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纪委深陷“股票门”

2009-08-12 04:58尹鸿伟
新西部 2009年7期
关键词:过户服务中心办案

尹鸿伟

股市惊现纪委身影!是执法?是炒股?还是另有隐情?有关人士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类型和涉案物品种类也越来越复杂,如果通过四川省纪委“股票门”事件能促成纪委,监察和司法系统完善股票的查封,扣押和处置问题,也可以将此事件视为一次变革机遇。

6月29日,上市公司东方银星在停牌前放量大涨7.93%,一举突破前期平台,而此前代持东方银星股份的四川纪委也措了个顺风车,其所持93.18万股东方银星股票的市值达到786.4万元。

“我们已经回答了不知道多少次,这些股票是涉嫌办案查扣,过户的,不是纪委自己的股票,也不存在纪委部门参与炒股。”这是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陈显芬对四川纪委持有东方银星股票的解释,“这些股票本来就不属于我们,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股票将被移交给财政部门,而不会截留在纪委部门,”

陈显芬说:“至于这些股票什么时候能够移交给财政部门,现在说不清楚,但到时候我们肯定会给全社会一个公开的信息,”

此前,一场与四川省纪委,监察部门有关的“股票门事件”被全国多家媒体曝光天下,社会各方也都被吊足胃口,希望当事方能够公开事实的真相,但是,目前当事各方包括四川纪委,上市公司、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都在闪烁其辞,零星发布的信息。愈发使整个事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股市惊现纪委身影

2009年4月末,国内许多媒体,网站都加入了一场热烈的报道战。

事件始于相关上市公司对2009年一季度报表的公布:4月28日,闽福发A(000547),东方银星(600753)两只小盘股里突然冒出一个让股民吃惊的名称——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四川纪委服务中心”)。作为“新进股东”,该中心持有闽福发A和东方银星股票数量分别约160万股和93万股,占闽福发A普通股总股本的0.66%,为第二大流通股股东;占东方银星流通股股本的1.02%,为其第四大流通股股东。

事实上,“四川纪委服务中心”的身影在此之前也已经在中原环保(000544)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首现,为第四大流通股股东,于一季度新进30.33万股。

熟悉中国政经常识的人自然都清楚,“纪委”和“监察”两个特殊部门的职责与范围中肯定不会有与股市有关的业务,而据“四川省企业黄页”的资料显示,“四川纪委服务中心”注册资金为120万元,员工人数为4人,工作范围为“保障机关办公和为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负责机关车辆,通讯,文印,消防、安全,环卫及房屋物业管理;承办机关委托的部分行政管理事务性工作和机关交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可是,这样一个为纪检监察要害部门提供保障服务的事业单位怎么突然显形在资本市场中呢?

而随着上市公司一季报的陆续披露,“四川纪委服务中心”的持股范围不断扩大,先后又浮现在山东海龙,漳州发展股东名册之中,分别持有355万股和120万股。私募基金从业人士唐先生观察分析:至5月初,该中心的上述5笔“投资组合”的市值一共达到了4000多万元,但由于这5家上市公司并没有太多的共性,所以看不出其中的“投资策略”,

“四川纪委服务中心”持股的消息一经披露,立即被网民冠以“最牛股东”的称号。社会各方都在关心:如此严肃的党委、政府部门怎么能够进入股票市场?其资金从何处来?到底涉及了多少只股票?盈亏会怎么处置?

针对媒体的关注,闽福发A和东方银星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一季报的股东名单由证券交易所提供,闽福发A未通过定向增发或股权转让等其他途径,向“四川纪委服务中心”出售股权,后者应该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的。

“四川纪委服务中心”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商业街16号四川省委综合办公大楼六楼,与四川省纪委在同一楼层办公,拥有两间面积不大的办公室。在主任陈显芬的办公室里,记者与其有过一番简单对话,但她基本上不愿意涉及“股票门”事件的任何内容,只是表示“上述股票正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按程序办理上缴国库的有关手续,但不能提供具体完成时间”。

私募基金从业人士唐先生告诉记者,中原环保,闽福发A,东方银星三家上市公司的总股本都不大,流通股市值一季度都不超过10亿元,股价全部低于10元,为中小盘低价股。唐先生表示,在三家公司发布的2008年年报当中并没有出现“四川纪委服务中心”的身影,因此可以推断该中心是在2009年一季度进入的,“到底是正常办案形成,还是自己炒股一不小心炒成了十大股东,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证明”。

“从2009年1月以来,股价行情普遍看涨,就该服务中心所持有股票的情况来看,形势都比较好。”四川省一名证券记者在2009年5月21日表示,当日中原环保收盘价在8.85元,而该股1月平均股价只有6.3元:闽福发A当日收盘价为7.33元,1月平均股价只有4.5元;东方银星当日收盘价为6.16元,1月平均股价只有3.6元。该记者说,“仅从账面计算,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持三家上市公司的资产获利就可能超过了600万元。”

闪烁其辞的解释

四川方面对媒体报道的反应非常迅速,并且采用了传播速度和范围最广的互联网媒介来澄清党政机关身涉资本市场的问题。

4月29日当晚,四川省委宣传部下辖的“四川新闻网”发布了一则明显带有授意意图的通告: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全过程中,没有涉足股票的市场交易,今后也不会涉足。这批股票系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鉴于上述股票分散于多个账户,为便于依法处理,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作为办案单位,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统一交省财政厅处置。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于2008年12月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名义开设了证券账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下,于2009年1月23日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目前,上述股票正在省财政厅的监管下,按程序办理解缴国库的有关手续。

“这些貌似合理的解释其实根本经不起业内人士的推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一般是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名称中包含国家机关的股东实属罕见。其中暴露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像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这种明显容易引起争议的股东信息,上市公司在进行季报披露时,为什么不作出必要的说明?”独立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炒股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他们炒股票不仅会分散机关的精力,而且也容易损害党政机关的形象,损害干群关系。”

皮海洲认为,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

在开设这个证券账户时,假如开设的是一个更为明了的“违纪违法资产清理账户,就不会引起市场的误会了,”现在有必要将有关事件的具体情况公开,这既表明两部门确实是在执法而不是在炒股,有利于两部门的避嫌,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其他投资者的知情权。

皮海洲还表示,党政机关炒股票,也容易引发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所以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明文规定,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由于从“四川纪委服务中心”无法获得有效消息和数据,记者随后分别致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但被告之“新闻媒体必须与北京总部联系”。随后记者又按照北京总部工作人员的要求传真了一份采访联系函,其中提及”四川纪委服务中心陈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是否属实,三家流通股过户前的账户名称和类似非交易过户是否需要及时披露信息“等内容,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该公司的任何答复。

四川省一名证券界人士明确告诉记者,无论四川纪委服务中心是非交易过户,还是“二级市场购买”,按照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肯定都有相关记录,关键就看其是否愿意提供,或者愿意公布到什么程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权力机关的要求下对他人的财产完成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如果不尽快解释清楚这个事件,公布全部证据和办理程序,那么将严重影响到广大投资证券者在交易安全方面的考虑。该证券界人士认为,目前这起股票门事件只有不愿意说的可能,没有说不清楚的可能,尤其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内部是否有人在炒股,资金是否来源于自身的”小金库“等问题都值得探询。

另有消息显示,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已经关注了四川纪委股票门事件,但该机构也一直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等待中的猜测

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来看,历来国家办案机关均没有出现直接将股票数量化,而后转到本机关并出现在财务报告的股东构成的先例,所以“四川纪委服务中心”在中国股市上注定将留下“历史的痕迹”。皮海洲说,“应该注意到一个细节,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及其机关服务中心涉及的几支股票均为小盘股,其特点是目标小、投入少,一般来说愿意参与的人都是‘低调和‘差钱的,因为业内人士都有着小盘股好炒,大盘股不好炒的共识。”

“现在股票已经成为腐败资产的一种重要存在形式。仅仅想澄清自己,四川省纪委和有关机构做得远远不够,也容易让人产生联想。”四川省知名社会评论家曾颖表示,“媒体和民众关注这个事件的基点在于反腐倡廉,也在于追求社会公平。”

一位曾经在四川省纪委工作过的人士对记者表示,纪委办案涉及需扣押没收股票案件,一般可将涉案股票划转纪委指定控制账户,若该案,必需由纪委移交司法机关,原则涉案股票也应该随案移送;若仅涉违纪案件,纪委应将涉案扣押没收股票上缴财政即国库,也有由财政返还或部分返还作为纪委办案经费的案例,“原则上纪委经费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现实中许多地方已经违规了”。具体到四川省纪委的此次“股票门”事件,他认为外界关键要看两点:一、是否是涉案扣押的股票;二、是否有纪委内部人员买卖炒股操作交易记录。

四川省一名检察系统工作人员说:“中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所以有一些特殊部门以特殊的方式在做一些特殊的工作,不应该觉得奇怪。按照《行政监察法》等一些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纪委,监察部门查扣一些违纪、违法的犯罪资金,物品和股票证券是可以的,其可以采取冻结,过户等多种方式,目的是为了避免办案过程中的损失,但是财物的利息和收益最后都必须依法收缴上交国库。”

“冻结,过户都只是一种暂时性措施,也是一种有效的缓冲措施,因为有时候案件后期会遇到该不该没收,没收多少比例等许多具体问题。”他表示,目前检察院系统采取冻结的情况比较多,直到案件查处结束需要提起公诉,才会将有关资金转到一个专门的“扣押账户”一并提交给法庭,“否则在管理上非常不方便”。他透露:“在1998年以前,国家有关办案机关在涉及到扣押国外资金时,经常采用国家公证的方法,然后将涉案资金过户到一个指定的中立公司的账户,这样既达到了办案需要,也让相关人员和机构打消资金安全顾虑,但是后来类似的手法很少采用了,要么是直接冻结在原单位。原账户,或者干脆过户到办案机关的专门账户。”

曾经在四川省纪委工作过的那位人士介绍,纪委,监察部门和所有司法机关收缴的钱物,在案件审结完毕后都必须直接上缴财政,这当中如果是现金就好办,如果是房屋、汽车等物品类型,则必须处理成现金才能上缴,但是遇到股票这样的新生事物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又不能直接上缴财政,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一个新难题。

事实上,目前在对罚没财物如何管理和处置方面,国家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各地方的操作方法也有所不同,甚至可以说花样百出。四川省检察院系统的那位工作人员说:“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社会各界也不要一味指责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也许他们对这些涉案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理,管理方式是一种新的工作方式探索,效果是利是弊。有待观察。”

他表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类型和涉案物品种类也越来越复杂,四川省纪委“股票门”事件应该引起国家高层的重视:如果能促成纪委,监察和司法系统完善股票的查封、扣押和处置问题,包括其它很多已经明显落伍的案件办理政策规定,“也可以将此次‘股票门事件视为一次变革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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