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 赵秉志 阴建峰
新中国成立后的7次特赦,很好地发挥了赦免的刑事政策机能,圆满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战争犯罪问题,不仅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更是得到被特赦罪犯的感激和拥护,收到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实行特赦,不仅能够发挥赦免制度的前述刑事政策功能,也更能凸现如下重大的时代价值:(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当下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2)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3)有助于彰显国家德政,昭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政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4)有助于弘扬宽容精神,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5)可以激活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日益虚置的特赦制度,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关于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我们提出以下构想:(1)赦免采取特赦的形式;(2)特赦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3)此次特赦的对象与范围是:侧重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情形,宣告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且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4)可以由中共中央或者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委员会提出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考虑该建议的基础上,设立特赦工作委员会作为常设性赦免事务机关,专门负责此次特赦的具体工作。
(摘自《法学》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