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峰
摘要 介绍了监理工作在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一些常见困难和问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和建议,以期为建设监理制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 建设监理制;中小型水利工程;常见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TV6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7-0284-02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抓好工程建设,确保工程按质按量安全竣工是保证水利工程投入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首要前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实施多年,有效监督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具体的监理活动中,尤其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者还常碰到以下问题,现总结如下。
1 业主方面
1.1 业主对建设监理制认识问题
部分业主(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监理制认识不清,因此造成工作上被动。这主要反映在2种倾向上:一是业主对监理工作不充分支持、理解,不尊重监理作为第三方所起的公正、独立作用;二是倾向以为“大监理,小业主”,工程相关的事都完全委托给监理处理,缺乏项目法人意识。
实际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十九条又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因此,监理单位是根据业主委托监理合同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前一种倾向中有的业主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使用,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要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左右。笔者在某泵站工程监理中,当地业主前期就认为“监理是我花钱雇来的,就要听从我的话,就要帮我做事消灾以应付上级检查。”此种倾向主要是由于对监理制政策和规范认识不足、不清造成的,监理工作者应积极与之沟通,清楚阐述监理职责和权力。后一种倾向则由于虽了解一些监理政策,但知之不详,同时对与监理制相关的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太熟悉造成的,水建管[2001]74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因此,项目法人还是应当负起对工程监督和管理职责。
1.2 业主对建设项目重视不够
中小型水利工程,规模不大,投资额有限,加上地方配套资金难以到位,造成工程虽小、麻烦还不少的尴尬局面。对此,监理工作者应对业主晓之以理,从项目法人负责制和水利工程投入安全运行重要性上与业主好好交流,保证工程顺利完工。
1.3 业主与承包商等关系复杂
由于业主长期在地方负责,因此有时与承包商、分包商关系复杂,有的甚至非常熟悉。此时监理工作自有不需花太多精力协调方便的一面,但同时更要冷静、客观地履行自身监理的职责,不能人云亦云,尤其对于可能违背监理原则的事情一定要慎重。有的业主实际上只希望监理履行一下程序,走走过场,以应付上面检查和验收,对施工质量并不太关心,但同时又很注意规避自身的责任和风险。比如有一个水利工程案例,堤防回填施工时施工单位未分层压实,监理单位评定不合格要求施工方重新施工,施工方找了关系很熟的业主,于是甲方领导打电话给监理,要求认定合格早点完工,监理抹不开面子,评定土方回填合格。结果,工程投入运行后汛期遇较高一点水位就垮坝了,最后追究到监理责任,因为甲方不承认打过电话,监理自然就成了“替罪羊”。因此,对于此类情况,监理一定要始终保持一份清醒,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服务好业主的同时,也要注意按建设监理规定和施工监理规范提醒和要求自己,必要时可通过会议纪要和书面报告等形式,以规范各方行为,对于较严重质量问题可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2 承包商方面
目前,由于建筑企业较多,竞争激烈,也造成了鱼龙混杂的局面,出现不少小建筑企业“挂靠”有资质、有实力的大公司进行投标中标的情况。虽然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分别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几种情况做出了法律责任的追究,但在实际工作中,对“挂靠”情况是属于转包还是哪一类分包的认定还是有一些实际操作难度,没有真凭实据监理单位是不能随便认定的。因此,对待此类情况,监理工作者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更要有合同管理能力,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曾经有一个中型泵站工程施工招标,结果一个专门从事土方开挖的小公司“挂靠”某市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要求资质的水电工程局去投标,中了标,按正常程序进场进行施工,结果土方开挖后地基处理不了,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拖延几个月都进展缓慢,眼看汛期即将来临,最后业主、监理对该水电工程局发出几次整改通知单,要做清场处理,如此该水电工程局才重新调配精干人员,最终完成了工程。因此,此类施工单位中标后,监理的质量监控难度就非常巨大,某种意义上,监理就成为该工程项目能否按质按量顺利完工的最后一道“屏障”。
对于此类中标单位,监理机构在发出进场通知后要严格审查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尤其要依据施工合同等检查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等。如有变化,要重新认真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承包人这些施工准备情况看起来事虽小,但实际上却是施工方能否拥有完成该工程能力的前提和关键,因为只有真正有经验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才能组织完成好工程建设。有了良好的开工,监理工作者就可继续按施工合同和监理规范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保证工程顺利完工。
3 监理方面
我国监理行业由于新兴时间不长,监理机构、人员的规范都还有待加强,尤其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还有待单位的培养和自身的积极学习。从上述可看出,监理工作者应是个复合型的人才,要具有:对工作、对事业的责任心;做人、办事的原则性;管理、协调才能;经济、法律、合同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专业基础理论及应用技能等。因此,监理从业者只有不断地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更好地适应监理工作。
4 结语
建设监理制自推行以来,有力地保障了水利工程建设按质按量的顺利实施,较好地保护了建设方和承包方各自的利益。通过对中小型水利工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的分析和建议,希望为监理从业者提供有益的思路,共同促成监理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有效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以造福人民。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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