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构架的简要探讨

2009-09-21 09:48辛玉珍
关键词:基本准则现行会计准则

辛玉珍

摘要: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重新制订(修订)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是一部全面、规范、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构架特点

0 引言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将从2007年1月1日起适用于上市公司。这是中国会计界的里程碑,它将推动中国向更现代的经济模式过度,并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决定。

1 新准则基本构架

新准则与现行准则相比较,无论是适用范围、无形资产的定义、还是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披露均有不同程度的修订和变化。从整体构架来看,新准则内容较现行准则结构更加严谨、内容更加科学和规范,它预示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走向成熟化和国际化。

1.1 适用的范围界定更明确。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样在范围界定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新准则明确规定本准则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同时还规定矿区权益和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得适用本准则,应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

1.2 无形资产的定义更加简单明了。现行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给定的定义,简单明了,既点明了无形资产必须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拥有或控制),又界定了无形资产是可辨认资产,同时又强调了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非货币性资产的本质。

1.3 无形资产确认标准富有操作性。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确认上较现行准则更富有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①新准则明确了达到无形资产可辨认性的两个标准,为会计人员进行无形资产的确认提供具体的、富有操作意义的政策依据。②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规定“应当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可能存在的各种经济因素做出合理估计,并且应当有明确证据支持。”为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提供政策依据。③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从根本上改变了现行准则“一刀切”的办法,界定研究开发费用“两阶段确认法”。④新增加了“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内容。

1.4 无形资产计量规定更加科学、精确。新准则对无形资产计量分别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章内容进行表述,与现行准则相比,计量规定不仅操作性强,而且更加精确到位。

1.4.1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计量内容更加具体化,强调必须是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对超过正常信用期限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以购入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规定可以将一部分资本化之外,其余的应在信用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如此处理充分体现该无形资产的融资性质。

1.4.2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明确了“两阶段核算法”,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并且对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开发阶段的支出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记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将企业研发支出分阶段处理,既允许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又允许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既遵循了稳健性原则又更好地体现了配比原则、真实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协调一致。

1.4.3 对于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既考虑了需要,也考虑了可能,避免了现行准则引发的许多难题。

1.5 无形资产披露的信息量更为宽泛。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披露内容较现行准则更为宽泛,除了现行准则披露内容外,新准则还增加了:①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②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披露。③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金额等情况。④记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等内容。这样便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无形资产会计内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也便于管理层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有效地管理。

2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特点

2.1 系统化、科学规范化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环境和管理要求,对会计准则体例、准则规定、准则分类和编号等诸多方面尽可能系统化,基本做到科学规范。

2.2 法规体系一致性与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新会计准则体系体现出了明显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2.2.1 法规体系一致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其他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的规范趋于一致,彻底改变了1993年7月1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来,陆续实施具体会计准则出现的会计准则相互“打架”的尴尬局面。如: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则要求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等,从而使会计准则体系内部各会计准则之间达到协调一致。

2.2.2 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如: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非现金资产与债务重组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不再要求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不再强求专门借款。只要属于长期资产。如,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资产的借入款项等发生的利息均可资本化,计入对应的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

2.3 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我国构建的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同时又充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并非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或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翻版,而是仍然立足于中国实际,在规范经济业务方面按照中国实际,制定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譬如,在准则立项上,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各准则项目相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言,有些准则项目进行了适当合并,《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就是将《国际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与《国际会计准则——折旧会计》进行了合并。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按照我国的会计法制环境现状要求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体系通过民间组织制定是不现实的,因此,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各准则,不可能象会计惯例那样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来执行。例如,财政部门考虑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时没有直接采用国际准则中财务会计报表概念的形式,但其中的内容仍然紧紧围绕会计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加以规范,从而成为起草各项具体准则的重要指导原则。

2.4 国际化趋势明显 此次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各会计准则的实质内容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很明显的国际趋同性。如,关于金融资产的四项分类与相应计量,源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变以往表外披露为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可以采用套期会计方法,但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当然,会计国际趋同不等于相同,而应当考虑各国特殊的国情,做到求同存异、趋同化异,其结果是减少分歧并对一些明显的差异有更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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