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林权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7-29 07:11金流永
现代农业科技 2009年7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许 静 金流永

摘要 根据云和县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更好地推进云和县林权登记管理工作。

关键词 林权登记管理;问题;对策;浙江云和

中图分类号 F326.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7-0259-02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证是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林权登记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确认林权、核发林权证书,办理林权核销和权属变更登记,建立、管理林权档案,保护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

1 云和县林权登记管理现状

云和县地处浙西南山区、瓯江上游,土地面积9.91万公顷,人口10.9万人,其中林业用地面积8.34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4.1%,林木总蓄积量306.7万立方米,覆盖率80.8%,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是浙江省林业重点县。改革开放以来,云和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了林业“三定”、“完善”和“延包”3个发展阶段。目前,云和县共有3.92万公顷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统一延长承包期至2055年12月31日,签订责任承包合同16 002份,并且明确了61 031处山场的经营管理主体。对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全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对林业“三定”时核发的“云和县山林所有权证”、“云和县社员自留山使用权证”,统一换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全县换(核)发林权证33 092本,其中个人的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证29 006本、集体统管山和林地所有权证4 063本、国有山林权证23本。现在,云和县已建立林权档案和林权登记信息数据库,林权档案是山林“延包”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是山林“延包”工作的成果资料,也是实现林权依法管理的基础,更是林权权利人拥有相关权利的原始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备考价值。据统计,全县共装订“延包”工作档案1 790卷,分别存于县林业局、县档案馆、乡镇政府、行政村。同时,还对登记在册的11.544万处山林权属,分乡镇建立起林权信息管理数据库,方便于群众查询,初步实现山林权属信息化管理,并且专门设立了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服务机构和林权抵押贷款服务窗口等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有力地激发了广大林农保护、经营和发展林业的生产积极性。同时,随着林权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地深入,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2 存在的问题

(1)少数乡村干部和群众对林权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有少数乡、村工作人员片面认为,“延包”是林业“三定”的延续,对山林四至、面积、林种和树种等的填写,照抄林业“三定”或“完善”时清册,没有按实际情况进一步校核,存在部分林权登记与现地不一致。有部分村、组干部对林权“四项”权利认识模糊,错将村组集体经管的山林登记为“林地所有权”一项权利,漏登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3项权利。有部分林农权属意识淡薄,对林权登记重要性不理解,认为自己经管的林地,自己不想进行转让也不想抵押贷款,林木采伐还早,办不办林权证无所谓。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缘于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得不够深入细致,致使少数基层干部和群众对林权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另外,一直以来林权证利用价值不大(如不能抵押贷款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农进行林权登记的积极性。

(2)个别村组借口林权纠纷未处理,阻扰正常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如云坛乡平里行政村山锦自然村和横栏路自然村,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山林权属问题一直纠纷不断,山林“延包”工作中,有少数人想乘林权档案不健全谎登集体统管山或纠纷山,导致两自然村相互指责,造成两自然村所有山林的权属无法正常登记。

(3)林权流转后的变更登记滞后问题。林业“三定”以来,林权人运用市场化手段盘活林业资产,林地和林木流转不断增加,由于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对森林资源流转规范管理,及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致使林权流转呈无序状态,造成许多流转合同不规范,一旦出现纠纷,难以认定其合法性。

(4)林权证中没有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附图。主要是因“延包”工作时间紧,一些山场面积小、难以绘制(在1/10 000地形图上不到1个句号),并且勘测山场绘制“四至”范围图业务性强,许多工作人员不会操作。

(5)新林权证颁发后,旧林权证仍在使用。颁发新林权证的同时,应收回旧林权证。但是许多林农借口旧林权证遗失或找不到,拒绝交回,致使新旧林权证同时存在和使用。

(6)林权登记管理办法不够完善,有些问题在工作中难以操作。一是林权共有人能否各自持有林权证问题。实际操作中,有的乡镇是按共有人各自持有登记发证的,在每本证的注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其份额;有的乡镇是让共有人推选代表进行共有登记,发放1本林权证,在证本的注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其份额。二是生态公益林能否进行流转问题,涉及到上位法与下位法、政策与法律的矛盾。三是自留山转让后是否还是自留山问题。四是林权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作怎样审查的问题。

3 对策

(1)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专题报道、下乡开展咨询等多种形式,把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涉林单位或个人中,增强其林权意识,使他们切实相信权属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变“要我登记”为“我要登记”。

(2)加强林权登记机构建设,规范林权登记管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涉及到林权确认、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林权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等。要加强林权登记机构——云和县林权管理中心的建设,选取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中心,把林权登记管理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尽快明确林权归属,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一是妥善解决林权流转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原则慎重处理,对于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林权流转行为,应当予以维护,依法给予变更登记;对于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林权流转行为,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于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林权流转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或者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二是妥善处理林权纠纷问题,要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力度,加强思想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的、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从源头上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尽快明确林权归属,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4)强化林权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信息系统。《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要切实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林权登记档案,提高林权档案管理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要加强林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林权登记发证结果的信息共享,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林权档案管理工作。

(5)加快林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实现林权数字化管理。对现已登记山场利用GPS空间定位技术进行定位,结合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和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建立林权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创造良好的实时监控,做到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保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准确性,实现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

(6)强化林权证的法律地位,保障林权人合法权益。一是切实发挥林权证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凭证作用,要把林权证与公益林补偿、林地征占用、造林补助、林木采伐申请、流转、抵押等林事管理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二是做好新证与老证的衔接,对于已经换(核)发新版林权证的,应明确:以前发放的各种林权证书一律停止使用,不得作为办理流转、抵押、申请采伐、领取相关补助等林事活动的法律凭证。

(7)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力求切合实际,易于操作。一是林权共有人能否各自持有林权证问题。林权证持有人是林权的权利人,林权共有人都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其份额内的林权,因此可以持有相应的林权证,但是共有人需同时申请。二是生态公益林能否进行流转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规定,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规定,商品林和公益林只要权属明确、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性质,其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流转。因此,不能限制生态公益林的转让。三是自留山转让后是否还是自留山问题。自留山是林业“三定”时划定的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的林地,并允许继承、转让;但是,自留山转让后,对于受让方来说,其受让的山林不应是自留山,因此也不应长期地归受让方无偿使用。四是林权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作怎样审查的问题。林权登记机关是依当事人的林权申请而进行登记审查;林权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进行核对;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真伪性,林权登记机构难以鉴别,应明确规定由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只从形式上审查。

4 参考文献

[1] 周训芳,谢国保,范志超.林业法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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