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艳
现代社会中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这是因其便捷性和先消费能力,使它的利用率随经济水平提高而得到不断扩张。信用卡最初是从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诞生,其雏形有两种说法。一是由几家石油公司发行的卡,可凭卡购汽油以后再付费的形式;第二种是1950年由纽约的拉尔夫·施内德尔发行的“就餐者俱乐部”卡,此卡允许成员在27家餐馆用餐。到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银行发行我国第一张信用卡,至今我国信用卡发展经历了不到20个年头。
从社会实际看,我国使用信用卡仍属少数人认可的消费观念,且主要集中于东部、长三角和沿海一带。我国的国有、民营和外资等银行为开拓更广的业务领域,提前抢占还未培育成熟的市场份额,纷纷将眼光投向了信用卡。这几年,国人经济实力大大提高,消费承受度和观念也有所提升与更加开放,银行抓住时机推销信用卡。在城市中但凡人气聚积地,都设置了信用卡办理点。
一、国内信用卡发展学生持卡主体的原因
信用卡最初抢占的目标人群首先是有稳定较高收入的群体,当这一类人基本处于无可挖掘的状态时,银行会继续开拓新目标。这些年信用卡发展的趋势,将持卡主体面向高校学生发展,这也是业务专家针对中国国情提出的策略。我国传统思想仍占人们主导观念,家庭中的孩子都是掌上宝贝。长辈们极呵护孩子的成长。特别是经济条件好转了后,都不愿意孩子在物质上吃苦吃亏;年轻人包容性、开放性的接受观,使他们的好奇心表现为对新事物来者不拒。鉴于两方面相契合,学生信用卡也就呼之欲出。银行很清楚也有把握学生办理信用卡后,他们的消费付款最终会有人替他们完成,那就是学生家长。现在是讲究诚信的社会,国家为树立诚信做人的社会导向,早开始将某些方面个人的考试信用以及银行卡、信用卡的使用还款记录,都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这些资料在日后社会管理制度更健全时,信用记录将从方方面面对一个人的发展产生影响。国家关于加强公民个人诚信记录方面的政策支持,也间接推动了信用卡使用效果的保证。
二、大学生办理使用信用卡的法律问题
据《2006年中国大学生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大学校园里使用信用卡的大学生比例高达25.6%,另有报告显示,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的大学生中有超过40%的人打算申请信用卡。一向标榜自身对外办理各类业务要求严格、审核细致、手续繁多的银行,为什么却对大学生申请办卡的手续化繁为简、化严为宽呢?有办过信用卡的人都知道,到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即使有正式的收入来源,银行也并非快速可以办理下来,还要通过严格细致的多道审核才能予以下发。但是对于未有正式收入来源的大学生而言,办理信用卡却很“简单快捷”。填好申请表,交上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递交一份直系亲属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的资料,通过审核后即可领取,无需存款也无需担保证明,还有一定的透支额度。这样一来父母对孩子的财政监督权被打破,学生拿到卡后大部分有肆意刷卡享受无所顾忌购买的行为,但最终买单的是家长。也许,这符合了银行大开方便之门给学生办理信用卡的用意。
从法律角度看,大学生办理信用卡的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也易引起法律冲突。提交申请信用卡的表格时,该表格实际是一份格式合同,由银行单方面早已拟定的。学生想申请信用卡,对申请表上所有条款必须签字接受,而格式合同是有利于制订该合同的一方。民法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是规定要做出不利于合同制订方的裁判。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事实上仍是持卡方利益受到损害,而要得到赔偿需要一定司法程序和时间才能实现。学生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属于弱者,该群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并不积极,我国解决司法纠纷需要的成本和时间较高,因而很多人选择放弃权益。另有,信用卡作为提前消费的方式,需要申请人提供确定自身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以便发卡行据此给申请人审核是否发放信用卡,也就是申请人是否有能力今天来消费明天的钱。一般是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收入来源证明,该证明必须合法、有效,申请人也要清楚了解该证明的真实性将成为日后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物证。大学生申请信用卡时,自己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证明,也没有向发卡行提供存款保证金,还无担保人证明,那么银行为何违背一般信用卡申办程序给他们发放信用卡呢?显然,对大学生核发信用卡的程序违背了申请信用卡的通行做法。信用卡申请表里写明了欲申请多少额度的信用消费,相应申请方需提供正式收入来源证明也要在一个对应范围之内,如此在银行审核时才能根据打分体系认可申请人的经济能力。这其实也说明了信用卡的申领与发放是处在平等条件下实现。
目前大学生申请信用卡的程序,让人感觉不在对等条件下也可获得。银行在核发信用卡给大学生时,明知道已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在一定时期内不具备以自己收入归还欠款的能力,也就是签署申请信用卡的大学生并不具备自身承担这一法律责任的能力。既然申请方事实上并不具备自身有能力归还提前消费的证明与能力,那么发卡行为何要违背这一合同最实质的要求“破例”发放呢?其实答案是人所共知的,申请时递交的材料里,发卡行可筛选出申请者的直系亲属是否具备替申请者归还欠款的能力;另外大学生申请信用卡时银行给其开通的额度较小,据此以上两点考虑,银行为盘活储蓄资金的利用率,广泛培养信用卡的未来潜在市场,违背信用卡申请批准的实质要求,对大学生办理使用信用开了折扣之门。我们很清楚,从法律层面分析,这种申请办卡的合同不能完全成立,至少其部分要件并不完备不符合法律要求。一旦大学生不能及时归还欠款甚至透支越来越多,以致银行有损失,要从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话,在当下是银行损失了实际利益。学生尽管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抛开父母出钱归还的情形,由学生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必须利用业余时间赚取报酬才是以自己的收入来源归还提前消费的银行欠款,由此导致还要负担计算的违约利息。这里难道发卡银行无过错么。发卡行是与具备民事能力的大学生签约,在明知大学生还处在无收入来源的环境下,在不考虑学生家长给予金钱资助时,清楚知道大部分学生是不具备可提前消费再还款的能力。所以如果真要打起官司来,发卡银行并不是没有一点过错。
大学生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虽然银行开通了一定额度的消费限制,但仍要时刻记住自身的经济情况,慎重思考是否刷卡消费金额较大但又不必要的东西。一旦消费超出额度,自己是否在免息期内有能力赚取报酬偿还自身提前消费的金额。以此避免自己陷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中,不要成为“负翁”、“卡奴”。
三、结语
银行打着“引导、鼓励大学生正确理财”的口号,积极开发大学生使用信用卡的市场。但家长们强烈反对,一些学生卡奴们有亲身体会,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急需对信用卡市场进行规范。一些曾专门针对大学生开发了信用卡的银行,要么暂停了该卡的办理,要么修改了申请此卡的条件,使大学生信用卡更符合实际需要,又确保法律规范对大学生信用卡起到应有的调节、制约和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肖祖平,信用卡中的民事责任分析,法理与实务,2003(8)
[2]金长江,信用卡合同风险的产生与化解,中国信用卡,2003(8)
[3]束景明,也论信用卡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济经纬,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