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科技团体与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建设

2009-08-28 09:09王莹莹张利平刘俊立
中国医药导报 2009年20期
关键词:体系建设

王莹莹 张利平 刘俊立

[摘要] 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目前尚未形成体系。这项工作可以由医学科技团体来承担,包括协助政府建立注册和监管制度、帮助制定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章程、开展人员培训、促进学术交流等。

[关键词] 医学科技团体;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7(b)-114-02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and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s

WANG Yingying, ZHANG Liping, LIU Junli

(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essment,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Beijing 100710, China)

[Abstract] 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s have not yet formed the system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This work may draw support from the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for example, help to establish the registration and the supervisory system, formulate the 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 work regulation, carry out training, promote academic exchanges and so on.

[Key words]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Hospital Ethics Committees; System construction

目前,我国三甲医院几乎都成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其一般定义为:“建立在医院等基层卫生单位中,由多学科人员组成、为医疗实践和医学科研中的医德问题和伦理难题提供教育、咨询等的组织。[1]”它们在开展医德教育、进行医学伦理咨询、监督评价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制定有关医院伦理道德规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还不健全,各医院伦理委员会都是在没有统一注册或准入的情况下,根据各院医疗和科研工作需要自行设立并开展工作,互相之间缺少联系,而且,医院伦理委员会监督机构主要是院内管理部门,监管力度局限。

1 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与发展

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亟待建立健全。追溯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历史,美国是医院伦理委员会产生的摇篮。从体系建设来看,美国自1974年至今,先后建立了国家级“保护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中人体受试者国家委员会”、“伦理咨询委员会”等组织,它们对当时复杂的伦理问题提出了相对科学的评价,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了依据。除此之外,丹麦、赞比亚等其他国家也成立了国家级伦理委员会,并以法令的形式保证其履行职责。综观欧美等国这类组织情况,医院伦理委员会承担的职能主要包括教育、规范、咨询及监督等方面[2],目的是为了提高医务人员伦理水平,解决实际临床问题。而对于我国而言,医学伦理这一概念进入中国不过十几年,相关立法还不完善。目前国内学术界有人呼吁由政府主持建立全国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3]。然而,如果直接由政府出面主持这项工作,不仅工作量剧增,更重要的是在一些敏感的伦理问题处理上稍有不慎,极易陷于被动,比如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器官移植大国,器官供体来源与分享,受体登记、后续追踪情况等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关注。

医学科技团体可以协助承担这项工作。事实上,无论是美欧还是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立很多是在医院协会等医学科技团体的促进下起步的。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了《患者权利章程》,医院开始设置医院伦理委员会[2]。美国健康机构评鉴联合委员会(JCAHO)要求医院必须对在提供患者照护时有伦理争议问题的处理机制加以说明,它建议成立跨领域的伦理委员会,到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已有60%以上的医院建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德国基督教医院协会建议协会内所有医院应该有临床伦理委员会。截至1992年,日本也有50%左右的医院成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2],其他国家情形相似。正是在医学科技团体的积极推动和引导下,国外医院伦理委员会得以迅速发展和壮大。

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产生更是如此,1991年由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组织制订了《医院伦理学委员会组织规则》在成都第六次全国医学伦理学学术会议上发布实行,这个文件对该委员会建设提出了一些组成上的建议,同年津、京几家大医院分别据此成立了医院伦理委员会[2]。

应该指出,美欧等国医学科技团体作为纯学术组织在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建设中并没有发挥多少实质性的作用,其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主要是在政府的主持下建立。我国由于根本社会体制的不同,医学科技团体虽然性质上仍然是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倡导精兵简政的大环境下,已经承担了大量政府职能转移的工作。多次实践证明,这一举措结果是多赢的,政府部门加强了宏观调控能力,科技团体拓展了活动空间,社会民众反响良好。

2 医学科技团体协助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的作用

2.1 协助政府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注册或监管制度

我国目前政府行政部门规定,在某些特殊领域,如器官移植、临床药理人体实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方面,必须由医院伦理委员会实施伦理审查。现有的医院伦理委员会层次参差不齐,政府对相关情况缺乏全面掌握,在这方面医学科技团体可以发挥一定的协助作用。在聚集全国各级、各类医院最广泛、权威的医学专业人才的同时,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独立办事机构,能有效确保制度建设的顺利推行。

具体做法上,医学科技团体通过组织专家讨论、现场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拟定医院伦理委员会设立条件,协助政府建立相关注册制度;通过建立国内医院伦理委员会数据库,为政府全面了解医院伦理委员会分布情况提供依据;通过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等措施,对各医院伦理委员会实施监管。

2.2 协助制订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

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的形成,不仅需要完善的注册和监管制度,定位明确的工作指南也非常重要。

医学科技团体的人才优势是其能顺利协助制定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的基础。在以往的工作中,医学科技团体多次协助政府制定医院工作指南和各项工作制度,比如中华医学会组织专科分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其涉及的原则、内容(包括人员结构、组织章程、工作流程等方面)和初步结构框架都获得了医务人员的广泛认可。制定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的工作与之相似,医学科技团体不仅能组织相关专家编写《医院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而且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章程也能起到很好的咨询、反馈作用。

2.3 开展教育培训

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问题之一:缺乏有效渠道为其成员提供教育培训机会,成员靠自学或偶尔短期培训接受基本医学伦理学知识。国内相关培训资源短缺,既无系统培训教材,也缺少强制性培训要求。这些都影响了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能力与水平。

医学科技团体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会员进行培训。多年来,医学科技团体在组织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组织各项认证考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设上,医学科技团体通过编写相应的医学伦理学教材、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召开研讨会、进行学术报告等方式,将更多、更新的医院伦理委员会知识传递给广大医务人员。

2.4 促进学术交流

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多是自行成立,伦理委员会之间缺乏交流。医学科技团体有主办医学学术期刊和学术会议的优势,仅以中华医学会举例,2008年组织一类学术会议近70次,参会代表达到七万人,加上学术期刊投稿、专题学术报告等各种形式搭建不同医院伦理委员会间学术交流的平台非常便捷。尤其是在组织专题年会上的经验已经比较丰富,通过邀请国际知名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的学术交流,都有助于尽快提升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整体学术水平。

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的建立与健全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关注和努力。本文仅从医学科技团体的角度,分析了其可能承担的作用。独木不成林,只有在政府指导、医学科技团体和医务人员共同努力下,才有可能真正建立并逐步完善医院伦理委员会体系。

[参考文献]

[1]曹永福,王云岭,杨同卫,等.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功能和建设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5):31-33.

[2]张鸿铸.中外医院伦理委员会综览与展望[J].中国医学伦理学,1995,8(1):20-22.

[3]胡林英.对伦理审查委员会(IRB)监管体制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2):17-19.

(收稿日期: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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