权利穷竭等内容。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现在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具体包括合理使用的范围及条件,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等。
1.个人使用
个人使用的目的一般界定为“为个人学习、研究”,即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关于个人使用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限于使用者本人自已使用,二是限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两都应同时具备。各国的著作权在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时有不同的规定,如对个人使用中的作品利用方式有所限制,法国法第41条将个人使用限制为“私人表演”和“私人复制”。另外,因个人欣赏目的而无偿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被排除在个人使用的范围之外。
2.新闻报道的使用
新闻报道一般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0条之2对新闻报道的使用限定为“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或艺术作品,且符合报道目的正常需要的范围内”。多数国家依据公约作了明确的规定。
3.转载或转播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转载或转播发表在其他新闻媒介作品有三个条件,一是限于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具有同类性质的广播作品;二是限于该文章或广播作品无保留复制权与播放权的声明;三是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指出作品的出处。
4.教学或科研使用
教学或科研使用是指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教学或科研使用必须是非商业目的。
5.公务使用
公务使用属于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使用,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的公务使用方式限制为复制与翻译,而不包括表演、改编、整理等其他使用方式。
6.免费表演
免费表演是指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真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通常该类表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是不向观众或听众收费。
(二)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权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强制许可使用的功能在于借肋强制许可的方式限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确保公众接触作品、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以促进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
(三)权利穷竭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权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的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这一原则,适用于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旦作品的原件或是复制件经权利人同意而进入市场后,则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销售,著作权人均无权控制。该原则的目的在于消除著作权的专有性对商品流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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