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权恩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本文通过理事会受托和法人受托这两种管理模式的比较,提出企业应做出的合理选择。
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的优势和不足
理事会受托模式是指由企业内部成立的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管理模式。
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其最了解企业内部的自身情况,例如效益情况、员工构成、薪酬福利体系、人员流动情况等,与员工容易沟通,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政策;其次,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企业能够在自己“管钱”的基础上对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选择具有更大的决策权和谈判权。正是因为企业年金姓企业,不姓个人,不是个人年金,其管理无法通过类似银行的个人窗口完成业务。因此,企业年金业务在进入市场之前,都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市场管理机构不可能将业务延伸至企业,承担企业的管理职能。
当然,理事会受托模式的局限也是客观存在的。
一、在治理结构方面,从目前一些企业设立的理事会成员构成来看,企业主要领导作为理事长,人事、财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作为理事,实际上与企业的行政机构重叠。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理事会没有独立性,理事会的决策可能受到行政干预或直接由行政决策代替,出现委托人越位管理现象,甚至可能出现企业自行挪用和占用企业年金的行为;另一方面,包括企业领导在内的绝大多数理事会成员忙于企业经营,无暇或无力专注企业年金的管理,同时缺乏专业知识、能力、经验、管控和监督手段,可能出现理事会管理缺位的现象。
二、在治理机制方面,由于理事缺乏与风险对等的报酬,激励与约束机制缺失,导致企业年金理事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无权获得程度相当的合理回报,严重影响了成员谨慎运作的责任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要体现在受托人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最为核心的主体,承担着选择、监督和评估各管理人的运行情况,尤其是投资管理人的投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保证企业年金资金安全至关重要,因而受托人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风险。由于理事会成员日常本职工作已经较多,兼职管理企业年金,受限专业及时间等因素,无法做到协同托管人关注资本市场的动态,时时监控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对投资管理人存在投资运作与资本市场状况有背离状况时及时发现和制止,最大限度保证委托人的利益和年金基金的安全。由于采用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缺乏经验,不仅流程难以顺畅运作,出现问题时难以在第一时间内顺利解决,将造成整个年金计划隐性运作成本的提高。由于没有受托管理系统,在获取相关数据环节相对较难,无法做到时时采集数据,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法人受托模式的优势和不足
法人受托模式是指由取得相应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受托人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有:
一是原理事会成员转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后,既保留了企业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监督和决策的权力,同时又避免企业经办人员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操作事务。
二是专业的受托机构拥有完整的受托管理系统、专业团队、业内经验 、了解政策、熟悉流程等优势,在风险控制和监督上法人受托从法律角度来看,责任更明确,能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承担企业年金因为监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并以专业的优势实施对各管理人有效的监控与评估,从而解决理事会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局限性。
2007年6月,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新修订企业年金计划,并于7月份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博时基金等机构举行了企业年金委托管理合同签字仪式,是福建省较早选择企业年金理事会模式而签约的企业年金计划。在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企业年金基金一度缩水严重(月亏损额近200万元),让年金理事会成员深感压力太大,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投资效果无法掌控的缺点暴露无遗,以至于年金理事会不得不考虑变更受托模式。
2008年3月23日,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与平安养老、交通银行、华夏基金、博时基金等机构举行了企业年金受托及委托管理合同签字仪式,这是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第一家选择法人受托模式而签约的企业年金计划,标志着中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两种受托模式的选择
结合上述情况,企业对受托管理模式的选择,除应考虑各种模式的优缺点外,往往要首先评估企业自身的状况。包括企业的需求,年金的规模,年金未来的发展趋势,企业需支付的成本费用,企业内部专业程度等。
对于年金规模较小,企业内缺乏年金专业人士,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够严谨的企业,建议采用法人受托模式。该模式能降低企业的支出成本,减少企业管理环节。对于年金规模较大,或未来几年内会有较大增长的;企业治理结构非常完善的且容易请到企业年金专业咨询机构的企业,建议采用理事会模式。该模式的管理效率较高,内部监管方便,理事的更换上不存在障碍。
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才刚刚步入市场化、规范化的范畴,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金融机构都处于探索研究的阶段。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在我国是否适用还有一个实践检验。中国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为适应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管理现状推出辅助受托服务业务,也是解决企业年金理事会存在管理缺陷的有效办法。 {作者单位:三钢(集团)公司劳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