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乃木 刘 峰 刘 涛
一、百度MP3搜索在网络空间扮演的角色。
我们只要在百度的MP3搜索引擎中键入歌曲名称,点击搜索,就会有很多的歌曲出现在页面上。打开这些歌曲就会弹出一个链接,说明作品的出处及权利声明,然后就可以直接下载。正常的情况下这个过程就有三个角色的参与:作品权人,百度MP3搜索,用户。所以我知道百度MP3搜索实际上是在整个网络运行中以提供信息搜索服务的中介商,也就是服务提供商,简称ISP。它的上一个服务商自然是享有作品著作权(网络传播权)的网站,主要是以提供信息内容为主要业务的提供者,简称ICP。因此百度MP3搜索其实可以说是一个提供服务的中间商,一个媒介而已。简单的说,百度MP3搜索引擎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提供给用户下载使用。
二、百度MP3搜索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百度MP3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是以互联网空间中所含有MP3音频数据格式文件的网站为对象的,最后在页面上显示的歌曲很多,他们来源于不同的网点,整个互联网信息的收集,到最后“会师”的所有成员的路径都是不同的,“条条大道通罗马”,呈现网状,并没有固定的路线,都是随机性生成的。到目前位置百度搜索引擎仍然没有技术能力来进行有目的的选择,非人为所能控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出现了作品来源鱼龙混杂,合法作品和非法作品交杂在一起,无法分清,这就为网络纠纷事件的出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结合本案,七大唱片公司认为百度MP3搜索引擎的搜索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笔者觉得是值得商榷的。如前所述,第一,从主观上讲,百度MP3搜索收集的信息是引擎本身自动生成的,并无特意的从某一作品所有权人的网站专门搜索的故意。现行的技术也无法针对每一个作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而进行审查,如果一一审查那工作量也是相当惊人的,用户下载也没有那么便捷了。鉴于技术的限制着一关键因素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是可以找到依据的;第二,如果著作权人认为没有经过其允许的复制,传播会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接受的损失,那么在上传作品时应当在网站上设置禁止链接。阻止访问的有效措施。在没有采取任何保护,阻却措施的情况下,该网站的网点是面向大众运行,开放的万维网网站,以为着以默示的意思表示,广大的用户是可以进入其网站,并享用上面的资源信息。所以百MP3搜索自然也能进去,提取网站链接,收集相关信息。从上面两点我们不能认定百度在这起侵权案件中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
那么对于百度提供那些作品来源非法的网站的链接到用户端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呢?前面已经很明确了,就是当前的技术的限制,使得无法自动审查,排除非法作品。当然提供非法来源的作品客观上的确给原权利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我们不能“因为头上长几根白头发就剃光满头的头发”,那么是否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百度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原权利人与其通过这种途径来寻求损失的补偿,为何不事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呢?原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前,主动的在网络上寻求那些侵害其著作权的非法网站。在发现之后立即通知百度公司,以便及时的采取措施以免损失的扩大。原著作权人的维权行为应当直接的针对那些非法传播其作品的网站。但是,如果百度MP3在提供作品下载时向用户收取费用,那么不管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也不论其技术是否受到限制,都应当对这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严格责任制原则的结果,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有收益,就有风险。
百度搜索MP3在提供下载的时候也向用户该作品的来源处,链接,并没有损害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说也达到了向公众告知其享有著作权的目的,并没有直接跳过链接,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之前的MP3下载时,百度公司是这么干的,就把自己推到了ICP的地位)提供下载。
综上所述,以无偿向用户提供下载为大前提,在作品的来源合法时,百度在实质上扮演ISP角色,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在作品来源非法时,著作权人及时的通知百度MP3搜索,在没有及时的删除指定链接,因此造成损失的,百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三、救济的途径
客观上讲,不管什么原因,百度MP3搜索的出现对传统的唱片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亦无必要去为这一传统产业感到可怜,因为这种歌曲的数字化,格式化,以及搜索引擎技术的出现是网络信息传播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只能在现有的这种技术革命的浪潮中尽可能多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节约社会资源。
1从百度MP3搜索本身来说应当做到一下几点:(1)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抽出必要的财力,人力致力于研发搜索引擎技术,以改善搜索引擎目前存在的缺陷。(2)尽可能的审查作品来源的合法性,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在发现非法作品来源网站,及时断开链接并告知著作权人(3)在接到著作权人要求其断开链接的通知后,立即断开,以免损失的扩大。(4)在作品搜索聚集在百度公司的特定网页之后,应该在比较显目的位置注明作品来源,权利声明。
2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也有几点需要注意的:首先,著作权人在上传自己作品时,应当考虑到网络空间中信息的流通性,公开性,共享性特点。针对自己不愿他人传播的作品应当设置禁止链接,或者在网站上公示哪些作品是可以收录的。哪些是禁止收录的,也可以运用技术手段修改不允许收录的作品的文件格式。其次,著作权人对其网站的所有作品都限制收录的,可以禁止设置,阻止访问。最后,著作权人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应当经常性的在互联网上寻找那些侵犯自己的网站,及时的通知搜索引擎服务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