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中叶巴县地方政府与巴县商业秩序的构建

2009-09-05 07:22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埠头市场秩序嘉庆

张 渝

摘要:文章以18、19世纪重庆府巴县衙门保存的政府文告及司法档案为主要史料,检视清代政府是如何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构建出某种特殊的市场秩序。文章认为,清代政府为保障商业安全、促进交易便利,采取了很多积极的做法,在市场秩序的建构和维系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清代中叶;地方政府;商业秩序;巴县

中图分类号:DF127.7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3-0107-04

随着清初大规模移民的涌入和清政府对西南地区航运的开发,四川的商业活动日趋活跃。特别是自乾隆初年开始对长江干支流水道的持续整治使四川所属的长江上游,在清初得已进入全国市场的流通体系,长江上游与长江中、下游之间的航运业有了空前的发展契机,大规模商业贸易兴起。重庆地处长江上游航运的门户,有极优越的水文条件,“内水,则嘉陵、白水,会羌、涪、宕、渠,来自秦。外水,则岷沫衣带会,金沙来自滇,赤水来自黔。俱虹盘渝城下,遥牵吴、楚、闽、越、两粤之舟”。乾隆《巴县志》称当时的重庆为“三江总汇,水陆冲衢,商贾云集,百货萃聚”,“吴、楚、闽、粤、滇、黔、秦、豫之贸来者,九门舟集如蚁,陆则受廛,水则结舫。计城大小街巷二百四十余道,酒楼茶舍与市闼铺房,鳞次绣错,攘攘者摩肩接踵”。从现存的清代巴县档案和相关史籍中可以窥探到清代重庆城市商贸的成长与兴盛,同时这些档案也呈现了当时包括牙行、铺户、船帮、脚夫、商帮、行会等任务在内的各个利益群体,究竟是如何构建市场秩序的过程。当然,王朝政府尤其是地方衙门对市场秩序的维系更是不容忽视。尽管在20世纪初年以前中国社会没有近代西方产权观念的民商法典,但这并不代表市场秩序、贸易制度以及财产权这些问题没有进入立法、司法体系的视野。传统中国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早已存在,清代规范市场制度的主要法律是大清律例中的《市廛》5条及后附的26条例文。笔者并不着意于从条文层面探讨这些规范,而将侧重于探讨这样一个课题:在清中叶重庆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如何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构建出某种特殊的市场秩序。

清代中叶的重庆,凭借其地理位置及所转运之物产成为长江上游最重要的转运站和贸易中心,是一个以水运码头为中心的商业城市,其商业活动的主角除各地云集而来的商贾外,当推承担水陆运输的船帮、脚夫和远距离大宗贸易不可或缺的牙行。笔者将以这些行业为例,分析地方官府对其的控制,以及相关纷争的处理过程,进而探究清代地方政府在市场秩序构建方面作出的种种努力。

一、清代中叶重庆水运和地方政府的管理

作为以水运码头为中心的商业城市,重庆有较为复杂的运输业结构,有负责将货物由外地沿长江或嘉陵江水道运入重庆的船帮,有在重庆城内负责短程货运的驳船,还有承担客运业务的渡船。

中国古代贩运商多自备舟船,自明代商品经济发展较快,水上货运量增加,船商分离,出现专业航运的船户。船户业小分散,很难取信于商旅,于是出现官方给帖的货船之间的居间人——船牙。船牙又叫“埠头”,明清法律都有《私充牙行埠头》律文:“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每月赴官查照。(其来历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人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商航分离,航运业形成以后,船牙就成为船主、货主之间的居间人,且需订立契约,称为“写字”,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增入《私充牙行埠头》律文中的例文。当时中国大部分地方都设有船行,但重庆城却于乾隆十六年(1750年)时裁革了船行,其理由是“上下客商,各有信心,船户世相依结,货物银两,无庸亲押,止凭船户交卸,十无一失,名日主户。若设立埠头,轮派先后,不由商择,所雇者不必相识,相识者不能相遇,商人与船户两不相信,而贩运维艰”。船行的存在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交易的安全,但也造成了船户与客商之间的信任危机,且“垄断取利,鱼肉商民”的弊端彰显,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淮安板插地方有土棍人等,开立写船保载行,由该县滥请司帖,合伙朋充”,当船商“重载至关口,雇觅小船起剥者,土棍等辄持强代雇,任意勒索使用,不厌不休”。既然现有的商业习惯也能保障交易安全,船行裁撤之后,虽然仍有一些不法的事情发生,如偷盗客货,向客硬索钱等,但当地人认为再设埠头也不会改善这些情形。

船行裁撤之后,巴县档案中逐步出现了“船帮”这一团体。嘉庆年间(1796-1820年)官方的文书中频繁出现“大河帮、下河帮、小河帮”等所谓“三河船帮”的名称。其中大河帮是航行于重庆以上长江、岷江、沱江的船帮,有嘉定、叙府、金堂、泸富、合江、江津、綦江、长宁、犍富等九帮;小河帮是专航嘉陵江、涪江、渠江水运的船帮,有三峡、合州、遂宁、渠县、保宁、安居等六帮;下河帮则为运送重庆以下直至两湖的船帮,计有长涪、忠丰、夔丰、归州峡内、归州峡外、宜昌、宜昌黄陵庙、辰州、宝庆、湘乡等十帮。三河船帮专司远程货运。负责各码头到栈房短程货运的拨船也有类似的组织“五门拨船帮”,指在金紫、太平、储奇、朝天、千厮五门的拨船,前三门在长江沿岸,后两门位于嘉陵江与长江交接处附近。

三河船帮与五门拨船帮的设立当是在嘉庆初年,其中的小河帮设立于嘉庆三年(1798年),嘉庆十五年(1810年)十月初九日巴县告示中对小河船帮的设立有这样的描述:“缘小河各帮船户,向来原无专责,因嘉庆三年逆匪滋扰,不时动兵剿除,无人承办装运粮米火药、铅弹所需差船。前任道府各宪传谕身等船户,议举首人,应供纳绎差徭,身等遵谕,议举殷实练达,强壮首人三名,每年轮流体德办公,至今无误。”此外,嘉庆十一年(1806年)巴、江、綦三邑船户的一份禀状中也称“缘苗、教两匪不法,由渝过境,一切差务,须船应付。事因船户应差,苦乐不均,各帮船户议举首人,按年更换,办差在案”,其中的“苗、教两匪不法”,当是指嘉庆初年的白莲教起事及“乾嘉苗乱”。其中白莲教起事始爆发于川楚陕边境地区,后波及川、楚、陕、豫、甘等省,历时九载,是清代前期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战争,而乾嘉年间的苗族起义直到嘉庆十一年(1806年)才告平息。大规模的用兵使重庆地方对船只的雇募和征调越发频繁,地方衙门不得不将船户组织起来,以满足差务需求,这也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对船帮控制的一个主要着眼点。虽然船帮的首人是各船户自行推选产生的,但承充首人仍需报地方政府批准且地方政府一再强调船帮首人必须是船户,不得由他人承充。船户也借助船帮组织协商如何应对政府的差役,并在嘉庆九年(1804年)由三河20余船帮联合各省客长共同制定了一份《差务章程清单》,通过自愿抽捐的形式设立共同基金,以补贴被征募商船业者的损失。对于这样的行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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