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面临的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不断增加。据统计,中国在对全球最大消费市场美国的出口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自2000年起,在美国ITC有关外国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337调查”中,中国连续7年成为第一涉案大国,而近期美国针对全球的“337调查”,近40%涉及中国企业。
但对于国内大多数企业来说,美国“337调查”就好比高尔夫球赛之于农夫,十分陌生和遥远。简单说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经修改的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规定所启动一种特殊的行政调查程序,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进口贸易活动中的两种行为,即不公平贸易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
在“337调查”程序中,申请人只需证明进口产品对它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权,其对于已经颁发的专利权、著作权或商标权等拥有专有权,且其在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在此特别需要引起注意的是,“337调查”程序并不要求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这比各国通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要苛刻得多。
在美国,专利权受到侵犯的美国或外国专利权人通常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救济:一是向ITC申诉,请求由其展开“337调查”并做出裁决,发布排除令或禁止令,这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救济,着眼点在于预防因侵权产品的进口而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二是向地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济,着眼点在于对已经因侵权产品造成的损失进行事后补救。
同地区法院旷日持久的侵权诉讼相比,“337调查”的程序简捷这一优势非常明显,且“337调查”措施的打击面又远大于地区法院中的侵权诉讼。在地区法院的侵权诉讼中,针对的是被申请人已进入美国的产品,但在“337调查”程序中胜诉的申请人,却可以有效地阻止竞争者的货物进入美国,这不仅限于被申请人,有嗣‘甚至包括非被申请人的产品。因此,“337调查”程序已成为美国相关利害关系人阻止竞争者的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省时的法律途径。换言之,如果一个拥有某类知识产权的美国企业感到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它可以单独发起"337调查”程序,在一种“快车道”的程序下,很快将所有该类中国产品都排除在美国境外。
“337调查”的救济措施包括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其中普遍排除令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分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今后和目前尚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它不仅限制被申请人的产品进口,还会危及行业的上、下游产品。
正是由于宽松的申请条件,简捷的调查程序,及其大规模的杀骨列,近年来,美国持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企业频频对中国产品挥舞“337调查”的大棒。“337调查”已成为近年来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美国市场的5<--杀手锏。从1984年美国对我国的出口至美国的产品第一次启动“337调查”程序到现在,美国已对我国发动了50多起“337调查”案件,相比其他类型贸易摩擦,其逐年上升的发展势头是前所未有的。
依据[TC员会发布的各种命令,胜诉的申请人可以迅速、有效、彻底地阻止国外竞争者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个深感“337'之害的企业负责人在北京的研讨会上这样形象地说:“对出口产品而言,如果反倾销是一把冲锋枪的话,337就如同是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