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鸣鹤
《美国联邦判例法典》有这样一个判例:美国联邦议会批准了一项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水库的项目,用于发电,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
当大坝工程即将完工的时候,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种,如果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这种鱼的生活环境并导致它们的灭绝。一个民间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法院裁定大坝停工并判决禁止任何人包括政府在此修建水库。第一次诉讼,他们失败了,因为一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钱去保护一种小鱼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也是不明智的,拒绝判令大坝停工。这个环保组织不屈不挠地将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并申请法庭发出裁定,在诉讼期间暂停大坝的施工,以防止造成不可逆转的结果。
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生存的权利,法院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依据的是国家在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这些小鱼可以在它们的家园继续自由地栖息,它们身后,是那座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之后,一家新闻传媒对这个问题进行公众调查,90%以上的纳税人认为停止大坝建设是对的。
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例,引起了我的思考。的确,随着环保意识的深入和对生存环境质量的关注,我相信越来越多的中国人会理解并认同这种似乎是不等价的选择。但作为一个法官,透过这种令人感动的人文精神与价值规律对决的胜利,我却发现另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那就是:如果类似的问题发生在中国,会是怎样的一种情景?
首先是由谁来起诉的问题。在西方法律的制度设计中,公益诉讼或者违宪诉讼的起诉权被赋予了公益社团甚至普通的公民,一个社团或公民只要认为政府或政府的某个行为已经侵害到公众的权益,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这些行为有无侵害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我们的法律设置却不行,鱼不会说话,因而不可能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主体,能为它们说话的人,却因为法律的设置而不能代为提起诉讼,这种纠纷或说是矛盾根本就无法启动司法程序。
于是,在报纸或电视上,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这样的报道:某位科学家在某地发现某种濒危物种后,就倾自己的力量去研究保护,但毁灭的力量因为利益的驱动十分强大而难以抗拒,在不停的奔走中,他的呼号转徙终于得到国务院某领导的重视并作出批示,这个物种终于得到了保护;某位文物保护专家奋力保护某个古迹,在各有关部门的干涉下,文物终于得到了保护,等等,不一而足。
看着这些报道,我的心情却一点也不轻松。在钦佩他们精神的同时也为结局感到稍许欣慰,但又一想,努力了却失败的又占多少呢?在毁灭过程中无人关注的又有多少?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起诉权交给普通的公民或者是相关的社团呢?鱼不会说话,但有关的环保组织可以替它们在法庭上说话;记载着历史沧桑的文物无言,但每一个富有正义感的公民都可以在法庭上陈述它的权利。
这种基于公益目的的诉讼甚至可以扩展到政府的文件上,如果你发现某个乡政府发出的红头文件属于乱收费之类,你完全可以“告他没商量”,新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就增加了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这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
我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能看到这样感人的一幕:有人站在法庭上说:“这些鱼儿虽不能说话,但正义和法律要求我说……”
(插图:朱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