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波
最近,光明日报出版社原社长李树喜因认为《察贤辩才》一书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人民出版社和社长黄书元告上法庭。但是,纵观媒体对当事人的各种采访,我们或许已经发现这类著作权纠纷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比如主编与作品著作权的关系,主编是不是著作权人,合作作品的再次使用、稿子未被采用或被大修改是否享有著作权等,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思考。
主编是不是著作权人?
在本案中,原告李树喜称,2007年3月出版了《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一书。此后,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黄书元为主编的《察贤辩才》一书。李树喜将《察贤辩才》主编黄书元列为被告之一。后来《察贤辩才》副主编赖长扬发表声明,称黄书元不是著作权人,当时给黄书元署名主编,主要是为了图书发行等目的。事实上,这种挂名主编现象在新闻出版界随处可见,这类图书的著作权不能简单地以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来下结论。应该看看这些作者当初的约定,有时著作权会归众多作者共同享有,但是为了方便,大家推举或者委托一个人代表大家出面谈判、签合同并领取稿费。本案中,人民出版社和副主编赖长扬等人向法庭提交了黄书元不是著作权人的说明、证明。
稿子未被采用或大修改是否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原被告的书都涉及了《国史镜鉴》,也就是说内容大都来自该书。黄书元的代理人表示,《李树喜品评历代用人方略》本身已涉嫌对《国史镜鉴》侵权。赖长扬也发表了相关的声明。《国史镜鉴·用人篇》实际作者之一、负责秦汉部分的田人隆称,“当时我们有七八个作者,但是署名的时候只署了4位。李树喜其实只享有冠名权,没怎么用他的内容。”《察贤辨才》责编称,李树喜并不是《国史镜鉴》中《用人篇》的实际作者。“他原来是写了一些稿子,但因质量问题而未能采用”,“之所以给他署名,是因为当时人们没有版权意识,也感念李参与了工作。”如果证人证言证明,李提交的稿子确实未被采用,那就不涉及著作权问题,即使书上有署名,李也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第13条明确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在这种情况下,证人证言和鉴定文书非常关键。不过,现实生活中,也确有由于稿件不合格未予采用,但出于情面等考虑而给人署名的情况。
合作作品的再次使用问题
鉴于原被告的图书都来源于《国史镜鉴》,那么,本案的焦点就应该是确认李是不是这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如果法庭采信被告提交的证言证词,确认李不是合作作者之一,那么,被告主张《察贤辩才》在出版前已取得除李树喜之外的三名作者授权同意的这种行为就应该获得法庭认可,被告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出版行为合法。李如果想证明自己是合作作者之一,也要提交相关证据。如果法庭对被告提交的证言证明不予采信,确认李是合作作者之一,那么被告取得授权的行为就存在瑕疵,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作者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