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民间组织在我国大量兴起,对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公民社会”的概念也适时引入了相关研究领域。然而,长久以来,与“公民社会”并存的还有诸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等诸多概念,这些概念常被相互通用,彼此混淆不清。本文通过对概念的基本界定和相互比较,探寻概念间的逻辑关系,进而得出结论:在我国,与公民社会最相匹配的应当是“民间组织”这一概念。
关键词:公民社会 民间组织 概念
在“公民社会”研究中,时常会碰到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组织、公民团体等与之并存的概念。有学者指出,这些不同称呼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但从严格的语义来说,它们之间应当存在着不可不察的差别,这些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强调了公民社会的某个方面特征1。学界至今尚未对此进行过有针对性的比较研究,这些概念常常被互相通用,陷入“此概念”解释“彼概念”的逻辑混乱中。基于此,笔者拟对公民社会中涉及的若干概念进行必要的比较分析,以期建立相对清晰的逻辑关系,并达成某种学术共识。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在“公民社会”范畴内展开研究,故首先对“公民社会”作简要述评。
(一)“公民社会”的源起
“公民社会”从英文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也被译成“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最早提出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开篇用“koinōniapolitiké”一词形容当时的城邦生活,人们形成了一种与自然聚居状态所不同的组织形态,他们有着密切关联的家族群体,共同的礼仪,决策公共事务的规则和程序。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翻译这个词汇的时候,将它转译为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即“文明社会”之意。可见,公民社会最早就是指城邦生活,它的特征是人类的政治性、文明性2。随后,黑格尔、托克维尔等学者进一步对“公民社会”这一概念进行解释与演绎,将公民社会的重要性置于与国家同等的地位,并健全了公民社会的相关机制。
“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引入我国,大致是在20世纪末,以俞可平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开始关注这一前沿问题,并发表了大量论著,由此揭开公民社会的研究热潮。
(二)公民社会的基本命题
公民社会的理论家认为,支撑公民社会理论的前提是社会三分法,即社会由政治社会(国家系统)、经济社会(市场系统)、公民社会(民间组织系统)三部分组成。相应地,我们把政府组织系统称为第一部门,企业组织系统称为第二部门,把民间组织系统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
我们可以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
二、概念之辨析
在我国公民社会的现有研究成果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多达数十种,不同学者对不同的概念有不同的释义,其中最为常见的有8个,分别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组织、民间组织、中介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
(一)概念的基本界定
1、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由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翻译而来。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出现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中,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
目前国内对非政府组织的界定,存在两个趋势:一是细化非政府组织的特征,如非营利性、自愿性、互益性等3,这样的界定可能是合适的,但很容易使得非政府组织与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概念相混淆;二是把“非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理解成与政府没有关系,甚至与政府对立,这显然更为不妥,事实上,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很多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恰恰与政府的关系最密切4。
2、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英文为“Non-Profit Organizations”,原义是指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两个重要属性,因此我们可以把一切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称为非营利组织。
3、第三部门组织
第三部门组织,源于第三部门理论(The Third Sector)。第三部门组织的产生和存在,是对“政府——企业”或“行政——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是社会组织自身进化的一种结果。所以,我们可以把第三部门组织简单定义为:存在于政府及企业之外的组织,该类组织在国家社会管理中发挥着现实有效的作用。
4、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也称为社会组织。在我国,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统称。这是被政府认可并且被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具有高度的认同度。据民政部的统计,目前我国共有民间组织38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2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基金会1341个5。
我们可以给民间组织下一个定义:公民自愿组成的非官方组织的总称。这个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强调与政府组织(官办组织)的严格界限,二是强调组织的民间属性,即民间自发组建,又服务于民间。
5、人民团体
与“群众团体”相类似,人民团体是我国现存体制下特定的政治概念,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目前学界普遍认为,人民团体泛指全国性的、组织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团体,所涉及的组织大多具有“准政府”的属性,与政府、政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人民团体:指组织规模较大,影响较广,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全国性组织。
6、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在学界也被广泛研究。关于社会团体,“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社团管理部门,历来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6。在学界,大多学者比较赞同用多维视角来界定社会团体,认为社会团体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互益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的组织特征。
笔者认为,社会团体作为一个本土概念,应当在我国现实环境下进行分析。综合国内社会团体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我们可以这样定义:社会团体指满足一定的规模和资金条件,隶属于某个主管部门,经必要程序取得合法资格的组织。当然,这样的组织同时还应满足自愿性、非营利性等基本要求。
7、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指介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带有中介性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有很多学者将中介组织视为参与社会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并将其引入政治学研究领域,但在普通人看来,中介组织往往大量存在于经济领域,主要目的是为普通公民(也包括政府)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服务,具有营利目的。所以,关于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公民社会研究领域范畴,便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8、志愿者组织
志愿者组织是公民依据自愿原则组建的各种组织,其产生和存在主要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志愿者组织最早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20年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多数欧洲国家相继成立了志愿者组织,并出现了一批专门协调各国志愿者活动的国际组织。
通过以上基本界定,我们可以把这些概念分为四类,以进一步明确彼此关系:
第一类: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这类概念是政府组织或行政组织的对应概念,强调组织的民间性、社会性,强调政府的不干预;第二类:第三部门组织、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的视角在“政府——市场”之外,中介组织的视角在“政府——个人”之间,二者强调的是组织对于政府管理的补充,对于政府治理危机的补救,对于公民个体个人的帮扶、救助和服务;第三类: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这类概念是从属概念,是针对组织的某个特征而言的,看重强调组织在某个方面的特质;第四类:社会团体、人民团体。这类概念也是从属概念,具体来说,人民团体(隶属于)社会团体(隶属于)民间组织。
(二)概念并存的原因及适用性问题
1、概念何以并存
这些概念为什么并存,这是需要探讨和关注的一个问题。通过分析这些概念并存的原因,有助于我们对若干概念进行了解和区别。
(1)不同语源。在诸多概念中,一类是外来概念,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有的是本土概念,如民间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
(2)不同领域。公民社会所涉及的研究领域具有多学科特点,包括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等。不同的研究领域,会产生不同的概念;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也会偏爱不同的概念。如非政府组织多适用于政治学研究领域,中介组织多适用于经济学研究领域,民间组织多适用于社会学研究领域,等等。
(3)不同范围。在这些概念中,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如人民团体隶属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又隶属于民间组织;志愿者组织隶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等。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需要,会确定不同的范围,自然也就会选用不同的概念。
(4)不同指向。这些具体的概念都有各自不同的针对,如非政府组织针对政府组织,民间组织针对组织的民间性和社会性,第三部门组织针对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组织,中介组织针对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则针对组织在某一方面的特性。
2、概念的适用性问题
本文开篇即明示,对若干概念之辨析是在公民社会这个大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的,所以,最终目的仍然是要考量这些概念与公民社会的联系,也就是适用性问题。
在众多概念中,首先要排除的是“人民团体”。因为这个概念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产物,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看,都与公民社会相去甚远。
其次要排除的是“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因为这两个概念只是针对了公民社会的某一个具体特征,并不能完整表达公民社会。事实上,公民社会本身就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等特征。
接下来排除的是“中介组织”。因为在现实中,中介组织已经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学者对其进行任何新的诠释,都属徒劳。特别是中介组织营利性十足,完全不属于公民社会。
继续排除的是“第三部门”。第三部门的理论源自西方政治学界,应对的是西方政治社会中的现实问题,当第三部门理论进入我国以后,与我国具体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环境存在较大差异,难于应对我国现实问题的研究。
最后要排除的是“非政府组织”。这是一个与公民社会契合度非常高的概念,但鉴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由来已久,其理论体系发展已经十分完善,且有自己特殊的指向,所以同样不适合纳入公民社会的研究范畴。特别是在我国,由于公民社会尚处于过渡时期,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性7,如果使用非政府组织的概念,不利于面对现实的研究,更不利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而剩下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两个概念都比较清楚地表明了公民社会的“社会性”和“民间性”。而且这些都是我国本土概念,与政府表述和民众理解相一致,使用这些概念,有利于研究上的一脉相承,也有助于学界创建我国自有的理论体系。
如果要在这两个概念之间再作进一步的选择,民间组织无疑更合适。因为民间组织这个概念已经涵盖了社会团体,并且直接指向了公民社会最重要的价值核心——民间性。民间组织所强调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等特征,恰好与公民社会不谋而合。
注释:
1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载《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第16页。
2 贾西津:《什么是公民社会?》,引自“中国公共政策研究网”, http://www.crcpp.org/cpipphtml/jiaxijin/2007-7/24/200707241715.html
3 李卓:《中国NGO的定义与分类》,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3期,第25页。
4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10页。
5 《民政事业统计季报(2008年第1季度)》,引自民政部网站:http://cws.mca.gov.cn/accessory/200804/1208833426012.htm
6 王颖等著:《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第21页。
7 俞可平等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216-218页。
作者:
沈健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