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管子》与《政治学》的法治思想

2009-08-01 07:06马洪春
中国集体经济·下 2009年3期
关键词:守法亚里士多德管子

马洪春

中国先秦与古希腊时代大致处于同一时期,两大文明古国各自形成了较为系统而完备的“法治”理论。在中国。“以法治国”理论是在《管子》一书中最先提出的。《管子·明法》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理念。值得一提的是,虽说《管子》托名管仲,实际上并非管仲所著,却保有了管仲的政治、经济思想。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最早提出系统的“法治”理论。研究二者法治思想异同,对理解中国与西方国家两种不同的法治传统,有很大帮助。

管仲和亚里士多德都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管子·禁藏》篇中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七臣七主》篇中说,“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论法》篇中说“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不法法则事无常,法不法则令不行”、“法者民之父母也”。他认为,“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乱”(《管子·版法解》)。故“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管子·明法解》)。法律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管子·七臣七主》)。管仲认为,法律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出号令,明宪法”(《管子·七法》),国君“制仪法,出号令”使人民“莫不响应”这样就可以“治民一众”(《管子·七法》)了。总之“令则行,禁则止,宪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体之从心”(《管子·立政》)。

“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这是亚里士多德针对危机四伏的城邦统治提出的一个严肃的问题。对此,亚里士多德的态度非常明确:“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多数的事物较之于少数的事物更加不易腐败,恰如大量的水比少量的水更加不易腐败。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这类激情所左右,以至破坏了自己的判断。但是很难设想,所有的人会在同一时间发怒并且犯错误。”“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好是全无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使谁都难免有感情。”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上混入了兽性,“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激情支配,但一切人的灵魂或心灵难免会感受激情的影响。”因此,他说:“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唯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入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带有兽性,而生命激情自会扭曲统治者甚至包括最优秀之人的心灵。法律即是摒绝了欲望的理智。”

此外。管仲和亚里士多德都主张法律本身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反对轻易变更法律,认为“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因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必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管仲也强调法之恒常性。法是法(效法)道而制定的,《管子·任法》篇中说:“法者,不可不恒也”,需要“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黄帝之洽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管子·任法》)。既经立法之后就要持恒不变,要固守之,“明主之所恒者二,一日明法而固守之,二日禁民私而收使之,此二者,主之所恒也”(《管子·任法》)。因此,《管子·任法》篇中说:“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从之”。而不能“法立而还废之令出而后反之,枉法而从私,毁令而不全。”故执政者行政时,要“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以上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

但是管仲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理解又有许多差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无上的权威;而在管仲看来,君主在法律之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如果没有法律的权威,就不会有优良的社会生活。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是无法割断的,合法与正义总不能相去甚远。因此,在倡导人们服从法律的时候,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什么样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在强调人们服从法律的时候,他还特别为之加了一个前提,即“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他认为“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中,善法即合乎正义的法律,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法律是公共利益的体现,是最高的社会权威,执政者应该“依法为政”,“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即使是法律规定得不周详处,执政者也只能“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执政官的权力不过是“法律监护官的权力”,它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统治着国家。统治者根据法律获得其统治权力,从而依照法律进行统治,统治权力来源于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以一人高高凌驾于全邦人民之上是不合乎自然的”。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中,法律是公共的规范,而在法家的法治理论中。法律是为专制君主所有的工具。

关于法的来源,《管子》认为,法是人的权力行为的产物,“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管子》认为法是“君生之,臣守之,民法之”。在管仲的法治理论中,虽然也有“法不阿贵”的原则,却从未谈过君主行为要受法律的约束,对君主而言。法律只是一种统治的工具,而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人民只能是“法于法”,即人民对于法令、政策只能遵守和服从。管仲认为“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管子·任法》)法律只是“帝王之具、治民之术”。

与这一差别相对应,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强调公民权力,《管子》的法治思想重视臣民义务。亚里士多德认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力;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相反地,对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名位,有如对体质不等的人们分配给同量——或对同等的给予不同量的——衣食一样,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的”,法律必须“毫不偏私的权衡”,法治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力。基于此,他主张建立公民轮番作统治者的法律,以使“同等的人交互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可见,主张公民服从法律仅仅是亚氏法治理论的一个方面,而强调法律必须体现公民意志、保护公民权力才是其更为重要的方面。《管子》不承认民众的权力。当论及法律与民众的关系时,只是把民众作为制裁的对象,从而把两者置于完全对立的位置,以至于认为两者关系的实质就是谁战胜谁的问题,在《管子》的法治理论中,民众所能做的只能是知法守法,而能否做到这一点,也是判断民众好坏的唯一标准。总之,在《管子》的法治理论中,法律只是规定了民众的义务。

法治,意味着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人必须遵从法律,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国正在走向法洽社会。因而,确立法律至上原则,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是非常的必要。管仲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在东、西方历史上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也不断受到后人的反思和评判。两者法治思想的相同之处表明人类文明作为一个整体从根本上是相通的;而两者法治思想的相异之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西方法治实践的走向,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因此,了解他们之间的主要异同,不但有助于加深对东、西方文明的理解,而且对于批判地继承各民族法治思想之优长,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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