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滢
摘要: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作为国有资产存量最多,以及新增投资巨大的行业,电力行业财务治理结构体系的完善至关重要,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电力行业;财务治理;股权结构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7-0113-02
一、电力企业财务治理现存问题
1.“一股独大”现象严重。经过二十来年的改革,电力行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就整个行业的情况来看,电力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目前电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国有股所占比例重大。我国电力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均为国家股股东或者国有法人股股东,国有股拥有绝对控制权;(2)机构投资者比重小,持股比例低;(3)股权集中度高大大超出世界平均水准。另外,电力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行业,股权高度集中在国家手中客观上就意味着电力项目所需的巨额资金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的贷款,巨额的银行贷款带来的是巨大的贷款利息和还贷压力。
2.“内部人控制”现象明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电力企业的治理表现出较明显的内部人控制治理模式,为了实现多方的“共赢”,不惜以牺牲国家整体利益为代价,进行有意识的串谋,结成企业财务治理中的“利益共同体”。在这样的企业里,普遍存在较高的在职消费,优厚的福利待遇,快速增长的工资、奖金,一致对外的财务信息封锁或者是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这类现象是多种多样的,而最终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利润被不断侵蚀、政府所能收缴的税收不断减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同样被不断侵蚀。
3.激励不足。我国电力行业目前仍实施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由于电力企业的经理更多地掌握了企业控制权,同时,却又不能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仅仅是以绩效考核的方式曲折参与剩余分配,使得这种激励方式对于经理人员来说仍然是一种短期激励。从长远来看,难保经理人员不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有损于国有企业长远发展的行为。
4.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电力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极低,尤其是,电力企业对于破产机制来说具有超然的免疫能力,加上电力产品的同质性,使得电力企业经理人员基本无须承担产品竞争失败的责任。当前的市场约束对电力企业的影响微不足道。
5.缺乏强有力的职业风险约束。职业风险约束机制,即把经理们的荣誉、地位、工资待遇同企业经营绩效紧紧联在一起,使经理人员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而电力企业的现实状况是,只要不犯太大的原则性错误,且和上级领导处好关系,即使企业经营极差,照样可以易地为官。
二、电力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体系的构建
1.股东。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财务战略具有决定权,这一点始终是不可质疑的。在财务治理方面主要集中在财务收益分配权、财务特别决策权行使以及财务监控权的授权与约束方面。相应地,股东的财权主要有:财务收益分配权、重大财务决策权、对董事会的财务监督权。
2.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负责公司财产的经营,他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向股东大会负责,与股东大会是一种信托关系。全体董事所组成的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加强董事会在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一般认为董事会拥有的财权主要有:中型财务决策权、对经理人员的财务监督权、财务执行权。
3.经理层。董事会与经理阶层是委托与代理之间的关系,经理层全面掌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体现在财务上:一是经由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二是为董事会制订财务战略决策拟定方案,如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方案,任免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等;三是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方案,授权财务管理部门来负责实施公司日常的财务活动。另外,我们将企业的财务经理也归于这一层次。相应地,经理层的财权包括:小额日常性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对下属部门经理的权财务监督权。
4.债权人。因为目前社会对偿债问题存在普遍性的诚信缺失,债权人常常受到债务人违约的困扰和侵害,在契约签订后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投资中的风险主要或更多地由债权人承担,而其相应的权利和利益则无法得到合理保证。在公司具有直接决策权的董事会上,更无债权人代表发言的一席之地。这一问题,在资产负债率畸高的电力行业显得更为严重。但是,电力企业债权人的角色基本都是由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来扮演,在中国银行业产权改革没有彻底完成之前,电力企业所谓的“债权人”在我们看来还不同于一般所指的企业利益相关者之中的债权人,可以考虑为这类债权人在企业财务治理中设置一个合理的位置,使之可以随时参与到对企业的治理中来,就企业财务决策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而不仅仅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条件下,债权人才有资格参与治理。另外,我们可以适当允许银行向企业投入股权资金,银行就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享有企业的部分控制权,并使债权控制与股权控制相互补充。华银电力在这方面就作了有益的尝试。
5.监事会。为了保证董事和经理正当和诚信地履行职责,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中还专设了监事会。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活动,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和经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等。基于当前国情,对电力的政府管制有放松趋势,但仍必不可少。国资委、电监会为主导,组建人员结构合理的监事会,应该在电力企业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监事会拥有的财权主要是财务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督。
6.公司职工。各地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进行了职工持股的改革的尝试,电力系统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形成了多元股东结构,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区和企业,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实行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过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等。因此,在完善的金融市场和规范的电力市场没有彻底建立以前,我们不赞成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或电网业务的电力企业。我们将职工,当然也包括一般财务人员,并入到“内部人”的范畴,作为公司财务治理的主体来考虑,是因为电力行业的相对封闭,很多职工不光是自己在电力企业工作了一辈子,他们的子女,孙辈也都在电力企业,甚至是同一个企业,公司治理好坏与他们的利益有较紧密的联系。电力职工有动力参与企业的财务治理,同时,作为一个整体,他们也有能力参与。一般来讲,电力职工所拥有的财权主要是:执行权、监督权。
7.供应商。我们这里专指大型煤炭企业。我国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构成中,火电机组占据绝对多数。电力企业财务成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煤炭成本的高低。电煤紧张是时下的焦点问题,考虑到大型煤炭企业具有主要供应商、大型客户这样的双重身份,以及正在试行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大型煤炭企业以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进入电力企业财务治理主体之中顺理成章。甚至可以考虑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相互持股,让大型煤炭企业以股东的身份参与财务治理。
三、结语
鉴于我国国情,电力企业国有股占绝对控制地位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是无法更改的事实,当务之急在于完善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从财权的界定和财务治理权的合理配置入手,促进并反作用于产权改革,将可能会成为一条合理的解决途径。进而,再配合股权比例的优化,将资本结构的优化作为一个长期任务来解决。
参考文献
[1]苏武康.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J].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汪昌云.公司财务政策与公司治理:中国的实践[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