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国民政府曾对苏联宣战

2009-07-29 07:11何立波
纵横 2009年7期
关键词:东路张学良中东

何立波

1929 年7月,中国国民政府和东北地方政府为收回中东铁路主权,派军队以武力接管中东路,对苏联宣战,同苏军之间发生了一场震动中国乃至世界的武装冲突,史称“中东路事件”。这场冲突持续近5个月之久,双方动用的一线兵力超过20万,使用了重炮、坦克、飞机和军舰等重型装备,其规模和持续时间远远超过 1969年的“珍宝岛事件”,成为中苏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武装冲突。它是20世纪20年代末中苏两国关系史上的大事。“中东路事件”的结局,对于东北的局势乃至全国的时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东铁路问题的由来

作为这次战争的导火索的中东铁路,是近代沙俄政府对中国进行侵略和掠夺的产物。“中东铁路”是“中国东清铁路”的简称,又称东省铁路,由沙俄政府修建,包括满洲里经哈尔滨到绥芬河的中东铁路主线和哈尔滨经长春、沈阳到大连的中东铁路支线。

沙俄为了管理中东铁路而成立俄国的东省铁路公司,除独揽铁路经营大权外,又取得沿铁路两侧数十公里宽地带的行政管理权甚至司法管理权。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战败后,将中东铁路长春至旅大一段转让给日本。日本控制的长春以南的路段,一般称为“南满铁路”。长春以北的路段则继续被俄国控制,俄国在其沿线的驻军一度高达十余万人。1917年十月革命后,中国政府利用这一有利时机驱逐了仍然把持着中东铁路路权的帝俄残余势力,收回了中东铁路沿线的驻军、司法、行政等部分权利。苏俄政权出于摆脱在国际上陷于孤立的不利处境、打破国际帝国主义联合进攻的外交考虑,先后三次发表宣言,承诺废除中俄不平等条约,放弃在中国攫取的领土和侵略权益。

1922年8月,中苏双方就恢复外交和履行对华宣言问题正式开始谈判。经过艰苦谈判,中苏双方代表顾维钧与加拉罕于1924年5月31日签署了《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其中关于中东铁路规定:中东路纯系商业性质,由中国赎回;在没有赎回之前,铁路业务由两国共管。同年9月,苏联政府又与张作霖当局签订了《奉俄协定》。苏方还作了进一步的让步,中东路无偿全部交给中国的期限,从沙俄时代规定的80年缩短为60年,并在此期间内允许中国赎回。

根据1924年的协议,中苏共管中东路。但在实际执行中,苏方并未认真履行该协议,实权仍掌握在苏方手中。这种状况引起中方特别是东北地方当局的不满和愤怒,积怨日深。出于政治经济的需要,张作霖采取了许多敌视苏联的行动,积极支持蒋介石清除在北伐军中的共产党员,并断绝了与苏联的外交关系。在国内制造反共高潮的同时,张作霖还煽动盘踞在中国北部边境地区的白匪和当地土匪对苏军边防部队实施挑衅。随着事态的发展,苏联政府开始改变了态度。到1925年12月,张作霖军队拖欠中东铁路管理局的债款达1400万卢布。为此,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伊万诺夫决定禁止张作霖军队使用该铁路运输部队和军用物资。张作霖军队不仅不予理睬,而且变本加厉地使用铁路,甚至开枪对拦截过往军列的铁路工作人员加以威胁。

张学良错误估计了形势,对苏采取强硬态度

在日本“满蒙”政策的刺激下,特别是慑于中国日益高涨的收回中东路主权的强烈呼声,为保持其在中东路的实际利益不受侵害,苏联政府准备把中东路转让给日本。1927年10月中旬,中东铁路苏方副局长到大连,与日本南满会社社长山本条太郎进行秘密会谈,并签订了《中东路草约》,给予日本一系列特权。《中东路草约》虽是秘密签订,但消息不胫而走。中国政府得知后非常惊讶,向日本询问此事。日方辩解说:“苏联所让者为属于俄方之权利。其属于中国方面之权利,依然存在,绝对不受日俄让渡之影响。”这个情报显示,中东铁路随时有被苏联转让给日本的危险。

1928年12月29日,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服从国民政府。至此,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完成了中国的统一。自“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蒋介石政府奉行“反共绝俄”政策。在1927年12月初召开的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对苏绝交决议》。同年底,南京政府又借口苏联领事馆及国营商业机关为中共广州暴动的指挥机关,颁令撤消对苏联领事的承认,封闭了苏联在华(主要集中在沪)的大多商业机构。

张学良身边的那些所谓“俄国通”,如中东路理事兼张学良机要秘书邹尚友、东三省特别区教育厅长兼东三省交涉总署顾问张国忱等人,听信居心不良的白俄顾问的蛊惑:“苏联有大饥荒,人民奄奄待毙,对于共产党政权极度不满,欧美各国对于苏联也有仇恨,倘若有人此刻发难,共产党必倒台。中国若能趁这个机会将中东路主权一举收回,不但苏联此刻无力进行反抗,就是世界列强,也必双手高举,赞成中国的行动。”而且苏联又受欧美仇视,在国际上比较孤立。几年来,张作霖驱逐苏联外长加拉罕,搜查苏联驻华大使馆,以及东北当局收回路区的警务、市政、税务、教育、地亩等中国主权,苏联方面都没采取强硬的报复措施。1929年初,东北当局首先强行收回了中东铁路电权。苏联方面虽经驻沈阳总领事提出抗议,要求偿付安置费100多万元,但没有做出更激烈的反应。4月,东北当局再就中东铁路权益问题向苏联方面提出交涉,苏方再度退让,将该铁路原由俄国人担任的商务、机务、车务、总务、会计、进款等6处正处长的职位,让予中国人担任。对于这种情况,张学良等显然产生了不正确的估计。张学良年轻气盛,急于对国家有所作为。他觉得中国虽打不过日本,却未必抵挡不住苏联,如果能把北满的中东路接收回来,增强力量之后,再转而对付南满的日本势力,东北的事情就好办了。爱国的热情与错误的判断相结合,让张学良决定对苏作战。

而张学良本人也根本没有想到会败,他后来在《张学良自述》中承认:“那时,我自不量力,很想施展一下子。”许多年后,据为张学良记录口述历史的哥伦比亚大学工作人员张之宇记载:“张氏曾自疚,告诉笔者:我是封疆大吏,中东路,‘九一八事件,对苏、日关系,平时我有自主权,不能说有了事,推卸责任。”

1929年5月27日,哈尔滨特区警务处长米春霖接到密报,指称“苏联将在哈尔滨领事馆召开远东党员大会”。张学良密电哈尔滨特区长官张景惠,派军警搜查苏联驻哈尔滨使馆,逮捕苏联驻哈总领事,同时封闭了中东铁路苏联职工会,并强迫中东路苏方正、副局长停职。29日,张景惠又下令封闭哈尔滨、齐齐哈尔、海拉尔等地苏联领事馆。张学良这一公然违反国际公法的行为,激怒了苏联政府。31日,苏联政府向南京政府提出抗议,要求释放其在哈尔滨领事馆被捕人员,同时向边境地区增加兵力,准备在外交交涉失败时诉诸武力。“五二七事件”的爆发,成为“中东路事件”的开端。

针对苏联方面的军事压力,东北方面也采取了强硬态度,针锋相对地积极备战。6月22日至25日,张学良在沈阳召开对苏会议。张学良在公开场合,也宣称要以强硬态度对俄。7月7日,张学良抵达北平与蒋介石会晤,取得了中央政府对收回中东铁路的支持。7月10日,哈尔滨特区长官张景惠及中东路督办吕荣寰采取由军警强行收管中东路的措施,接收和查封了沿路的机关及设施,驱逐苏方工作人员,派出中方工作人员2000余人接替工作。7月11日,苏联交通人民委员会表示希望和平解决中东路问题。张景惠、吕荣寰等未予理会。7月13日,苏联政府向中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表示愿意通过谈判解决中东路问题,提出三项建议,希望中国三日内答复,“倘不得满意之答复时,苏联政府迫于不得已,将取他种方法,以防卫苏联之所有权利”。

7月17日,苏联政府决定召回驻华使节、商务代表及中东铁路苏籍人员,断绝中苏间的铁路交通,令中国驻苏使节离境,与中国断绝邦交,并威胁中国东北当局和南京政府,中东路如不恢复原状,中国将有莫大危险。7月21日至23日,苏联驻齐齐哈尔、哈尔滨、海拉尔、满洲里、黑河、绥芬河领事及海关职员和大量侨民经满洲里回国。

7月17日苏联宣布与中国断交后,蒋介石召集胡汉民、戴季陶、孙科等人开会讨论东北局势。他们一致认为,苏联只是恐吓,不会出兵。若苏联出兵,日本也将难以沉默。蒋介石对张学良表示,中央对苏作战已有全盘考虑,全国军队可随时增援,继续鼓动张学良对苏联采取武力威胁的强硬政策。

国民政府首先宣战

早在东北“易帜”前后,苏联对中国要求收回中东路行动已有准备。1929年2月,以曾任北伐军军事顾问的加伦将军为远东司令的苏军,已在中苏边境方面增驻重兵。苏联派遣飞机越入吉林边境,并调军舰在混同江、乌苏里江等处游弋。在吉林边境,密山县东源渠河一带,苏联有炮兵5000多人,分驻源渠河、兴凯湖附近。

“中东路事件”发生后,苏联方面于8月6日迅速以苏联远东军为基础成立了苏联特别远东集团军,最初下辖3个步兵师、1个骑兵师、1个蒙古骑兵营,总兵力约4万余人,最高峰时兵力不少于8万人。特别远东集团军装备精良,有大量飞机、坦克、重炮、战舰等技术兵器,还装备了当时苏联最新型的MC-1坦克。海军方面负责支援的是阿穆尔河(黑龙江)区舰队,下辖3个舰艇大队(浅水重炮舰、炮舰和装甲艇共14艘)、1个扫雷舰中队、1个航空队(14架飞机)和1个陆战营。

战事爆发时,东北军在一线兵力约为6万人,但是准备仓促。负责中东路东线护路军的是吉林军的旅长丁超,西线护路军是黑龙江军的旅长梁甲忠。战事突发,他们事先毫无准备,只能仓促应战。内部不合,也大大削弱了奉军的战斗力。战事爆发时,吕荣寰向吉林省边防副司令长官张作相告急,请派兵增援东线。张作相原本反对与苏联作战,故拖延出兵。三是兵力不强。王树常率第一军驻守东线,胡毓坤率第二军驻守西线。此时奉军一线共十余万人,在兵力上尚未对苏军构成优势。此外,奉军的素质较差。奉军多数将领系土匪出身,军事素质差,军队兵员训练差,作战精力不够。

8月15日,张学良下达对苏作战动员令,东北军一线兵力增至十余万人,相对苏军略占优势。8月16日,张学良在接见美国《芝加哥日报》记者时宣称:“苏俄不顾国际信义,蹂躏非战公约,贸然遣兵,侵入我国境内。我们尊重非战条约,屡次退让,以明开衅责任。俄方如再进逼,是甘为戎首,故已准备一切,当出全力,决一死战。”

8月17日,国民政府对苏联宣战。“中东路事件”已经由武装冲突发展为一场大规模的战争。苏军以中东铁路西端的满洲里——扎贲诺尔方向为陆上进攻的主要方向,东北军方面在满洲里——扎贲诺尔方向防御的是梁忠甲的第15混成旅和韩光第的第17混成旅。从8月17日中国对苏宣战当天,苏军即开始对我满洲里、扎贲诺尔、扎兰诺尔的中国军队展开攻击,双方互有胜负。9月中旬以后,中苏谈判完全破裂,苏联决定对东北军发起致命性的打击。10月4日,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公署拟定《国民义勇军组织条例》,鼓励组织义勇军支援对苏战争,冲突进一步升级。

在东线,经过三江口、同江、富锦三次战役,苏军连连得手,东北军节节败退。11月初,北方天寒地冻,江水结冰,苏联军舰退往哈巴罗夫斯克,其步兵、骑兵也从陆路返回,东线战事基本结束。西线的主要战场在满洲里与扎赉诺尔一带。从1929年8月起,这里的冲突接连不断,发生大小战斗100余次,苏军侵入中国内地百余公里。进入11月,战事升级,主要有扎赉诺尔战役、满洲里战役、海拉尔战役三次战役。12月24日,苏军攻占海拉尔,战争以东北军的惨败而告结束。

“立三路线”指导下,中共中央号召“武装保卫苏联”

在中苏边境战事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苏联为了赢得这场战争的胜利,急需中共进行武装暴动,以响应和支持苏联,分散国民党政府对苏的力量。因而,随着战事的升级,其对中共政策的指示也日益升温,连续向中共发布了一系列严重脱离中国实际,背离党的六大确定的方针政策的论调和指示。1929年10月26日,共产国际执委会发出“十月来信”,指出“中国进到了深刻的全国危机的时期”,为中共指出了“最近任务”,如:必须尽量利用已经开始的军阀混战,继续展开独立的群众革命运动,变军阀战争为阶级的国内战争,应当极其注意工人的罢工斗争,巩固并扩大游击战争,尤其是在东三省。

在苏联和共产国际这一系列措施的影响和推动下,中共中央迅速改变了六大的正确路线,形成了第二次“左”倾错误。在“中东路事件”刚发生后,中共中央就按苏联和共产国际的要求,把拥护和保卫苏联当作党的中心任务。192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发出《反对国民党帝国主义进攻苏联》的宣言;7月24日又发出《动员广大群众反对进攻苏联》的42号通告,对全党工作进行了新的部署,计划在城市采取飞行集会、示威、罢工和游行宣传来发动群众,在中心城市发动群众运动,苏区的红军则要尽可能改变游击的方式,并与工农群众运动结合起来夺取最重要的城市,建立苏维埃政权。“左”倾错误已经在党内四处弥漫。而“十月来信”则对第二次“左”倾错误起了决定性的影响。

接到“十月来信”后,中共中央即开始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该信的精神。1930年1月11日,中央政治局做出了《接受国际10月26日指示信的决议》,号召全党与“一切动摇、犹豫、机会主义、取消主义作无情的斗争”。将共产国际的指示变为我党的决议来执行,标志着“左”倾错误思想的再度泛滥已不可避免。到1930年6月,主持中央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立三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新的革命高潮与一省或几省的首先胜利》的决议,使“左”倾错误第一次在中共中央占了统治地位。

中共中央紧急发表宣言,号召全国的劳苦群众,在“国际反赤色日”8月1日举行示威,抗议帝国主义及中国豪绅资产阶级对苏联的进攻。宣言认为,“苏联的胜利,也就是中国革命的胜利,苏联的失败,也就是中国革命的失败!中国革命的失败,也就是苏联的失败。”但这种宣传太简单了,也太幼稚了,没有考虑到中国普通民众的民族情感,难以引起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更谈不上吸引他们站在中国共产党一边。

针对中共中央在“中东路事件”宣传上一系列脱离实际的做法,陈独秀专门致信中共中央提出批评,认为这些宣传脱离中国社会实际,脱离群众觉悟,采取“左”倾盲动的做法,其结果是孤立共产党自己。陈独秀认为,在这个时候片面宣传拥护苏联于己不利,绝不能简单地认为“广大群众都认同苏联是中国解放的朋友”。鉴于陈独秀等人的反对态度,中共中央很快正式决议将陈独秀等人开除出党。

由于“中东路事件”最终以苏联的胜利而告结束,因此,中共和红军的“武装保卫苏联”也还主要是停留在示威游行以及宣传的口号上,没有具体转化为实际的行动。

“中东路事件”后,苏联和共产国际仍然认为这才是帝国主义进攻苏联的开始,而继续要求中共实行“武装保卫苏联”的政策,发动工人总罢工和进行武装暴动,让红军攻打中心城市。当时中共中央和实际主持工作的李立三未能正确地估计和利用当时的有利条件去壮大革命力量,而是片面强调统治阶级的崩溃和革命运动的发展,忽视敌强我弱的形势,加紧城市暴动和红军进攻大城市的部署,使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事业遭到严重损失。

在内外压力下,张学良被迫接受谈判

自开战以来,中国军队在各个方向的作战都陷于被动,在苏军的连续打击下节节败退,损失惨重。到11月底,东北军在各条战线上的人员伤亡已经累计近万,损失了大量的装备和物资。另一方面,“中东路事件”爆发后,日本方面认为这是一个扩大其在华侵略利益的良机,他们对东北军的调动百般阻挠,不准中国武装部队经由其控制的南满铁路北运。驻扎在辽宁的日本关东军也蠢蠢欲动,不断组织演习,抢修工事,随时有可能借中苏交战之机挑起事端,坐收独霸东北的渔翁之利。

面对苏军的大举进攻,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曾通告《非战公约》签字国,请求列强调停。12月3日,英、美、法三国照会中苏两国,要求苏、中停止战争。但苏联拒绝第三国参与调停,建议苏、中两国协商解决。

自冲突发生以来,南京政府虽然保证派援军、提供军饷,但实际上除了拨给200万元之外,并未派一兵一卒。1929年8月13日,南京政府派参谋部军事厅长刘光到东北前线视察国防。15日,南京政府外交部部长王正廷向蒋介石报告中苏交涉情形,表示坚决收回中东路管理权。16日,王正廷向新闻记者称,如苏兵再侵入,中国将采取强硬的态度。南京政府决定组建对苏总预备队,先集中在冀东滦州、榆关一带,待命出征。8月底,南京政府外交委员会特派员郭同抵沈阳,与张学良商谈。张学良表示,对苏交涉遵照中央意旨办理。中央政府表示的全力支持,坚定了张学良的抗俄决心。但是最后南京政府却自食其言,让张学良非常气愤。张学良对部下说:“南京只叫我们打,什么也不管。打既然不行,就得和吧。可又不让我们管和的事,这简直是整我们呀!”

鉴于东北军的败局已经很难挽回,张学良于是接受苏联的建议,决定停战议和,和平解决中东铁路冲突。经过谈判,12月3日东北方面谈判代表蔡运升与苏联代表斯曼诺夫斯基在双城子签订了《停战议定书》。12月6日,东北政委会决定承认《停战议定书》,并派蔡运升为正式会议代表,于12月16日与苏方代表斯曼诺夫斯基、梅里尼可夫在伯力外交公署开始中苏预备会议谈判。

12月22日,蔡运升在苏方的强大压力下,在国民政府明确指出未授予蔡运升全权签约的情况下,与苏方签订了“伯力会议记录”(也称“伯力协定”)。协议规定两国立即息争,中东铁路恢复中苏合办,苏军尽速退出满洲里,彼此释放所俘军民,重设领事馆。议定书恢复了苏联在1929年7月10日以前在中东铁路的一切权益,“中东路事件”基本得到解决。12月底,苏军开始撤军,但继续占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交汇处面积达 360平方公里的黑瞎子岛等中国领土。中国方面则释放了冲突发生以来逮捕的苏方人员。1930年初,苏方释放了冲突中被俘的中国官兵。

对于“伯力协定”,国民政府发表声明,明确宣布蔡运升无权草签“伯力会议记录”,因而对“伯力会议记录”不予承认,并将蔡运升等人免职。因此,“伯力会议记录”不仅是一个不平等草约,而且是无效的,签字一方代表根本未获政府之授权,无最起码的法律依据。从1930年12月4日至1931年10月7日,中苏双方先后就中东铁路问题举行过25次会议,始终未能取得积极结果。首要分歧是苏联要中国承认“伯力协定”,而中国政府代表团不承认这个新的不平等草约。

“中东路事件”让日本有机可乘

在“中东路事件”中,张学良动用了10万兵力,花费近1000万元银元,结果损兵折将,一无所获。更为严重的是,一直关注东北战局的日军,自此认为苏军“未来令人可畏”,其作战能力“不可低估”,而对东北军,则认为“简直是乌合之众”,不堪一击。日本陆军的“暂避苏联、先打中国”的“南进”主张急速抬头。这样,“中东路事件”既使东北军结仇于苏联,又益发引起日本的轻视。东北军将领抗击外敌的信心,也因此大大削弱了。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中国的政府和军队撤出了东北地区,中东铁路则仍旧控制在苏联手中。当日本政府秘密地向苏联政府“承诺”日本“九一八”事变后的行动只限于满洲以南部分,苏联的权益特别是苏联对中东铁路的权益将不受侵犯时,苏联政府竟然于1931年10月29日突然宣布对日本侵略中国东北采取“不干涉政策”。从此,苏联政府在外交上不再谴责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更有甚者,在日军进攻的压力下,苏联政府同意在中东铁路以半价运费向“北满”运输进攻中国军队的日军。

一心要独霸东北的日本自然不甘心让苏联的势力在东北继续存在,于是在日本强占东北后的几年里,日本特务不断在苏联控制的中东铁路上制造事端,干扰铁路的正常运营。自1932年初至1933年5月5日,中东铁路所受日军侵害的损失,计有56人被炸死,826人受伤及593人被绑架。而此时的苏联则因为欧洲局势紧张,没有更多的精力和实力顾及远东地区,遂决定放弃中东铁路。1935年2月23日,苏联以1.4亿日元的价格将中东铁路卖给了日本和伪“满洲国”。1945年6月至8月,中苏两国举行谈判。苏联已于1935年把中国的中东铁路“出售”给了日本扶植下的伪“满洲国”,抗日战争胜利后这条铁路理应完全归还中国。但苏联政府竟然不顾这一历史事实,无视中国主权,把中东路和南满路从日、“满”手中夺回,重新攫为己有。在苏联强硬态度下,中国作出了让步。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和苏联政府签订了《中苏友好条约》和四项协定,其中《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规定将中东铁路驻南满支线合并成中国长春铁路,由两国共同经营,以30年为期,期满无偿归还中国。“二战”之后,苏联再次控制了这条铺设在同为战胜国的中国领土上的铁路。

1952年12月31日,根据《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苏联政府将中东路的一切权力及全部财产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责任编辑:王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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