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硕
摘要: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税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实了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本文从税率、扣除标准两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影响
1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1.1对内资企业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施行,将对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其影响有利有弊,总体来讲利大于弊。
1.1.1税率较大幅度下降,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为照顾众多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照上述标准,大多数中小企业将被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总体来讲,因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税率的降低,大部分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呈下降趋势,税率的降低将明显降低其税收负担,提高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绝大多数内资企业将从中受益,有利于内资企业修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两税合并后受益最大的首先是以前税负水平高的企业:一是以采掘业为代表的传统产业,例如钢铁、煤炭、造纸、食品饮料、橡胶行业等等;二是服务业,例如金融保险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公用事业行业等。
1.1.2明确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的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我国税法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主要目的是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
1.1.3部分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
①工资、薪金支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的法律法规将税前扣除的工资定额标准从现行人均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与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相衔接。提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将使企业增加税前扣除,工资全部在成本列支,并提高折旧率等,这些有利于内资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和加快企业的技术研发。②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以后,简化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计算,提高了捐赠支出的标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捐赠的积极性,将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和谐。
1.2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2.1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一般税率将从目前的33%降到25%。但是,在享受低税率的地区(如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等)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将从目前优惠税率15%或24%提高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统一税率25%。
1.2.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被逐渐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包括:①对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头两年免税,自第三年起的三年内给与50%的减免;②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用于对同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上述利润用于对同一高科技企业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再投资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额度可达到100%。)
2扣除标准
2.1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2.2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 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資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