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 平
5月26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这是对1999年出台的《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重新修订。新政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和新增了部分内容,进一步加大了鼓励和吸引的力度。
扩大地区总部业务范围
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业务范围的扩大提升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功能有利于发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综合服务职能。可以带动北京金融,保险,贸易、会计、法律,信息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迅速发展,提升高端知识型服务业的比重。同时,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
增加了政府资助与奖励政策条款
在新的规定中,明确了政府资助与奖励政策。
从地区总部的鼓励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办资助。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补助。考虑到存量地区总部企业的发展,对一次性增资达到上述金额的地区总部参照上述规定,按对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二是租房补助。对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在连续3年内给予租金补助。本条政策在朝阳区试点,由朝阳区政府负责执行,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三是自建或购房补助。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以享受补助。四是对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地区总部给予奖励。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营业收入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奖励。
从地区总部人员的鼓励政策看,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对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三年,对在一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二是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修改了提供便利的政策条款
一是提高出入境便利程度。目前实际工作中通常只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人员1-2年的多次入境签证和居留许可,新规定放宽了时限和人员范围: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3年、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4年,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二是方便人才引进。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不受年龄和职称限制;引进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可申办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申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三是对地区总部的外汇及资金管理,通关,保税等方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进一步放宽。给予资金运作便利,在建立统内部资金管理体系、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试点,以及财务公司设立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积极协助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仓储物流。分销配送,保税加工制造、高端研发等业务。四是实践服务型政府,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市商务委负责在京地区总部的认定、补助奖励兑现和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建立政府补助奖励政策兑现审核实施机制。
制定政策实施细则
新规定颁布后,将随后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便于规定的更好实施和具有可操作性。在实施办法中,将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补助与奖励政策、出入境便利、人才引进政策等具体执行的作出详细规定。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确保规定的各项政策认真地得到落实,进一步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