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霞
摘要: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有时很难分清,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对两种税征税范圈的界定。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征税范围
中图分类号:FS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4-0213-02
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我国的三大流转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我国的流转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两种税,尤其在征税范围上有着重要的联系,是属于并行税种。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是很难分清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应税活动。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商店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另一方面有对外承揽安装、装饰业务。商场对外销售商品又负责运输等。正确处理不同经营活动的税收问题是维护税法严肃性的需要,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利益的客观要求。
1基本规定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范围的界定
混合销售是指在某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但并非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其特点包括;①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②二者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包括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例如某商场销售木地板,每平方米售价100元。如客户需要安装时,每平方米加收20元的安装费。如果该商场向消费者销售木地板并负责安装,则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货物销售),又涉及到营业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屑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商场的主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例如某装修公司在给客户粉刷墙壁是“包工包料”。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装饰服务),又涉及到增值税(涂料销售)。但由于装饰公司的主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营业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例如某运输公司2005年2月取得客运收入100万元,此外,该运输公司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对于100万元的客运收人,应当征收营业税,对于运输单位发生的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收入20万元,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兼营行为征税范围的界定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指加工及修理修配)又从事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其特点包括;①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②二者的价款也不一定从同一购买方取得。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对增值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例如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务,又开设小卖部销售烟酒,其中提供客房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销售烟酒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要求酒店分别核算烟酒的销售额和客房的营业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4某些特殊行为征税范围的界定
4.1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程、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它构件和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和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2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征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它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集邮商品的范围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2)报刊发行: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动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4.3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购货物后按原价与委托方结算,则只需就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而没有营业税征收问题了。但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就需要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受托方要按购进额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就是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也就是营业税规定要征税的范围。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而对代购货物取得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例如某机械厂委托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事先预付一笔周转金50万元,该金属材料公司代购钢材后按实际购进价格向工厂结算,并将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转交,共计支付价税合计金额46万元。另外扣5%的手续费2.3万元,并单独开具发票收取,收取的2.3万元手续费即为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该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转交工厂,先购进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留,并按购进发票的原价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给机械厂,同是再按原协议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金属材料公司的所谓代购钢材行为,变成了自营钢材行为,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销售货物时所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另外对于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
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育,它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此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征税。掌握代销的关键,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的货物的活动,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都由委托方负责。
4.4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4.5商业企业的平销反利及进场上架费的征税问题
(1)平销返利。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差价损失的行为。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2)进场费、上架费等。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4.6融资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位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不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7对初装费的征收规定
水、电、燃气等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即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4.8销售汽车提供服务的征收规定
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