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安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导致了多元利益格局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逐渐减弱,社会的自主性日益增强。市民社会的概念逐渐流行,诸多中外学者将其应用于解释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本文梳理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学理渊源;简要评述了应用这一概念所进行的具体研究;并分析了其局限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在既有市民社会研究基础上结合中国经验把握其实践形态,才是理解改革后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
关键词 国家与社会 市民社会 反思 概念再造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166-05おお
一、利益多元背景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
建国之后,我国逐渐形成了国家高度控制社会,社会个体原子化的结构秩序形态。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解释框架
(注:Victor Nee and David Stark, ed., Remaking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 of Socialism: China and Eastern Europe,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被那个时代绝大多数的海外中国研究者所使用。这一理论框架认为,国家控制了私人和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在政治权力系统之外,个人和团体没有决策的自由和权力,甚至国家之外就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团体。西方一些学者主要用此框架来观察中国的正式制度,它的意识形态,它的结构和变迁历程,其中主要的侧重是解释体制的产生,以及这个体制如何取得人们的配合来贯彻它的目标。(注:Nina P. Halpern, Studies of Chinese Politics, in David Shambangh ed., American Studies of Contemporary China, Woodrew Wilson Center Press, 1993.)尽管极权主义框架自产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甚至有学者认为,极权主义模式从出现的那一刻开始就是错误的,这一理论模式甚至不适用于从理论上描述社会主义社会任何阶段里的社会关系。(注:Walder, Andrew G.: “The Political Dimension of Social Mobility in Communist States: Reflections on the Soviet Union and China”, In Research in Political Sociology, Vol.Ⅰ, ed. by Richard Braungart, Greenwich, Conn.: JAI Press, 1985.)但它仍然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成为主流的概念框架。
改革开放导致了中国研究者对极权主义框架的彻底抛弃,原因是“自由活动空间”和“自由流动资源”(注: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的出现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最为直接的后果,是改革前的“一元化”利益格局逐渐转变为“多元化”利益格局。新的利益格局使得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社会个体只能“做贡献”、不能要求“个人利益”的时代一去不复返;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个体有了在正式体制外获得利益满足的可能。由此,国家同构社会的格局被打破,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成为显而易见的事实。一些不同于极权主义的研究及结论应运而生。比如华尔德认为“非正式网络”和“代理人机制”对联系中国城市基层社会与权威当局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张静则认为,不能简单的将社会“控制”和利益“传输”功能在中国的单位组织内分开。我们应该去理解基层成员通过行政所辖干部转达利益诉求、同时接受他们行政管理的“政治与行政合一体制”
②(注: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01、5-6页。),以及单位组织内作为这种体制的“中介”与“联结”的制度化机制。在诸多试图取代极权主义概念框架的努力中,市民社会理论逐渐成为主流。
二、市民社会及其自由多元主义的前提
尽管市民社会概念本身还没有一个为学术界所认可的统一界定,市民社会理论似乎也更多关注民主政治的议题,但无论是市民社会概念还是市民社会理论都预设了自由多元主义的前提。这一前提的核心思想是:利益团体作为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来源,在于利益分布不均衡的广泛实现。直至组织化利益团体出现,将社会组织成不同的政治单位,而这些政治单位之间的力量,又取得了大致平衡的时候,方才能有社会的基本稳定。否则,可能是一种极端混乱的、因而有利于极端权力控制的局面。②通过市民社会的框架去理解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主题的时候,强调的是社会利益如何在正式体制之外组织化为利益集团,以及诸多不同甚至是对立的利益集团又是如何相互竞争以及影响国家社会政策的制定。换句话说,市民社会理论强调正式体制外的利益群体对国家的制约和影响。因而在不少人看来,市民社会也总是和民主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
强调权力来源的多样性、独立性和相互竞争性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特征;当然,自由主义也认为“政治权力并非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目的中都占支配地位”。(注:〔美〕威廉•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页。)而多元主义的精髓则是多元利益团体所集中和体现的多元化关切、价值和利益,它们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和权力而斗争,整体社会则可以从多元竞争中获益。显然,在自由多元主义那里,国家是弱化和不重要的。虽然多元的利益团体只是试图通过集团政治的压力来实现自身的利益,而从未试图自己取代国家的位置;但正式体制及其与利益团体的互动与利益传输机制从来就没有对社会整合与政治秩序起到什么重要的作用。相反,国家只是不同利益团体追逐其利益的舞台,甚至于有的学者使用“机构化的多元主义(institutional pluralism)”这样的字眼来概括这样一种系统——即利益团体、尤其是官僚化的精英们,影响着社会政策的形成过程。(注:Hough, Jerry F. “The Soviet System: Petrification or Pluralism?” In Jerry Hough, ed., The Soviet Union and Social Science 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19-48.)那么政治秩序与社会整合的来源自然也就在于多元利益集团相互的关系与力量平衡程度,而不是其它的因素。
显然,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进路径与市民社会的概念框架具有一定的契合关系。国家控制相对减弱,不同程度和有限地退出社会领域;社会空间日益成长,社会自主性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个体脱离正式体制的控制而具有更大的自由和自主性,这似乎都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自由多元主义的基础,预示着一个西方式的市民社会正在改革后的中国逐渐形成。那么,市民社会理论盛行与成为主流也就自然而然了。
三、中国市民社会的理论阐释与经验证据
学者运用市民社会理论理解改革后的中国社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上:一是改革有没有在中国导致市民社会的形成;二是中国市民社会正在形成或没有产生的证据是什么。
对于中国有没有市民社会萌芽和形成这一问题,产生了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导致了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并由此导致了市民社会的产生,虽然可能仅仅是一种萌芽或趋势;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伴随而来的必将是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注:Shu-Yun Ma, The Chinese Discourse on Civil Society, The China Quarterly, No. 137. (Mar., 1994), pp. 180-193.)持市民社会产生论的学者大多认为,与中国改革引发的社会经济变化相契合,一种非官方的、非正式的民间经济和组织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社会空间正在出现;它们在国家之外并与国家体制的界限日益分化并明晰,同时它们的活动空间在日益扩大。
一些市民社会产生论的支持者更是进一步规划和设计着市民社会可能会对中国带来的积极影响——促进中国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明晰政府机构改革的功能依据、制约与监督国家的权力以及构成中国政治民主的基础工程。(注:景跃进:《政治空间的转换——制度变迁与技术操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6-13页。)
学者们坚信市民社会已在改革后的中国萌芽和产生的证据集中于国家正式体制之外的经济力量的成长,社团组织的增加,甚至是基层民众意识的转变。戈登•怀特在对浙江萧山地区的民间社团研究中发现,从前的中国社会组织缺乏自主性,它们由国家组织并控制,决定权总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之后的社会组织则既有自上而下的、又有自下而上的成分。虽然这些社会组织仍处于或者半处于国家的正式体制之内,具有明显半官半民的“官民二重性”,但是这些社会组织有的已经开始利用体制提供的便利促进民间的沟通,并为自己牟利了;虽然这些社会团体与组织影响国家决策的程度十分有限,其扩大影响的主要方式是“接近”体制而不是对国家形成压力,但是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空间的扩大和体制外沟通的加强都预示着国家与社会双边权力的平衡发生了变化。怀特据此断定,这是中国基层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的重要标志。(注: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 29. (Jan., 1993), pp. 63-87. )张伯伦则认为不能仅仅从表面社会想象的变化来衡量中国市民社会是否出现,而是应该去发掘中国市民社会的深层观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张伯伦认为改革后中国人逐渐适应将矛盾纠纷诉诸法庭解决并接受法院裁决的结果;中国人变得越来越“好讼”(litigious),这可以作为市民社会意识在中国社会萌芽和出现的标志。据此也自然可以对未来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有一个好的预期。(注:Heath B. Chamberlain, On the Search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 19, No. 2, Symposium:〝Public Sphere〞/〝Civil Society〞in China? Paradigmatic Issues in Chinese Studies, Ⅲ. (Apr., 1993), pp. 199-215.)魏斐德亦认为,只要社会科学家将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那种作为非政府私人经济活动领域的市民社会与欧洲自由主义意义上的作为“政治社会”的市民社会区别开来,那么西方论者就会在80年代的经济改革大潮中发现市民社会作为非国家经济团体活动领域再现的痕迹。(注:Frederic Wakeman, Jr., 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 19, No. 2(April 1993), pp. 108-138. )很明显,找到这些改革后中国市民社会崛起证据的研究者们,都十分清楚体制改革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最有可能在结构的哪个空隙当中孕育和催生市民社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些研究的逻辑进路与罗威廉对于历史上中国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研究(注:William T. Rowe, the Problem of Civi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Modern China, Vol. 19, No. 2(April 1993), pp. 139-157; )十分一致。
与支持市民社会在改革后中国产生的观点相反,另外一些学者虽然也同意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以及两者间边界的重塑,但他们并不认为市场化转型给中国带来了一个与西方以及东欧类似的市民社会的诞生。他们对国家体制外经济和社会力量发展所导致的变化有着这样的判断,那就是一种新的、复杂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组合形式正在形成,它既不同于传统极权主义框架所做的解释,也不同于市民社会论者的一厢情愿。有意思的是,那些意在说明改革没有在中国催生市民社会的学者大多是通过国家正式体制之外的经济力量与经济组织的成长来证明其观点的,而这恰恰是市民社会产生论者最重要的证据。
比如内维特认为,如果改革之后中国将会出现市民社会,那么,非国有的经济联合组织将是一个最理想的考察场所。然而通过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工商业者联合会的研究,内维特发现,这两个组织不仅没有导致一个市民社会的产生;相反,这两个组织的动力机制倒深深地植根于国家的肌体之内。同时,通过一种不同于传统“阶梯式提升”——内维特称之为是“小池塘里的大鱼”(a big fish in a small pond)——的制度,国家与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远非市民社会的概念可以解释清楚。因此,内维特认为,改革之后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出现的是一种相互利用与支持的象征性紧张关系(symbolic tension involving mutual exploitation and support)。(注:Christopher Earle Nevitt, Private Business Associations in China: Evidence of Civil Society or Local State Power? The China Journal, No. 36. (Jul., 1996), pp. 25-43.)此外,索林格通过对武汉市私人企业案例的研究发现,往往被市民社会论者寄予厚望的非国有经济力量(私人企业)并没有在城市当中发展出体制外的力量,这些机构虽然在正式国家部门之外出现,但是国家的独立支配仍然保留。并且,国家权力的分量和影响力“足以保证它可以随时在社会中建立一个垄断性的流动渠道,有时排除、有时又选择非官方的、非对立的经济力量合作”。(注:Dorothy J. Solinger: Urban Entrepreneurs and the State: the Merger of State and Society, in Dorothy J. Solinger, Chinas Transition from Socialism: Statistic Legacies and Market Reforms, 1980—1990, M. E. Sharpe, Inc., 1993, p.256.)因而,改革后中国不仅没有一个西方式的市民社会从国家当中独立或在国家体制之外崛起;相反,改革以来的这种变化更加混淆了国家与社会的分野。
四、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认识与反思
基层民众和权威当局的关系是现代社会政治秩序的重要结构基础。这种制度化联系渠道(或机制)由两个相互作用的环节构成:即自下而上的利益传输和合法性供给与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与利益满足。它们之间的畅通循环,为社会—政治秩序的维持奠定了基础。(注:景跃进:《政治空间的转换——制度变迁与技术操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78-85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权利分化结构所构成的政治秩序。就这一主题而言,市民社会框架将权威当局(国家)置于了社会之后,甚至将其视为是“舞台”或者是“背景”;并且,市民社会框架也将基层社会与权威当局的制度化联系渠道理解为利益团体对社会政策制定者的压力,认为社会通过向国家“施压”来实现自身利益是理所当然的。
当研究者将市民社会框架引入到对改革后中国国家(权威当局)与社会(基层民众)关系的认识上时,显然就有了这样两个理论预设:第一,在转型之后的中国社会,脱离国家行政体制控制的那部分利益要求依照某些标准,逐渐组织化为一个一个利益团体,各利益团体以及利益团体与国家之间就其利益要求的满足与实现所进行的“交涉”导致了“公共领域”的形成;第二,国家与利益团体各自位于一个边界清晰明确的范围之内,社会利益的传递与满足总是明确地发生在上述空间范围之内。通过理论预设而不是具体现实进行推论有可能获得深刻的理论认识或是对社会现象的发展做出精确的预测,但同时也存在这样的危险,那就是一旦其理论预设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由框架推论而得到的任何解释都是不真实的。
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中国的现实情况与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预设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以说是有很大的区别。艾森斯塔德认为市民社会有四个方面必不可少的内容:一是独立于国家的自治性,二是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及其国家的认可,三是多元公共领域的自治以防社会陷入无序,四是可以公开讨论并且开放给公民进入以防止排他性和秘密性的制度安排。(注:Eisenstadt, S. N., “Civil Society”, Seymour Martin Lipset ed., The Encyclopedia of Democracy, Washington, D.C.: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 1995, p. 240.)显然,按照艾森斯塔德的标准,运用市民社会框架考察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缺乏起码的现实基础。一味的强调独立于国家,制衡国家权力的理论预设也使得一些使用市民社会框架解释中国现实的学者也面临着无法克服的障碍。比如前面我们提到的怀特所做的关于萧山社会团体案例的研究(注:Gordon White, Prospects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Xiaoshan City,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No. 29. (Jan., 1993), pp. 63-87.),就很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怀特的研究假设是经济市场化将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朝向有利于市民社会的方向发展,个人和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空间将扩大,社会利益和组织将获得自主性,其影响国家的能力也将增大。但怀特的研究结论却发现国家继续保持很大的权力,并致力于影响新社会空间,国家通过鼓励社会组织体制化,将新出现的、分散的经济权力资源组织起来。在研究结论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情况下仍认为这是中国市民社会形成与出现的证据,并对中国市民社会的未来持乐观与肯定的态度,这导致其研究有一种强烈的先验预设色彩,结论很难让人信服。
其实,前面提到的内维特和索林格的研究已经使我们注意到:中国正在重塑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并不与市民社会理论所提供的解释完全一致。这体现在:首先,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体制外的利益组织化为所谓的“压力团体”。尽管利益分化导致越来越多的社会个体脱离正式体制的控制而具有很大的自主性;但是,社会基层的利益诉求没有表现出依照某种标准聚合起来的趋势。其次,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并没有看到体制外的利益要求是主要通过向社会政策制定者“施压”而得以实现的,甚至可以说“施压”是非主流和低效率的利益满足途径。再次,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也并没有看到各个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团体相互竞争;社会政策的方向也并不是由各利益团体竞争的矢量来决定的。
戈登•怀特的研究足以说明这样的事实,经济体制改革确实造成了社会利益的分化;然而,国家对于基层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也做出了制度与组织上的调整和回应。这种调整和回应的总体趋势是将体制外的基层社会利益纳入到正式体制当中,实现其组织化上传和满足。这样说来,无论是市民社会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从理论预设上就有可能偏离了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质。市民社会的预设已然使他们对这一关系做出了分化的判断;但在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自主性增强的前提下,国家在积极地影响社会空间,而社会亦在积极地影响着国家政策。两者实际上体现出的是一种在具体空间领域内或分化或融合的实践形态,而不是固定模式。
五、简要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转轨逐渐引发了社会体制的转型。在这一背景之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与重塑成为不争的事实。然而,中国历史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独特性决定了产生自西方历史背景的概念框架未必能够直接应用到对改革后中国的认识上来。本文的分析表明,旨在解释和认识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概念框架中,源自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尽管逐渐成为主流,但依然存在无法克服和逾越的障碍。这一方面是因为改革后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远比“市民社会”所提供的解释要复杂得多;另外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经验相对于西方背景所具有的独特性。产生自西方历史┍尘耙约蔼西方学术话语中的市民社会,并不一定符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
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空间领域当中把握国家与社会分化或融合的关系形态,而不是将固定的概念模式套用于对实践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
2、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责任编辑: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