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或因涉嫌“操纵*ST金泰股价”被拘查
张良
《财经》记者从多渠道获悉,黄光裕被调查的起因是涉嫌“操纵市场”,具体系指对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金泰(上海交易所代码:600385)股价进行操纵。
资料显示,*ST金泰曾在去年内短期创造出30多个涨停的纪录。41岁的黄俊钦系新恒基集团创始人,于2001年12月着手收购*ST金泰,通过其掌控的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ST金泰分别持股10%和1.92%。
2007年7月9日,*ST金泰发布资产重组公告称,将以每股不低于3.18元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80亿A股。其中,控股股东新恒基控股集团及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旗下价值221亿元(未经审计)的9个地产项目资产,认购70亿股,另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的10亿股将为现金认购,预期募集资金25.65亿元。
自2007年7月9日复牌至2007年8月14日,*ST金泰连续拉出26个涨停板。加上2007年3月5日停牌前的4个涨停板,该股连续30个交易日开盘即封涨停,股价从2007年2月28日的3.16元涨至14.09元,上涨近4.5倍。2007年8月31日,更涨至26.58元的最高价。但大涨之后是大跌。2008年4月,*ST金泰跌至8元,11月21日收于2.31元。2008年10月31日该公司发布年度预亏公告,其三季报的股东权益仅为-2亿元。
两年前的2006年,黄俊钦、黄光裕兄弟曾因其早年间一批总额13亿元的违法违规贷款,被公安部正式立案调查。2006年《财经》第22期(10月30日)以“黄俊钦、黄光裕被查”为题,对这次调查的初步情况进行了披露。据报道,官方调查结果显示,至少有13亿元的问题贷款在鹏润和新恒基之间密切流动,最终流向境外,形迹可疑。这些资金既构成了上世纪90年代黄俊钦兄弟创业期的“第一桶金”,在20DO年之后也继续支撑其扩张。
在上一次调查中,黄氏兄弟均未受到公安部门拘押。2007年1月16日,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表示,公安部针对黄光裕及其间接持有的鹏润房地产公司的“协助调查已经正式撤消”。
本文转载自中国证券网
操纵证券市场是对广大投资者的疯狂洗劫
侯水平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了解到,中国首富、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操纵市场”,具体系指对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金泰股价进行操纵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目前正接受警方调查。
所谓操纵证券市场,更为确切地表述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行为实施者利用其具有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证券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交易价格应由市场规律决定,投资者根据市场规律和市场上公开的信息确定自己认可的证券买卖价格。在市场被人为操纵的情况下,其所展示在投资者面前的是虚假现象,而投资者对其却浑然不知,把这些虚假的市场现象当作正常的市场规律来对待,从而陷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者事先设计好的价格陷阱,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例如*ST金泰在被人为操纵下,去年曾创出30个涨停纪录,股价从3.16元涨至26.58元的最高价。大涨之后又大跌,最低跌至2.31元。如果不明真相的普通投资者在股价20多元时跟进,在其暴跌时又根本不可能卖出,其所遭受的损失之惨重可想而知,无异于遭受一次洗劫。
操纵市场者从操纵证券市场价格行为中获取了巨额非法收益或达到了减少损失的目的。黄光裕事件中股价在人为操纵下连续数十个涨停,上升十几倍后,操纵证券市场者再将其以极低成本持有的或股价很低时买进的巨额股票卖出,其所获取的非法收益是十分惊人的。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坚持“三公”原则,维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扭曲证券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影响。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因其具有上述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等严重危害性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最主要对象。实施该行为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违法行为人除了将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外,还应赔偿受其影响从事证券买卖的善意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这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概莫能外。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刑法》第182条和《证券法》第184条等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不足之处是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等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可操作性也强,而对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但综合《证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沪深两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还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按照《证券法》第207条所确立的“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追究证券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责任时,应首先使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光裕事件表明,证券市场是以投资者为本的市场,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和监管机制也不断健全,任何人实施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即使得逞于一时,最终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黄光裕事件也给企业界以警示,企业的发展,不能脱离法制的轨道,只有依法经营,遵守市场法律规范,企业才可能不断发展,才可能长盛不衰。靠违法手段和侥幸心理积聚财富而期望永远不被清算,无异于喜欢黑暗而想阻止太阳从东方升起。黄光裕事件对国美的财务状况和营运已经并在继续造成消极影响。如果说在过去我国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许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或模糊地带,给一些企业不按照市场规范经营、获取不义之财提供了可能的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确立且不断完善的今天,再那样想那样做只能是自取毁灭。据说黄光裕创建的国美集团形成了“商者无域,相融共生”的经营理念,看来还得加上“守法经营”四个字。
黄光裕事件的严重程度也使我们意识到,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特别是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否则,不可能在人为操纵下*ST金泰股价数十个涨停之后,在事发一年之后,在广大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之后,公安机关才对涉嫌实施操纵市场行为者进行”调查”。我们需要从黄光裕事件中吸取教训以亡羊补牢,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管机制,以强化证券市场防患于未然的能力,及时制止、制裁违法行为的能力,及时对广大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有效救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