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娥 郦晓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了持续偏高的现象,这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研究也成为学术界最为关注的课题之一。200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其中指出:“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决定》还提出了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三个阶段:2006-2010年,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2011-2015年,使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2016-2020年。争取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要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关键在于找到其根本原因,对症下药。
一、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状况和特点
(一)持续时间长、异常偏高。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上都维持在正常值域内(即103~107),而只有1960年(110.3)、1963年(107.1)、1966年(112.2)和1976年(107.4)4个年份略微超出正常值域上限。但是,进入80年代以后却出现了持续升高的趋势,1982年“三普”结果为108.47;1990年“四普”结果为111.3;2000年“五普”结果为116.92,2002年为119.92,2004年为121.20,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120.49,2006年为119.25。分地区来看,有些省份的出生性别比已经升高到惊人的程度。例如,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有5个省的出生性别比已经超过130,其中江西省为138.01,广东省为137.76,海南省为135.04,安徽省为130.76,河南省为130.30;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时有3个省的出生性别比已经超过130,其中江西省为137.31,安徽省为132.20,陕西省为132.11。
(二)涉及范围广。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主要出现在部分沿海省份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经过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已经由沿海蔓延到中部和西部地区。1982年全国有16个省区出生性别比超过正常值域;1990年升至21个省区;2000年升至29个省区,即大陆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除西藏和新疆两个自治区外,全都超出正常值域;2005年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均超出正常值域;2000年和2005年均有1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出生性别比在120以上。
(三)地区差异大。
出生性别比地区差异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省份间差异显著。200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最高的地区为江西。达到138.01,最低的西藏仅为97.43;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3-107正常范围的贵州、青海和新疆都属于地广人稀的内陆省份;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和宁夏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110之间;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0-116之间的地区有包括4个直辖市在内的9个经济较发达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6以上的地区多为东南沿海人口较密集的省份和华南内陆省份。200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最高的地区为江西,达到137.31;最低的西藏仅为105.15,是各地区中惟一处于正常值域内的省份;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110之间的省区有辽宁、吉林、西藏和新疆;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0-120之间的有包括4个直辖市在内的16个省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20以上的地区多为东南沿海人口较密集的省份和华南内陆省份。
二是城乡差异显著,农村远远高于城市。1980年以前,城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并没有显著差异,农村甚至低于城市。但1980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据1988年全国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资料,1980-1987年平均出生人口性别比农村为108.8,城市为106.3;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2.96,城市为107.06;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到121.67,而城市也上升到114.15;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表明,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到122.85,城市上升到115.16。虽然农村和城市出生性别比都在逐渐升高,但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严重。
二、性别文化不平等对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影响
性别文化是指反映两性特征、需求、行为、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知识能力、风俗习惯、制度规范等方面的意识形态及其表现,具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特点,其核心是向男女两性赋予不同的角色内涵,标识出不同的文化指令。本文认为,传统性别文化的不平等正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根源所在。
(一)性别文化不平等是性别偏好形成的思想根源。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意识主导的,选择生育性别的行为必然受行为者对性别评价的影响,或者说受性别文化的影响,其他影响因素都只是中介变量和外在因素,最终都要通过个人的性别意识和生育决策起作用。在不同文化模式影响下的生育群体往往呈现出不同的性别偏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不同地区出生性别比的状况。比如,汉族农村地区的高出生性别比与以父系社会为特征的儒家文化是分不开的。儒家文化中“男尊女卑”的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性别观念,并由此形成了贯穿于我国社会两千多年的儒学礼教中的“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男尊女卑”、“贵男贱女”的观念和行为体系。传统的性别价值观形成了“女不如男”的社会刻板印象,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使人们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性别评价模式,把男性与社会公共领域相联系,把女性与家庭私人领域相联系,从而使男女两性具有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进而使人们往往在有色眼镜下比较两性,把所有女性个体的缺点放大后再评价女性,将所有男性个体的缺点缩小后再彰显男性的价值和作用。在这种性别价值观的影响下。社会和家庭均给生育主体带来了一定心理压力,迫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大有不生男孩不罢休之势。
然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却呈现出与儒家生育文化不同的文化景像。西藏的出生性别比处于正常的范围之内,就与传统性别文化观念较少的情况有关。西藏历史上曾有“重女轻男”的文化习俗,《西藏志》关于生育一节中写道:藏族“女强男弱”,“生育以女为喜”。这种生育观源于西藏特殊的生产和社会环境。在传统社会里,藏族从事的主要生产活动是农牧业,但由于许多青年男性出家为僧,有的男性常年在外放牧或经商,妇女成为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加上藏族生活在高寒地区,女婴的成活率高于男婴、女性寿命高于男性、女性人数高于男性等原因,因此,藏族对女孩有所偏好。出家作喇嘛对藏族人来讲是一件
为父母积德造福、光耀门庭的事情,而男孩可以做喇嘛,从这个角度看,藏族妇女又愿意生男孩。但从总体上来看,藏族群众并没有强烈的性别偏好,认为男孩女孩各有所长。无性别偏好是藏族生育观的一个重要特征。
由此可见,性别文化是性别偏好形成的思想根源,男孩偏好的强度与出生性别比成正相关关系。目前,重男轻女的性别文化仍然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有着深刻影响,成为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思想根源。
(二)实际生活中的性别不平等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诱导因素。
虽然我国当代社会在法律上保障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但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在诸如家庭、文化、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比如,在经济生活中,妇女获取资源的机会较少、收入水平偏低、权益缺乏保障;在政治生活中,女性在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尤其是在领导权和决策权的参与度、参与层次、参与比例、参与渠道上与男性相比显示出更大的差距。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弱势地位自然会延伸到家庭领域,从而使夫妻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至今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仍然主导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
当代社会中性别不平等现象的存在,进一步固化了传统性别观念,在客观上强化着生育行为中的性别偏好,使人们认为生育男孩比生育女孩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尤其在当今中国社会,性别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并非由于先天的生理差异,性别文化所造成的社会性别差异才是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升高的深层原因。正是由于落后性别文化的影响,人们在对孩子的性别期望上才严重偏向男孩,并千方百计实现生男的愿望。2002年“中国生育现状与生育意愿调查”显示:有“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等传统生育目的的生育主体仍然占据被调查总体的一半左右。
三、构建先进性别文化、降低出生性别比的对策措施
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不同原因采取不同措施,以收到对症下药的效果。我们认为,在影响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众多因素中,性别文化不平等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构建先进性别文化,是降低出生性别比的最主要途径。
(一)切实提高女性地位,积极倡导社会性别平等。
在一定程度上讲,出生性别比升高意味着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只有切实提高妇女地位,让人们意识到实际生活中男女没有很大差别时,出生性别比才有可能恢复到正常值域。虽然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不断提高,但与男性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社会性别意识并没有真正实现主流化。传统的社会性别理念给人们的思想套上了层层枷锁,严重影响着性别文明的发展。为了实现真正的“性别公平”,就必须打破不平等的文化观念,树立新的社会平等观念及话语系统。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在思想上倡导新型社会性别理念,在实践中弱化社会性别差异,力争社会性别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对持续、异常偏高的出生性别比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从根本上遏制出生性别比升高趋势,实现出生性别比的自然平衡。
(二)加强出生性别比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利用宣传品、出版物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我国政府关于禁止使用超声波技术或其他技手段进行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目的的性别选性引产和流产的内容和规定,使人们充分认识出生婴儿性别比在维护人口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给未来婚姻、家庭和就业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带来的消极而严重的影响。还可借鉴韩国的相关措施,在小学、中学、大学课程中设置男女平等、如何正确认识两性关系的内容,使青年男女婚前就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严肃法纪,依法治理。
我国政府早已在立法方面作出种种努力,试图禁止对出生性别的人为干预。例如,1994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1996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第一个相关地方立法——《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现在的主要问题是不少地方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在B超的使用管理上也存在不少漏洞,今后应当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严格限定B超使用范围,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四)关注女性发展,做好分性别统计工作。
关注女性发展,就要求我们每个人对社会存在的性别不平等做出反应,对职场领域的性别隔离、家庭领域的家庭暴力以及媒体中的性别歧视等现象,采取坚决的、有原则的立场,从性别公正的角度发出自己的声音,质疑社会上的不平等现象;用新的视角审视女性在社会中的发展状况,为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可通过定期组织实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来评价当前社会中的性别公正程度,而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是进行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评估的基础和前提。为了给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应当建立女性状况监测统计网络和工作制度,增加分性别的统计指标,不断完善性别统计制度。今后,应当在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环节,增强性别意识,建立分性别的统计数据库,为以后此类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资料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