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君
一、融资性票据的发展历史
1.融资性票据的定义
融资性票据与真实性票据相对应,主要是指市场主体之间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纯粹以融资为目的、凭发行主体本身信誉向其他市场主体发行的商业票据。其种类繁多,广义上包括国库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商业本票及大额定期存单等;狭义范围内的融资性票据是指工商企业凭自身信誉向其他市场主体发行的商业票据。
2.融资性票据的本质
融资性票据和真实性票据的划分,实际上是依据票据的基础关系来确定的。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以外产生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1) 票据原因关系,即票据当事人之间之所以接受票据的理由; (2) 票据契约关系,即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接受票据达成的契约而发生的关系; (3) 票据资金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的原因。按照这种基础关系,如果票据是为了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易货款的支付,则这种票据即为真实性票据; 如果票据仅仅是为解决当事人的短期资金缺口融通资金,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商品交易活动或者票据不是为了该商品交易的支付,则这种票据就是融资性票据。
二、融资性票据在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发展对比
1.融资性票据在西方国家的发展状况
在西方国家的货币市场中,公司企业凭借自己的信用度来发行商业票据,已成为基本的票据融资形式。
美国的商业票据市场是其短期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上形成最早和最富流动性的商业票据市场。美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始于19 世纪30 年代,当时由于美国银行法限制银行机构跨州经营,各州之间资金的松紧不同,利率差异较大。这样,在高利率的地区,企业公开发行这种具有融资性质的商业票据,其贴现利率低于贷款利率,使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结果,商业票据由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转化为银行短期贷款的替代形式。到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西方经济的繁荣,加之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紧缩银根,银行信贷资金不能充分满足公司、企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导致以商业票据为融资方式的直接融资的增长。1979—1989 年,美国商业票据市场平均每年保持17% 的增长速度。至1988 年底,全美国发行商业票据的发行总额超过8 000 亿美元,超过了美国财政部国库券的当年发行额,市场未清偿额占货币市场总额的66% ,居于美国短期融资工具的龙头地位。20 世纪80 年末到90 年初,资产保证商业票据规划组织(A sset Backed Commercial Paper Program,简称ABCP 规划) 的出现,使美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ABCP 规划是指以借款人的各种应收帐款为抵押,在参与银行的信用担保和流动性贷款的支持下,发行商业票据的组织形式和协议安排。至1991年美国的ABCP 规划组织由过去的几个迅速增加到89 个,以ABCP 规划方式发行的商业票据金额达700 亿美元。在ABCP 规划的带动下,应收帐款如租赁付款、信用卡应收帐款、银行按揭贷款等,被引入美国票据证券化发行计划,这使得大量中小企业也能进入票据市场进行融资,美国票据市场由此进入高度发达阶段。在票据市场证券化趋势成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同时,由于互换交易高度发展和存款信用手段提供的结算便利,大量海外发行者进入美国商业票据市场,国际化、衍生金融工具化已成为当今美国商业票据市场发展的两个鲜明特征。
2.融资性票据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事实上,在我国国内,虽然从法律规范上对融资性票据进行了限制,但是实际上在我国的票据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融资工具缺乏,银行承兑汇票已经常被单纯地用作为融资工具使用,融资性票据业务早已萌生并客观存在,只不过是以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和贴现的形式存在。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中存在的融资性票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短借长用的融资性票据。这种票据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基础,但交易的期限要远远长于票据的期限,在一定的周期内,票据所对应的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是固定不变的。严格来讲,以上两种票据在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律制度下,都是不合法的。尽管我国的票据法明文规定了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从法律规范角度对融资性票据进行了限制,但实际上在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融资性票据业务早已萌生并客观存在,只不过是以签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和贴现的形式存在,其中又以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最为广泛。
三、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的可行性分析
1.发展融资性票据的现实意义
我国票据市场自1999年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7年,全国商业汇票使用量为667万笔,签发金额6.06万亿元,比2006年分别增长13.4%和9.98%。2007年,我国票据市场交易量为10.12万亿元,纵向比较,相当于2000年交易量的15.82倍,复合平均增长49.52%;横向比较,相当于2007年沪、深股票市场交易量(46.1万亿)的21.95%,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同业拆借交易量(55.5万亿)的18.23%,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量(15.6万亿)的64.87%。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作为我国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市场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展融资性票据存在积极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丰富票据市场的交易工具种类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上的交易工具比较单一,只有以商品交易为背景的真实性票据,且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以本票为主的融资性票据受到限制,导致商业票据业务的发展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票据市场的规模难以快速扩展。从国外来看,票据市场的交易工具种类繁多,既有交易类的,也有融资类的,包括各种商业汇票、商业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库券、大额可转让存单、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及其他短期债务票据等等。作为票据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将会为我国票据市场增加一类新型交易工具,改善目前交易工具单一的局面,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2)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从国外来看,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元的,长期资金的融通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银行长期贷款,短期资金的融通则主要通过票据市场和银行短期贷款。而从我国目前来看,除一些大型企业可以上市和发行融资券外,企业的融资主要依靠银行,在银行日益强调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特别是2007年开始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影响下,银行的惜贷心理明显,企业融资难度日益加大。特别是对大量的中小企业而言,上市规模不够,发行商业承兑汇票信誉不高,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3)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中央银行运用各种工具调节和控制货币供给量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再贴现政策作为中央银行三大货币政策手段之一是通过票据市场来完成的。 中央银行通过控制再贴现率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当再贴现率高于市场利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和贴现的资金成本就会上升,则必然会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和贴现。这使得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相应缩减,商业银行必然会缩小贷款规模,从而使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减小,这是一种收缩的再贴现政策。反之亦然。因此,票据市场的参与者是否广泛、交易工具是否丰富并且交易是否活跃等因素是再贴现政策是否可以成功操作和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
融资性票据市场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再贴现业务的发展,通过合理制定再贴现率,从而实现引导资金流向、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目的,更加顺畅地传导货币政策,推动宏观经济可持续发展。
2.发展融资性票据的障碍和建议
(1)法律障碍
现行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4年颁布)、《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1986年颁布)、《票据法》(1995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5年颁布)等法律法规,对规范票据和企业信用行为,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以及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票据市场的迅速发展和票据融资功能的涌现,立法与实际业务操作相背离等一系列由于法律滞后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现,需对此进一步加以探讨和完善。为此,通过修改完善我国票据法律体系,通过赋予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以逐步拓宽票据交易种类,逐渐地增加融资性票据的比例。
(2)市场交易形式和手段的限制
目前我国票据的签发、流通和承兑仍采用实物形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实物票据具有真伪辨别、背书瑕疵的兑付以及实物掉包、灭失等风险。而且,票据查询和查复虽然可以采取电查、网查等方式,但全国没有一个统一平台进行信息的共享,各商业银行查询查复方式不一。目前实物票据的存在形态以及交易方式更多地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需要所设定的限制,要发展融资性票据,上述限制必须放开,要优化票据市场的交易形式和手段。可以通过电子化票据取代票据实物形式,降低实物票据的辨别、保管和承兑风险,加速融资性票据的流转速度,从而进一步加快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票据市场中,融资性票据的现实存在是反映了票据市场对融资性票据的客观需求。因此,适时确认融资性票据的合法性,从票据交易基础、交易形式和交易手段上解除对融资性票据的种种束缚,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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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田志莹:《我国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面临的障碍分析》(江苏商论,20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