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胜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现代政府既需要公正的行政,又需要高效的行政。公正与效率是公共权力的基本价值目标,它们相互作用与促进,又相互制约与影响。二者的关系问题,既涉及到经济领域又涉及到社会领域,在实践中处理好它们的关系,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正与效率:一个永恒的话题。当代公共权力的基本价值目标
1公正,即公平、平等,也可以理解为正义。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公正的论证可谓学派林立,经久不衰,其核心的理念便是:公正意味着在同等情况下给与相同的对待,在不同的情况下给与不同的对待。公正,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对法律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等法制环节。公共权力的公正(在此主要指行政公正)是宪法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共权力的公正原则要求决策者在制定普遍政策与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带有偏私或成见;否则,决策者就很有可能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其参与决定的资格将会被取消。公正在行政法中主要指严格依法行政,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意即“行政公正”未必能保证普遍意义上的公正,它只是指行政机构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在行政过程中随意掺人行政机构或官员自己的价值选择,而是尽可能准确地执行法律规定的价值选择。
2效率,就是以较少的成本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它是表明投入产出关系的概念,反映的是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产出的收益状态。有效率的法律才能够发挥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尤其是我国现在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和资源的稀少促使人们把效率放在经济生活的首位,运用法律手段配置资源,组织经济活动,以提高效率。行政效率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产出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要素之间的比率关系。这里所说的产出包括各种成果和效益。成果,是指管理成果,它既可以是有形的物质成果,也可以是无形的精神成果;效益,既指社会效益,也指经济效益,但主要是指社会效益,实现公共利益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效益的主要标准。行政效率在本质上表现为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问题。行政效率的根本原则,就是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
二、公共权力:连结公正与效率的重要纽带
权力就是一种强制与服从的社会关系,权力就是社会关系参与者的一方通过各种手段强制另一方服从自己意志的能力。从权力形成的角度看,权力就是在特定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权力主体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而拥有的对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在民主政治中,公共权力是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即“人民主权”,任何人都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作为公共的权力,它的目标和尺度是秩序和正义,秩序指存在于自然和社会的规律性现象。意味着行为受到调整,被约束,人类通过限制手段可以维护秩序,即规则和权力。而公共秩序和正义是建立在公共规则和公共权力基础上的,正义的实现更以权力公有为前提,公共权力是形成秩序与实现正义的手段,一旦权力被滥用和混乱,冲突就会出现,秩序会被破坏,正义会被践踏,社会就会失去和谐。
三、行政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1公正与效率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作为公共权力的两个重要的基本价值,公正与效率首先是相辅相承、互相促进的。一般来讲,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而社会效率的提高则有助于公正在社会更大范围内的实现。所以可以这样说,公正是效率的根本保证,效率是公正的必要条件;公正的缺失将直接导致效率的低下,而没有效率的保证将无法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社会公正。公共权力,必须符合社会的基本原则——社会正义原则,同时又必须能够为追求最佳社会效益提供利益方案。公正与效率的这种同一性关系是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对社会现实利益选择的结果。因此,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就是既要保护公共权力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公共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提高公共权力机关的运作效率。
2公共权力的公正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又存在着冲突。一方面,从公正原则出发,公共权力的运行力求公平、正义,而公共权力机关执行自己的行政意志,虽提高了行政效率,但却削弱了对行政意志正当性的监控。倘若行政意志非法,就会影响到相对人的正当利益。而且,公正要求公共权力运行过程合理、公正,公共权力过程因而变得小心谨慎,这就会使公共权力运行的效率受到一定损害。另一方面,从效率原则出发,效率的根本要求就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有效收益,意味着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价值最大化。行政效率要求行政过程应是一个经济、便捷的过程,尽可能减少行政过程的成本消耗,反映在程序法上则是要求简易、迅速、及时、灵活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就可能影响到行政公正。
四、行政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的协调
公正与效率的问题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所谓价值观就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和思想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与主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基本看法。不同的价值观决定了对公共权力公正与效率关系的不同看法,主要有三种原则:一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二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是二者均衡。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时,如果一味强调效率优先,就势必会扩大公共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扩张必然导致对行政公正的威胁;而过分强调公正优先,又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公共权力运行效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的问题。在十六大与十七大中,都强调了社会公平的重要性。为此,在对公共权力价值目标的选择上,也应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把社会公平放在一个更高的位置上。效率只是手段,公正才是最终的目的。
设立公共权力的初衷是旨在更好地实现公益和维护公民权,利。为了防止掌权者通过立法扩张权力和谋求私利,现代法治同时要求一切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合理设置和依法行使职权的公共权力有利于保护个人自由。它们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为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更多的物质条件,并通过正当程序法律机制为自由受到侵害的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救济。为此,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不可缺少的。
(一)必须加强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保证程序正当性。
强化对公共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众所周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目的在于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确保公民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要对权力监督制约以实现公正,就是要及时向纳税人和内部干部职工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结果,把全部的行政活动置于公众的审视和监督之下,即实现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公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
监管机制,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建立重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程序正当,从而通过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形成促使公共权力机关正当行使权力的外在力量,保证行政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二)公共权力要保障公平。
政府的职能在于帮助和督促个人得到发展而不是利用和剥削个人,每个人都应得到绝对的尊重。倘若将他人视为己有或视其为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那就是在违反公共权力,侵犯人的尊严。在人人平等的先决条件下,人们有生活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没有这些经济上的权利,政治权利便成了不切实际的空谈。公平并非是指能力上的平等,而是发展和发挥能力机会的平等。公平首先是指获取财富的公平,即社会成员有同等机会取得财富。但如果不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掌权者就可以为自己谋取私利,以权致富。其次公平是指机会上的公平,虽然社会分工不同,但公共职务之门应对所有公民敞开,即所有公民都有机会担任公共职务,这是机会均等原则在公共领域的具体体现。再次公平是指享受权力的公平,在法律面前的公平,在解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纠纷的公平。如果公共权力没有制约,那么就可能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此外。如果司法本身不能独立。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也无法保障,也无从谈到司法的正义性。
(三)公共权力必须提高效率,这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和保障。
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终目的是共同富裕,而社会公正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条件和前提。而要实现社会公正,就必须提高公共权力的运作效率,就这一层面来说,这是保证公正的重要途径。在效率与公正的二元价值中,效率是手段,公正是目的。提高效率不为其它,而是为了社会的公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效率必须指向公正这一目的。
五、结语
总之,作为我国政府公共权力的基本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是相辅相成的。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在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公正与效率,两者总是在相互妥协中前行。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是为了追求更高的效率,而追求效率抑制了公正是为了追求更大公正,二者就是这样在不同利益之间进行着价值的选择。讲求公正与效率就是对社会现实利益进行选择的结果。没有绝对的公正与效率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对两者的追求,寻求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找到两者互相协调的结合点,应该是我们不懈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肖元,公共权力模式与价值分析,学术界,2007(4)
[2]刘颖,行政公正与效率关系之探讨,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