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军
沙中有金如何取之,这是我们要探讨的课题。沙自古有之,但在远古时代,乃至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时代,人们只知其害不知其利,人们很少去研究沙中是否有金。今天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运用当前的税理论去研究沙就不难发现沙这种极为普通的原生态物质,也含有多种“金”。那么沙中究竟含有哪些金呢?首先是黄金。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人们开始利用淘金船,在沙中采掘黄金,这种来自沙中的黄金亦称为沙金。这是沙中最原始的金,也是从视觉能直接看得见、用手摸的着的贵重金属。其次是来自商品经济交换中所获得的货币之金。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基本建设的兴起,水泥工业的蓬勃发展,沙也逐渐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人们将大量的沙卖给建筑商,用于配置混泥土,卖给砖厂制作空心水泥墙砖,开始出现了沙石市场。最后是税金。沙作为一种资源国家要对其开采者征收资源税;沙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国家要对其征收增值税;沙作为一种大宗货物,从产地到消费地,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随之产生的是与之密切相关的运输收入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一立方米沙,按每立方米含运费价40元计算,可产生税金3.24元。其中,资源税0.5元、增值税1.2元、营业税0.6元、所得税0.8元、其他税费0.13元(具体计算祥见附表)。可见这种名不经传的特殊商品,还真蕴藏着不少的税金。但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块税金没有征收起来,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如何将沙中之金,科学的、平稳的、和谐的取之出来。服务于地方经济、服务于民生、这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应共同探讨的问题,也是增强地方财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次探讨,力主跳出税收看税收,把税收同资源的保护、同民生、同构建和谐社会融为一体,力求实现经济、财政、民生之间的良性循环。
附表:沙税费征收计算表 单位金额:元
为了尽可能地占有资料,在文章撰写之前,笔者自乐平市乐安江下游镇桥镇沿江而上,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了采沙场分布的基本情况,采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采沙税收难以收缴的主要原因。现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采沙税收的管理和采区资源的保护。
沙中有金要取之有度,沙作为一种资源,在一定区域内也是有限的。一条河床的自然形成少则几百年多则上千年,随着日积月累,才形成了沿江两岸的沙滩或河中的冲击洲沙洲。汇入江河的地表水经过沙的过滤,江水才变得清澈,地下水才变得纯净。沿江两岸的防洪大堤也因有了沙滩的缓冲保护,才避免了河水的直接冲击,安然无恙,护卫着沿江两岸的人们。调查中我们看到了一些令人揪心的场面,有些采沙者只顾自己方便,采沙点离大堤太近,严重影响着大堤的安全;有的将原本绿树成荫的沙洲破坏的满目疮痪,到处是整沟。削弱了沙洲缓冲洪水的作用。更有甚者有将河床挖得底朝天,使原本清澈的江水,变成了混浊的江水。因此我们认为沙中有金,一定要取之有度。保护大堤、保护河床、保护沙洲上的植被、保证河道通畅,这是最低底线。有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采掘区域、采掘深度、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作用。
沙中有“金”要取之有方。沙是一种非金属矿产品,分布在沿江两岸的滩涂上,具有采点多、面广的特点,加之这是一个新的建材行业,没有多少可以借鉴的征收经验。其管理办法有待于我们去研究、去探讨、去总结,根据采沙业的一些特点在税收管理上,对其可以因地因事而宜采用以下不同的税收管理方法。
方法一:对账制健全、能真实反映本单位收支及成本核算的采沙公司,可以实行查账征收。据实征收各种税费。
方法二:对于账制不全或不能准确全面核算收支的采沙企业及个人采取定额定率,实地征收的办法。主要做法:一是按照当月市场每立方米的平均销售单价,作为本月每立方米沙的单价,此价格由工商税务、共同采集、协商一致。二是按照单价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按照资源税的标准计算出每立方米资源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每立方米所含税金。三是成立由国税、地税为主、乡镇为辅的征收小组,在沙场销售必须之地设立征收点,每运走一立方沙,按一立方米的总税金征收。征收后再按乡镇,按税种划分。这一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源泉控制,据实征收。但要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做保障。
方法三:按采沙权拍卖中核定的采沙量定额、定率、定期由水务部门代征。近两年一些地方政府由水务部门牵头将采沙权拍卖给了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采沙者,这些采沙者同水务部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可以考虑由税务机关委托水务局代征税收。但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核定的采沙量要合理,否则就会出现,大户实际采沙量不足,小户实际采沙量大幅度超采,从而导致税负脱离实际的状况。
沙中有金要取之和谐。要兼顾国家、地方政府、当地百姓的关系。和谐是当今时代的主旋律,和谐是保民生、保增长、保企业的具体体现。在调查中,我们听说了一些不和谐的事情,主要是拥有采沙权的人和当地村公所及百姓的矛盾。自古以来,沿江两岸的人们以种地、捕鱼、水上运输为主,随着鱼资源的衰竭,水资源的短缺,沿江两岸的人民开始转为种田、采沙和外出打工谋生。现在采沙权拍卖给了个别人,一些原以采沙为生的村民无疑断了生计。由于利益上的冲突,两者之间经常发生一些纠纷,影响了生产,也影响了税收。一些拥有采沙权的公司往往以生产不正常,采沙权得不到落实为理由少缴税或不缴税。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势必造成资源掠夺式开采,势必影响正常纳税秩序。为化解社会矛盾、兼顾国家、集体、村民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我认为应该探索一种以主要投资者为主,以当地村民入股为辅的股份合资经营的形式,这样他们有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就会齐心协力把开采工作做好,就会注意对资源的开采与保护。就会形成一个经济蒸蒸日上、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人人心顺气畅的新局面。
沙中有金要取之与民用之与民。每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加固两岸抒堤都要技入不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既然如此,我想何尝不直接规定,将来自采沙一块的税收收缴国库后,直接返回各有关乡镇用于大堤维修,让当地的百姓更多地感受到税收取之于百姓,用之于百姓。从而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为建立良好的纳税环境和纳税秩序创造条件。
(作者单位:乐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