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静霞 于少明
一、研究的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次贷危机开始逐步显现,并蔓延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至2008年全球各大金融机构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金融业虚幻泡沫的破灭不是由于它的“愚蠢”而是由于它的“智慧”。华尔街创造性发明了次级按揭贷款,又聪明地将不良债务证券化、衍生化,将其“打包切片”卖给追求利益的同行,正是这种衍生金融工具独特的风险为此次金融危机埋下伏笔。2008年2月21日英国议会批准将诺森罗克银行收归国有,3月16日美国投行贝尔斯登被收购、9月15日雷曼兄弟申请破产……发达国家这种虚拟的账面财富如泡沫一般在这次金融海啸中被击得粉碎,最终伤及实体经济。
事实说明,如果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披露制度跟不上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速度,再好的衍生工具也只能是漏洞的牺牲品。而作为监督预测企业财务状况、经济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的信息披露应该在这次危机中作出反省与检讨。作为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主渠道的会计信息,为什么当时没有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甚至在公司濒临破产时会计信息仍显示其经营状况良好?会计报告反映风险的信息披露监管功能在哪里?其实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西方已经有相关学者曾对东南亚危机主要国家: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韩国和日本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37%的企业披露了衍生金融工具金额,18%的企业披露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外币金额,15%的企业披露了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损失和盈利,12%的企业披露了衍生金融工具的期限、条件和会计政策,却无一家企业披露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程度。原因在于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多样性与非线性以及风险传递的迅速性和传递过程的复杂性使现有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难以将该类业务囊括于表内加以正确反映,仅作为表外项目加以披露,针对风险性的预警信息披露严重不足。信息披露存在的这种局限性,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交易战术、衍生产品真实质量等重要信息不能充分披露,导致在金融危机期间各国政府要想全面了解金融危机期间该国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总体情况是不可能的。鉴于此,本文构建以风险导向型为主要模式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模式,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信息,帮助监管当局评价其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质量。
二、整体解读风险型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模式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要求:首先,实体的管理当局应将衍生金融工具按照所披露信息的性质进行适当的分类;其次,实体应说明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包括对适用套期会计的各主要类型的预期交易进行的会计政策;最后,实体应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范围和性质以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并要求详细描述金融衍生工具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公允价值的确认情况。由此可见,准则制定者关于信息披露的研究从未忽视过风险因素在金融机构或与之相关的金融产品中的影响。在此立足于衍生金融工具,探讨风险型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模式的对象、确认、原则和内容。
1、风险导向型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对象。披露应对不同对象保证不同程度的透明,多层次的信息需求形成网络,共同监督受控者行为,则需求者的主观意志能保证风险型披露制度更好地得到贯彻。从需求者所处地位划分,可分为商业银行管理层、中央银行监管层和社会公众。
2、风险导向型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确认。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虽然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现在已成为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和核算的基本方法。但基于目前源发美国、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在暴露出各个国家深层次的风险监管不足同时,也深刻地暴露出公允价值计量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诸多缺陷。面对越来越大的对公允价值质疑的声音,曾经备受尊崇的公允价值计量目前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对此,企业应该利用比较充分的原始会计信息,采用高级的定量(风险资本计算)和定性(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市场规则约束)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出信息中能够评价风险的要素,以满足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的需要。尤其在非活跃与非理性市场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处理方式,应通过内部定价、内部稽核、内部制约、充分披露、风险检测等,来合理地判断公允价值的计量。
3、风险导向型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原则。①充分披露原则。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充分地反映各种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及所涉及的主要风险。此外,衍生工具交易活动通常只是金融机构众多业务的一部分,因此对衍生工具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要融入金融机构的总体活动之中,采用组合方法综合评估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和其他活动,定量信息辅以定性信息。②及时性原则。金融机构应按一定频率及时地提供有关其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对公司总体风险状况和利润表现的影响以及如何管理这些风险等信息,可以使市场参与者和监管当局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此外,由于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状况也是如此,因此信息披露还要具有前瞻性。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衍生金融工具作为一项未来交易的合约,其经济实质往往与其法律形式相背离,此时应按其经济实质来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该根据信息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衍生工具交易的规模、复杂性及性质来进行,要着重于金融机构的实质性风险暴露,披露的信息量应该与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对该机构的总体经营、风险状况和利润的影响联系起来。④成本效益原则。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信息具有外部性的特征,所以具有一定的义务性,但仍须遵循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披露会计信息供给花费的成本和由此而产生需求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保证会计信息供给所花费的代价不能超过由此而获得的效益。
4、按衍生金融工具分类来划分披露的具体内容。①市场风险披露。信息应该披露衡量和管理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政策以及评估风险的方法,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风险限度、风险限度监控程序,所使用的内部风险计量模型、模型系数等。②信用风险披露。信息应该披露信用风险控制或贷款审批机制以及降低信用风险的机制,包括抵押、保证金、双边和多边多头抵消协议以及提前终止协议等,在使用统计模型预测信用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时,同时披露模型的类型、主要假设条件等定性内容。③流动性风险披露。包括两类,一类是与市场状况有关的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与总的资金状况有关的资金流动性风险。信息应该解释这些流动性风险是怎样产生的,又是如何影响金
融衍生工具的交易。④营运风险披露。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人为错误等原因而带来的损失。信息应当披露涉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风险、系统的风险、作业控制程序的风险,同时也要涉及风险如何出现、风险衡量和管理方法等。⑤法律风险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法律风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市场过度发展,监管法规等不健全而出现的。金融机构应当披露用于交易性和非交易性衍生金融活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收入确认方法,将会计政策公之于众,以便市场了解公司对不同衍生工具的运用和不同会计处理,以便约束违规的投机行为。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必然选择:构建完善的风险型披露制度
内患生于黑暗,风险来自隐蔽。国际金融界在一系列动荡之后痛定思痛,致力于银行业经营明晰化,完善风险导向型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加强监管的趋势。最典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主张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并多次设计、修正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框架和原则,试图引领国际银行业金融监管的新方向。以新巴塞尔协议为基础的金融风险评价机制中明确规定,银行监管过程应实现灵活性和动态性更强的风险管理方法,经过规范的制度建设和过程控制,最终落实到合理的风险和资本信息披露上来,构建了在风险和资本之间建立了全面的对应关系,这代表着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突破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于银行业的风险与绩效监管具有现实的引导意义。
从宏观上看,全球金融自由化不断发展,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推陈出新,全时区、全方位、一体化的国际金融市场极大地加速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风险,从而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和制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难度。建立风险型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系统,将有效地促进监管协调和沟通,防范金融风险;从微观上看,投资者、金融分析师及各个利益相关者比以往更加关注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影响,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披露要求,以便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损益表的影响,提高对风险的敏感度和对市场的反应速度。
由此可见,建立健全风险型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对重大风险环节的节点进行预警,整合相应的会计控制系统,已成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是适应国际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建立自我约束机制、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风险,而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行为进行约束,促使金融衍生品交易得以健康规范地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济南卷烟厂山东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