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在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对商业银行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
二、改革内容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专项资金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由中央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本方案通过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以下简称“集散账户”),对专项资金进行统一归集、统一支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规范运作。集散账户的主要功能为:
1、统一归集省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对省级各项专项收入汇缴户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以及社保基金收入,采取按月划缴的方式进行集中。即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头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各收入汇缴专户内的资金划缴至集散账户,实现收入汇缴专户按月清零。
2、统一集中纳入专户管理的各项预算内资金。将目前由中央或省級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到各个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统一调入集散账户。
3、统一调度各类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及年度实际执行情况,对纳入集散账户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实行指标管理,并按资金指标、收入和支出进度以及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同时,进行资金调度,当集散账户现金存量超出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考核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当集散账户中的现金存量不足以满足专项资金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事先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专项资金支出需要。
4、统一核算各类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对纳入集散账户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按其资金性质、会计科目或预算单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本方案通过实施《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办法》,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向银行进行存款分配时的透明、公正,并确保存放商业银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划分为以下两大类:
(1)安全性指标,反映银行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包括流动性、管理和内部控制、总行支持度、盈利性、资产安全性五个分指标。
(2)贡献度指标,反映银行对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纳税规模、贷款规模、在陕营业网点数量、创新性四个分指标。
2、核定各商业银行总评分
采用评分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首先每项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并分为多个类别,每个类别确定一个分值。其次根据单个银行在各项指标上的表现情况确定其对应的类别,以此得出其各项指标的评分。最后按照各项指标的权重将该银行所有单项指标的评分进行加权求和,计算出该银行的总评分。
对商业银行的考核评分原则上一年一次。
3、核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
计算单个商业银行的总评分在各商业银行评分总和所占的比例,以此作为财政存款在该商业银行的分配比例,从而确定该商业银行能获得的财政存款分配数额。
(四)预警机制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省级财政部门要与银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收回财政存款。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存放商业银行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根据《陕西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办法》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逐步调整到位。
(一)财政专户资金第一次存放商业银行时,均按照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量存放。具体做法为,先将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划入集散账户,然后按照各商业银行财政存款的现有存量,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入各商业银行,同时将那些不涉及收入汇缴的财政专户予以撤销。
(二)财政专项资金以后存放商业银行时,按照《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激励办法》对各商业银行进行评价之后所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采取不定期分配存款的方法,逐步调整到位。
(三)每当支出账户出现头寸不足时,省级财政部门将按照事先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从各商业银行调回定期存款,以满足专项资金支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