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争端解决程序
本报驻瑞士特约记者 金寒冰
中国
印度
巴西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韩国
泰国
4
18
24
93
81
31
13
13
发起案件 被诉案件
16
20
14
106
64
15
14
3
(截至8月初数据)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法律顾问朱利安·梅德卡夫博士向《环球时报》记者详细解释了WTO贸易争端案例的解决程序。
首先,WTO会促成争端各方尽量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接到要求的一方应该在10天内给予答复,并在30天之内与申请方展开善意的秘密磋商。若协商无果,争端各方还可自愿接受第三方的斡旋、调解和调停等仲裁手段。中国加入WTO以后,很多贸易摩擦问题的解决仍停留在双边,但是双边往往不解决问题,因为人家不睬你,不重视你。资深WTO贸易争端律师傅东辉介绍,“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是在多边框架下的谈判,与双边谈判相比态度更加中立。”双方在磋商阶段达成协议还是很有可能的。“依托多边来促进双边,这个应该成为中国在处理贸易问题上的一个转变。”
如果争端各方磋商未果,又不愿接受仲裁,就可向WTO申请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成立后,会对案件举行各类听证会,进行反复审理,一般会在6个月内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争端解决报告,然后发送WTO各成员。
如果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持有不同意见,可在60天内向上诉机构提出申诉,说明专家组报告在法律解释与运用上存在的错误。上诉机构在接到上诉后应在60天内完成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并作出裁决。最后,专家组解决报告或上诉机构裁决报告一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即对贸易争端当事各方拥有了约束力,他们都须无条件接受。但是对建议和裁决的执行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程序。如被诉方执行不力,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其进行报复。一般情况下,从成立专家组到走完整个程序需要15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以“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为例。2002年,中国联手WTO其他7个成员共同针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使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也是当时原告最多、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4月11—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与美国的磋商于日内瓦进行。由于磋商没有解决争议,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并且于7月25日确定了专家组人员。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召开的第一次听证会当事方就有100多人参加。专家组于2003年3月作出初步裁决,裁定美国败诉,美国随即提起上诉,经上诉机构重新审议后,于当年11月作出最终裁决,裁定美国违反WTO规则,并准许起诉方对美国进行贸易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