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案后的几点思考

2009-08-20 09:46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3期
关键词:肇事者

林 蓉

摘要:杭州“飙车”案,肇事者对于生命的漠然,一个年轻生命的凋零,民愤的叠起以及民众对交通部门的拷问,引发了我们关于此起肇事案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飙车;尊重生命;肇事者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0-0050-02

杭州“5·7”交通肇事案——仅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过斑马线时,被一辆疾驰的三菱跑车撞飞,抢救无效死亡。一场车祸,或许本不该有如此大的波澜,但这场交通肇事激起了大家隐忍在心里太久的愤怒,舆论将它推到了风口浪尖,年轻的肇事者成了“全民公敌”!这场交通肇事的背后,是民意的潜流——人们对“炫富者”的厌恶,对于弱者的同情,对于公正的深度渴求!

胡某,肇事者,繁华都市的“富二代”,梦想着成为一个理想的赛车手。年轻的他却因为自己贪婪速度与激情,最终带来的是另一个充满激情的年轻生命的消亡。在车流量较大的文二西路上,肇事当时不注意行人动态,以超过限速的速度盲目奔驰。肇事后,他的朋友们在事故现场叼着烟,表情轻松而漠然,好像这只是场小意外而已!这群年轻人似乎在挑战人性容忍的极限!是的,大众被激怒了,对他们的谴责一浪高过一浪。一群富家子弟将城市道路当做了F1赛道,行人的安全从何而来?他们又将别人的生命放在了哪里?交通肇事虽然不必然是犯罪,但它确是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的行为。道德和法律都要求我们尊重生命,以最虔诚之心去感悟生命的本义。生命权是人拥有的所有权利的起点,失去生的可能,试问人又怎能有所作为?生命之弥足珍贵,让我们绝不放过任何伤害无辜生命的行为。在这场交通肇事案中,肇事者对于逝去生命的漠然是引起公愤的原因之一,他视法律为儿戏,在人流如织的市区道路上“飙车”,把自己一时的快意凌驾于他人的生命之上,他理应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富人交通肇事,应一视同仁”这是这场车祸的又一关键点。杭州飙车案事故通报会疑点重重,使社会大众对交警部门的信任一度降低。车速是70码?车辆是否压过双黄线和是否逆向行车以及是否经过改装,警方的回答都是支支吾吾。通报会上称没有监控录像,而后杭州卫视播出事故录像。还有交通肇事者造成一人死亡,竟没有被刑拘,还能上网更新QQ空间。这些都让我们不得不怀疑交通部门公正处理的决心。在当今社会,钱能解决太多的问题,交通肇事亦可用钱解决。飙车的富人们不怕罚款,甚至不怕撞人,因为在这个关系社会里,他们有钱、有关系、有门路,这些足矣!这次交通肇事引爆了社会大众对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的深度渴求,人们不希望在这场惨案面前,富人会因为他们的“富”而得到轻饶。人们用自己的行动给当局压力,要的就是公正解决。这种对公正的积极追求是积压在人们心中太久之后的爆发,社会中的权钱交易,凭关系办事的事情屡见不鲜,不公平感早已存在,这次“飙车”案即成为了导火索。两位当事人的身份让人们解读到了更多的余味,一个是富家子弟,飙车少年,一个是浙大的毕业生,在异乡奋斗着的有为青年,社会和舆论都毫不犹豫地把支持给了后者,这不仅仅是因为同情,更多地是呼吁正义。而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让权钱狼狈为奸使司法这道防线失守,让交通部门的信息高度的透明化和公开化,让司法独立,让法院公正裁决,让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处罚,让死者在另一个世界得到告慰!我们的当局应给予社会大众这样的信赖,否则一旦失去这种信赖,它的重建将非常漫长且艰难!

当社会公众回归理性之后,人们将其摆到法律面前讨论,有人认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起诉。首先,我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根据已有的了解,肇事者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并不是基于某种故意一定要撞人,肇事者本人也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其这种过失应当受到非难和谴责,它表明行为人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生活的共同要求。所以,根据我国刑法定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为妥。民愤归民愤,司法归司法;民愤可以牢牢占据舆论的阵地,司法也务必牢牢把握法律的公正。民愤应保有对法治精神的敬畏与期待。但社会大众对司法机关的建议应值得考虑,飙车行为是一种极度的危险行为,尤其是在行人较多的都市道路,对行人而言,随时都有可能被碾于车轮之下,危险就潜伏在身边,而结果发生与否就在于驾车人的技术如何。可是,作为一个社会人,我们任何人都没有义务把生命交于另一个人处置,也没有人有权利控制我们的生命。正是因为这样,我们的生命才神圣不可侵犯!对于飙车者而言,他们至少没有顾及公众的安全,更是一种对法律的无视。飙车后的处罚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的警示作用。所以,我们不得不考虑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否存在缺陷而不能很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交通肇事只有发生重大事故才触犯刑法而被定罪,也就是,传统的交通肇事罪必须等到“肇事”结果发生后才能处罚,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法益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的醉酒驾车等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从而由过去的“具体危险犯”转向现在的“抽象危险犯”。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立法思路,完善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把情节恶劣但未造成相应后果的严重飙车行为犯罪化,从而扼制飙车行为泛滥。同时应考虑对飙车行为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惩处力度,比如对飙车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驾驶。将这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控制在危险状态,符合刑法保护社会的目的,有利于还社会公众一个安全、有秩序的交通环境!

杭州“飙车”案,给了我们很多有关转型社会的启示,同时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第一,我们这一代年轻人,对于生命所承载的重量,我们了解不够,所以经常寻求冒险,而就在同时我们造成了别人的困扰,飙车行为是一个典型,生命教育或许有一天应成为必修课程。作为社会人,我们可以有自己喜欢的东西,但决不能以伤害别人为代价,这是原则,希望飙车一族们可以明白!第二,竭尽全力争取正义,这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一个社会失去公正,那将比交通肇事更加可怕,更加让人怒不可遏!第三,面对犯错者,民众应保持理性,对法治保持应有的期待,相信法律会公正地给予其惩罚,不应超越理性,而给犯错者的命运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法律保护无辜者的利益,同时,法律也保护犯错者的合法权益!继续愤怒,但请保持适度!希望不幸的事就此成为记忆,飙车迷们汲取教训,让我们的社会真正和谐起来!

参考文献

[1]杨耕身.飙车少年不能被民愤判处死刑[N].潇湘晨报.

[2]杭州飙车夺命案:刑法如何规制[N].检察日报.

作者简介:林蓉(1987- ),女,江苏泰州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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