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昊
摘要:金融控股集团是发达经济体主流的金融公司结构,在金融形势不断发展变化、我国金融领域逐步放开的情况下,也需要建立起自己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来迎接各方面的挑战。目前,我国存在多种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模式,经过对中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经营模式的比较研究,应当鼓励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模式的多元化,但应以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模式,同时,完善相应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
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经营模式;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12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027-02
1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定义
依据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一般而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通过控股的子公司得经营银行、保险、证券及相关金融事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因拥有多业种金融事业,透过共同行销、资讯交叉运用、产品组合,提供消费者一次购足的金融服务。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形式存在。
2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发展现状
2.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控股模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金融控股母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相应的金融牌照;它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以及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关的金融牌照,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的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
2.2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控股模式
产业资本控股公司模式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非金融的经济实体,其牌照也是非金融机构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金融子公司。这些附属公司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这种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非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机构,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较快。
2.3以银行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模式
以银行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模式一般是国内的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外的大型金融机构合资组建一个控股公司,下辖银行、证券、保险及实业等子公司。其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一家银行,拥有银行牌照,该公司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附属公司或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营业执照,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及其重大决策一般都直接或间接由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该模式的突出特征是银行为控股母公司控股其它金融机构。
3美德英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
3.1美国模式——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制
在这种模式下,控股公司同时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子公司,用明显的“防火墙”把各金融业务子公司的管理和运行分开,限制商业银行与证券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控股公司并不直接从事业务经营,由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管理团队、会计记录等,各自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3.2德国模式——全能银行制
德国模式是指将银行和非银行业务组合在一起的组织结构,管理者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对所有的业务进行管理。德国模式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银行本身在一个公司实体内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并控股保险、住宅抵押信用及其他包括工商领域的子公司。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内部可以共享资源,增加信息资源的流动性,发挥信息优势,节约消息搜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从而产生较高的运营效率。但是,这种模式不利于协调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没有法律义务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防火墙也不利于加强金融安全网的建设,监管难度较大。
3.3英国模式——银行母公司。非银行子公司制
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不能直接拥有工商企业的股票,银行与非银行子公司之问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金融业务分别由银行控股的证券、保险、其他金融业务的子公司进行。这种模式由于在银行与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建有“防火墙”,因此银行与其他种类业务活动的一体化目标只能部分实现。与德国模式相比,这种模式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受到限制。
4中外金融集团的比较分析
4.1集团经营模式比较
美英德三国的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都是经营性的控股公司,都是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三国金融控股集团都是通过收购与兼并活动发展壮大起来的;三国金融控股集团都从事着多元化的金融业务,都不同程度地经营着非金融业的工商企业的投资活动。从不同方面来看,主要是母公司经营金融业务的方式有所不同:美国的控股母公司主要是决策层为主,英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它金融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机构来进行;德国的全能银行既可以直接从事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又可以通过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业务。
我国的金融控股集团的控股母公司既有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也有以产业资本为主的。这样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和道路。目前来看,在我国发展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更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壮大。
4.2监管制度比较
美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以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新开端。该法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尽管一时问可能很难整合所有的监管机构而成立统一的监管组织,但金融格局的变化还是引发了监管框架的调整。美国的监管被形象地称为“功能性监管”,具体分工为:美联储作为综合一级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时可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行使裁决权;OCC等其他银行监管机构、SEC和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分业监管,一旦备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限制监管不适当,可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此外,要求各监管机构之间
互通信息,加强联系,以保证监管的健全性。
英国为了适应金融机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发展的需要,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已经正式移交给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英格兰银行放弃了其微观监管的职能,只保留了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促进了英国金融集团的健康发展。
德国对银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商业银行准入的监管;二是对资本和偿付能力的监管;三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监管。在金融资本自由化方面,德国并来满足其原有的全能金融体制,而是继续改革与创新:1997年,德国提出了(第三次振兴金融市场法案》,对银行之外的股票市场、信托业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自由化”改革。当然,金融自由化并不是人要金融监管,而是对个别大型金融集团相对放松管制,以利于它们参与国际竞争。但是,随着欧元一体化的逐步扩大,联邦银行将逐步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淡化其微观的监管职能。这是世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
我国现在实施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
5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建议
第一,要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根据国际惯例,金融集团公司的母公司都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某类金融业务为主并通过控股兼营其它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这对我国的金融立法与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研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监管的经验,推动我国金融立法的现代化,是我国金融业跨世纪改革的必然趋势。
第二,加大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综合监管力度。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防范金融风险,或者是防止金融机构财务危机的风险管理。随着金融机构的集团化、综合化、多元化、全能化的发展,各国中央银行正在淡化其微观的金融监管职能,强化其宏观经济的监管职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正被综合性的专职金融监管部门所代替。随着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逐步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综合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第三,因地制宜,尝试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模式,同时,结合国际经验,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机构各异,各地在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时应该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尝试多种模式,同时,也要参考发达经济体的经验,着力发展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