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新视角,涉税事项好筹划

2009-08-12 10:00庄粉荣
钱经 2009年7期
关键词:契税薪金筹划

庄粉荣

以往,只有拥有大额资金进出的企业会在税务规划中投入较大的关注,以保证将成本降至最低,获得收益的最大化。但是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更多的高净值资产人士关注税务规划。面临不可回避的税收,在遵纪守法和个人支出最小化的前提下,税收筹划正在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税收之于个人收入

全球性的金融风暴对世界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禁止金融风暴进一步蔓延,促进经济复苏,各国都在出台“一揽子”措施,增加投入。而减税让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我国来说,增加投入,主要是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增加投入就需要财政资金。这里的财政资金主要来源就是税收,这与后者的减税让利扶持企业发展正好是一对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国家就会在强化征收管理上下功夫。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和力度,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的国税与地税联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力度的进一步增加,对“打工仔”的实际收入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中国财政部网站2008年6月17日刊登“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最新撰写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指出,1994年,中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从分项目收入看,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由此可见,普通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承担者。对于一个“工薪人士”而言,在收入总额既定的前提下,税收支出增加,就意味着能够支配的资金的减少,这是一个简单的加减法。

个人/家庭税务筹划的发展及意义

在这样的条件下,人们应当如何处理这个矛盾呢?笔者以为,争取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降低税收支出,最好的办法就是进行税收筹划(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避税)。所谓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巧妙地安排纳税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

由于税收是支出因素。无论在哪个国家,依法纳税是都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家庭的税务筹划则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也称为混合税制)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税制筹划方法也不同,所以,国际上一般有专门人员和机构为有关纳税人提供专业服务。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委托事务所代理纳税事宜,韩国有95%的企业委托事务所代理,澳大利亚有80%。美国的工商企业有50%以上委托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委托税务代理人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开征至今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其制度设计、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特殊国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特别是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循序渐进、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我国的个人/家庭的税务筹划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肯定,在我国个人,家庭的税务筹划必将快速发展。

由于税收是人们无法抗拒的事实,所以,人们会因为纳税而使自己的财产缩水。这也是在法制社会条件下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矛盾。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找到最有利于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的涉税事项越来越多。投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取得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参与分配、偶然获奖甚至是消费,人们都可能成为纳税人。而同一个经济事项可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税规定。通过筹划,人们就可能找到并适用于自己的政策规定。比如在一个时段内的服务收入较低,可以用“工资薪金”的名义取得,而收入较高,则以“劳务报酬”取得,从而明效节约税收成本。通过税收筹划,我们可找到一个合法并且合理支付税收金额的平衡点。比如,对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控制,利用“起征点”降低纳税成本;对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控制,调节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等。此外,通过税收筹划,可以找到最有利于纳税人的纳税方法。

展开个人/家庭税务筹划的一般思路

对于个人/家庭来说,能够进行税收筹划的方面和环节很多。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筹划,这里仅对人们日常经济活动的常见事项的筹划思路和方法作一个简要提示:

投资环节的涉税筹划人们如果有富裕的资金并计划证券等形式的投资,其中的的税收筹划的机会就会很多、这里仅举一例说明:如果你想投资上市公司,是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还是投资于境外上市公司更好?如果在投资回报率相同的情况下,就要看哪里的税收成本低了。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102号)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第107号)就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明确,财税[2005]等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税收成本可以降低50%。显然。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更划算。

收入环节的涉税筹划

对于个人,家庭的税收筹划而言,在取得收入环节是一个重要的筹划机会。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项目征收的,其中工资薪金收的征税率是从5%到45%的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的适用税率为20%,而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征税率为20%。由于存在不同的收入来源,其征收率不同,这就给纳税人对收入项目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筹划关键问题就是以什么名目来取得收入。但是,一笔收入应当按什么项目进行征税,不能想当然,否则就会给筹划当

事人带来涉税风险。

另外还需要注意纳税申报。2006年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或者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等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条例》划定了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范围,并将12万元作为自行申报“红线”确定下来,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产处置环节的涉税筹划

王先生是上海市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已经退休好几年了,他最近打算回老家苏州居住,准备将现在居住的一套8年前进行房改的85平方米的房产转到女儿名下。经过评估,该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处理房改房目前一般有两种方法:即卖给子女或赠与子女。那么,在税费方面哪一个更实惠些呢?

这里作一个简要分析:如果采取赠与形式,根据国税函[2008]第718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房产赠与只允许在直系亲属间进行。这种赠与行为,承受人须缴纳房屋市场总价3%的契税,以及房屋市场总价2%的公证费,所需缴纳的税费总共约为房屋市场总价的5%。也就是说,如果采取赠与形式,王先生在过户环节的总花费为5万元。

如果采取买卖形式,根据财税[2008]第137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第174号文件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l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也就是说,如果采取买卖形式,王先生在过户环节的总花费为1万元。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王先生采取买卖形式比采取赠与形式少缴税4万元。

消费环节的涉税筹划

在消费环节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也不少。比如,为了激活二手房市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74号)对二手房的持有时间以及不同房源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

如果购房者能够利用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政策差异进行筹划,其涉税利益就出现不同的效果。

再如在契税筹划方面,税法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个规定进行筹划从而减少契税负担等。

近期,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商建发[X2009]第114号)鼓励购置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因此,如果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就可以减半征收购置税,这样既环保,又省下了税钱,两全其美的事情何乐而不为?

当然。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可以这样说。无论什么税,几乎都是消费者承担的,也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更应当注意做好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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