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可销售性的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研究

2009-09-05 04:10李雅维王君玲
关键词:经营性

李雅维 王君玲

摘要:城市化的推进迫切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和使用效率。由于基础设施有公益性、社会性、建设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各国、各地区在不同阶段对基础设施融资与经营均采用不同的方式。而且不同基础设施又有各自特点。因此,在我国基本国情的条件下对基础设施按其可销售性进行分类,以便今后能有助于建设者们探寻到不同类别基础设施建设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方式和渠道。

关键词:城市基础设施 可销售性指数 经营性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21世纪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首先面临的就是城镇化高速发展与基础设施短缺的矛盾,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快我国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出来。在我国基本国情的条件下研究基础设施的可销售性分类方式,帮助建设者今后能探寻到不同类别基础设施建设行之有效的投融资方式和渠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城市基础设施的概念界定及分类

1.1 基础设施的概念 城市基础设施,是为了满足城市物质生产和居民生活需要,向城市居民和各单位提供基本服务的公共物质设施以及相关的产业和部门,是整个国民经济系统的基础设施在城市地域内的延伸[1]。

1.2 基于可销售性的基础设施分类

1.2.1 凯斯德教授的基础设施可销售性评估方法 基础设施的可销售性评估方法是凯斯德教授在《基础设施提供的制度选择》[2]一文中提出的。根据基础设施可销售性的大小决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体制。所谓可销售性是指产品或服务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买卖的潜力和可能性。基础设施的可销售性是指基础设施能够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的可能性。这一评估框架的理论依据是新古典经济学和公共财政理论关于市场失灵的三种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自然垄断理论和外部效应理论。

1.2.2 可销售性评级方法 本文在凯斯德教授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可销售性评级指标数值,将这一理论量化,从而将城市基础设施按可销售性排序,进而可以将城市基础设施按其可销售性分类。

在对基础设施各个部门进行细分,进而研究其可销售性的基础上,可以得出不同基础设施有不同的可销售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按基础设施的可销售性将不同的基础设施进行分类(见表1)。

2 按可经营性指标分类的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选择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进程中,基础设施投资和公用事业的发展均采用了较先进的投融资方式,其中BOT、TOT、PPP、PFI、ABS作为最主要的投融资方式,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进程。这五种方式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的最优组合,必将是全球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中的最佳选择。

2.1 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选择

2.1.1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方式融资 BOT融资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通常是由东道国政府或它的某一机构与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的特许权内,利用项目的收益偿还投资及运营支出,并获得项目投资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全盘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下属机构。这种融资方式非常适合规模较大的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

2.2.2 TOT(Transfer Operate Transfer)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是指把已经投产运营的基础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Franchise)移交给民间投资人(T),通过在约定期限的经营(O),民间投资人收回全部投资合理回报,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后,政府在将项目的所有权收回(T)的一种融资模式[3]。

TOT模式,实际上是由BOT转变而来的不同之处在于,TOT只涉及到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它的最大优势在于:有效地回避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权,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BOT融资模式类似,这种融资模式也非常适用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

2.2 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选择

2.2.1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是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PPP模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它是为了弥补BOT模式的不足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该模式突破了目前的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且这种融资方式要求的投资回报不是那么大,因此非常适合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例如:轻轨、自来水厂、煤气厂、垃圾处理厂等收费不够到位的项目。

2.2.2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融资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是指利用私人或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进行公共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与经营,政府对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购买,也可以合营方式或者以授予私营部门收费特权的形式出现。与BOT、TOT、PPP相比,PFI的最大优势是适用领域广泛,它不仅经营收益性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还可以用于非经营性的城市公益项目,是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的最佳模式[4]。此外,提高建设效率和转移项目风险是PFI较突出的优势所在[5]。

2.3 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选择 对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融资模式的选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特别适合的现成模式可供参考。因此本文认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融资模式选择应该因地制宜,按照实际情况实际对待。

3 结论

总而言之,BOT只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并要求有较好的收益,但不能用于收益较低或没有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TOT只能用于现存的基础设施,且也要求有良好的收益表现,而PPP、PFI却能够更好地弥补上述不足,不仅能广泛地用于经营性基础设施,还能更好地用于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在全国各地积极地推进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政府财力有限、银行债务融资的风险负担日益严重、发行国债和向国外借款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空间已相当有限的背景下,BOT、TOT、PFI、PPP、作为投融资方式理应成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冯云廷,骆德武.论城市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J].财经问题研究.2006.(6).

[2]Christine Kessides: Institutional options for the provisions of infrastructure.Word Bank Discussion Paper212.Washington,D.C.1998.

[3]黄贤福,张宇晶.TOT融资方式与项目融资[J].上海会计.2003.(11).

[4]冯锋,张瑞青.公用事业项目融资及其路径选择—基于BOT、TOT、PPP模式之比较分析[J].软科学.2005.19(6).

[5]杨为官,郑维峰.论PFI模式在我国城市经营中的运用[J].经济纵横. 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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