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杰
摘要: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且影响了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文章主要通过对虚假出资的表现及法律责任的简要分析,研究针对虚假出资的应对措施等问题。
关键词:虚假出资;法律责任;验资报告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0-0045-02
一、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虚假出资,是指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或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金并未完全落实,后应补足的资金仍不到位,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的行为。
(一)虚假出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各种虚假手段骗取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8条1款规定以货币出资的,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未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样股东的出资仍为股东私人所有。
3.还有一种较隐蔽的虚假出资行为,即: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行为。因为非货币出资价值的体现较货币而言不是那么直接,给了虚假出资者可趁之机。
(二)虚假出资的不利影响
虚假出资股东通过利用虚假的出资手续、出资凭证、会计报表等骗取验资机构的信任获得公司登记,而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银行或非货币出资未转移所有权造成公司资本不足,严重影响运营管理,不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维护;对其他股东而言,虚假出资行为会使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责任;对公司债权人而言,使债权得不到保障。
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出资者对公司的责任
第一,足额缴纳出资责任或补缴出资责任。一旦发现有人虚假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第28条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立即要求他们足额缴纳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94条1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虚假出资者承担补缴出资责任。
第二,填补责任。该责任主要针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而言,依据《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条2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虚假出资者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
第三,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若虚假出资股东或发起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应当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追究虚假出资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法定利息以及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虚假出资者对其他股东发起人的责任
第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依据《公司法》第28条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公司法》第84条2款:“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只要有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的规定,发起人股东间是类似合伙的关系,各股东通过公司的资产状况了解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运营状况来行使监督权,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这实现了股东间的利益均衡。
第三,虚假出资股东或发起人损害赔偿责任。虚假出资者若损害了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经济利益时,还应补偿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
虚假出资者还要依《公司法》第199条2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承担行政责任。
三、应对虚假出资的措施
(一)侵权责任之诉
股东缴纳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股东依据出资比例或按公司章程约定比例享有股东权,假如股东未履行足额出资,直接影响公司的运营及处理各种风险的能力,并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股东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或依人格否认提起诉讼
公司对虚假出资的股东享有的权利相当于是一种债权,当股东虚假出资时,公司对股东和发起人享有出资请求权,当公司怠于行使该权利,使公司的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到期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也可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较小,尚未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公司债权人只能诉诸代位权诉讼;而当股东虚假出资数额较大,足以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时,公司债权人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或依代位权制度来追究虚假出资者的民事责任。
(三)违约之诉
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虚假出资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了足额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足额出资股东可以向违约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要求未缴资股东限期补缴出资,并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经股东或其他股东追缴,股东仍不缴纳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履行。这实现了利益平衡,体现了公平正义。
(四)股东代表诉讼
在公司怠于追究虚假出资股东的补缴责任时,其他股东可依《公司法》152条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可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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