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彦
摘要:有些专业鉴定主要依靠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有些专业鉴定主要依靠鉴定人特有的经验进行,有的专业鉴定必须依靠专门的设施设备进行,当前大多情形是鉴定人综合运用知识、技能、经验、设备进行鉴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完善;制度思考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240-01
1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
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尚没有一套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司法鉴定工作体制,目前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模式,各司法鉴定职能部门也在以各自的方式,探索着使司法鉴定工作的模式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由于国家各权力机关和其各自的司法鉴定职能部门之间缺少沟通,造成了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多种体制并存,直接导致了从业人员鱼目混珠,鉴定程序缺乏规范,工作效率不高,鉴定结果不权威,成为社会和公众谈论的热点。为理顺司法鉴定工作的主线,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确立司法鉴定的权威,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保证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就要求我们必须对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2关于鉴定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以上表述只反映出鉴定的手段是鉴定人具有的专门知识。笔者以为,鉴定的手段不仅仅是鉴定人具有的专门知识,还应包括鉴定人特有的技能、经验和专门的鉴定设备设施。
知识、技能、经验和相应技术设备设施是科学技术的构成要素和载体。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不但丰富了人们的鉴定知识、技能、经验,同时产生了专门的科学鉴定仪器和设备、设施。专门的鉴定仪器和设备、设施,不仅辨别程度高,真实可靠性强,而且效率高操作简便,在具体鉴定活动中甚至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各行各业普遍运用。有些专业鉴定主要依靠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有些专业鉴定主要依靠鉴定人特有的经验进行,有的专业鉴定必须依靠专门的设施设备进行,当前大多情形是鉴定人综合运用知识、技能、经验、设备进行鉴定。因此在鉴定活动中应摒弃行政管辖的方法逐级鉴定,优先采用省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
3关于司法鉴定结论、行政鉴定结论、社会服务鉴定结论与证据的关系
司法鉴定、行政鉴定与社会服务鉴定的不同点关键是在于鉴定的职能不一样,虽然鉴定职权的来源不同,鉴定的直接目的不同,但是它们都有相同的立足点:(1)鉴定手段都是鉴定人运用知识、技能、经验、设施设备鉴定;(2)鉴定机构都是依法依规成立,鉴定的程序都有法律、法规、规章约束;(3)鉴定结论的价值取向都是合法、客观、公正、真实可靠;(4)鉴定结论都具有法律或法规授予的证明效力,因此无论是司法鉴定结论、行政鉴定结论还是委托鉴定结论都是证据资料,经法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都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
4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不仅浪费了鉴定资源,也给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困难,牺牲了诉讼效率,应当建立至上而下独立的司法鉴定系统。笔者以为造成多头鉴定的主要原因t(1)公、检、法机关在不同诉讼环节依据职能而开展的鉴定;(2)很多鉴定在诉讼前民事争议、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已由当事人或行政机关进行了鉴定,这些鉴定随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3)鉴定资源分散在社会各部门所致。多头鉴定是鉴定社会化、专业化、职能化的结果。当前将司法鉴定从公安、检察机关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鉴定系统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不仅影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反而顾此失彼容易出现行业保护和行业垄断。允许符合科学技术条件的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鉴定,供委托人选择,这是推进技术进步,促进鉴定资源社会化、鉴定活动客观公正的手段之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鉴定机构都是分散设立的,而且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极少有专门为诉讼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以笔者在法院实习中的真实案件为例:
被告人甲以租车的名义从租赁公司租借小车一部,双方签订合同,随即被告人甲伙同他人将该车以低价售出。法院认定被告人甲等人共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小车的价值大小将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巨大影响。因为根据小车价值的大小被告人甲将有可能被认定为一般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据情节的不同,法定刑的大小也是不同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方所提供的对于小车的司法鉴定价格存有异议,认为该车已经不是全新,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同类车型的价格也随之大降,不应如公诉方所鉴定的那么高昂。此时,法官告诉被告人,如果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自行提出二次鉴定但费用自理。但被告人听到法官的告知之后,显得非常无奈。原因是被告人家贫拮据,根本不可能拿出更多的钱进行司法鉴定。他只好告诉法官,对于此项鉴定没有异议,可以接受。
5关于完善我国鉴定制度的思考
当前我国法律确立鉴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基本格局是科学合理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需要改革和补充完善的方面。
(1)鉴定管理体制总体模式应当是: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只设立适当规模的鉴定机构、技术部门,专门为侦查、检察监督和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服务并只开展特殊专业的鉴定。大力发展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服务鉴定机构,对全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当前公检法内一般性的鉴定业务逐步交给社会。
(2)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注册制度。
(3)在民事诉讼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应当有权委托鉴定,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实行控辩式庭审,控辩双方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举证权利、举证责任平等,才能保证诉讼权利平等,因此,应修改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委托鉴定的权力。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人民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保证人民法院处于中立的地位依法审判。
(4)除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特殊专业的鉴定业务由公安、检察、安全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其它专业的鉴定业务与司法机关脱离,鉴定资源全社会共享,减轻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机构臃肿、浪费资源。
(5)提高法官素质的同时,人民法院内部可聘请鉴定咨询委员,为审判人员审查采纳鉴定结论提供技术参考意见;当事人可以聘请专门人员代理在法庭对证据、包括鉴定结论、认证、质证,提高法庭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力。
(6)强化鉴定法律责任。鉴定机构、鉴定人故意或过失作出的错鉴,根据情节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鉴定人错鉴的由国家赔偿。因鉴定行业是高风险职业,社会服务鉴定人可参照律师、公证员建立专门的执业保险制度,通过专门的职业保险金给予当事人错鉴赔偿。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鉴定人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也可由法院判令终身不得从事鉴定职业。另外实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落实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